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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公诉人出庭十二类禁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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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公诉人出庭十二类禁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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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出庭十二类禁语

一、 对诉讼参与人各方称呼要规范

错误示范:使用“我”自称,称被告人为“犯罪嫌疑人”、“犯人”,称被害人为“受害人”,称独任审判员为“审判长”等。

正确示范: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对独任审判员应称“审判员”、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分别称“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或统称“合议庭”。

向法庭提出要求时应当称“审判长”;当某阶段活动完毕或发表公诉意见时应当称“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在讯问中,对被告人应当称“被告人XXX”,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称“你”;

公诉人可以自称为“公诉人”或者“本公诉人”。

 二、不得使用有罪推定性的语言

错误示范:“被告人就是有罪,本院才会对被告人提起公诉”、“你的行为已经构成XX罪,现在你向法庭供述一下你的罪行”、“不管你如何解释,你都已经构成XX罪”等。

正确示范: 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也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公诉人在法庭上应当通过事实、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而不能妄下定论或者一味要求被告人认罪。

三、不得剥夺或妨害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错误示范:“你没有权利要求公诉人回避”、“都在开庭了,你就不要再找律师帮你辩护了”、“这么晚了,你就别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了”、“事实都已经摆在这里,你还有什么好说的”等

正确示范:刑诉法第十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各诉讼参与人享有各自不同的诉讼权利。

四、不得对被告人或辩护人使用人身攻击性等语言

错误示范:“你的脑子被烧坏了吗?这都听不懂”、“辩护人,你不能收了被告人的钱,就昧着良心说话”、“辩护人你懂不懂法律的”、“你最大恶极、死不悔改、无可救药”、“被告人你还有没有人性”、“请辩护人好好学下哲学”等

正确示范:文明、理性、平和、谦抑,是司法人员的基本职业素质与道德。庭审过程中,不得使用污秽、粗俗贬损被告人、辩护人人格的语言。

五、避免使用可能产生歧义的语言

错误示范:“这是法庭,不是讲法律的地方”、“对这类证据有什么要求,法律写得很清楚。我不想在这里讲法律,来宣传什么法律是怎么写的。

我们主要是查明事实,核实证据,专门把法律在这里一条一条学习的话,没这个时间”、“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可以作无罪辩解”等。

正确示范:刑事审判虽然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当庭举证、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等活动主要由公诉人进行。公诉人必须具有驾驭全局的水平和严密的逻辑论证能力,在庭上应“眼观六路、耳听八方”驾驭全局,保证庭审活动按公诉人预定的方案顺利推进。

六、不得采取威胁、诱导等不正当方式进行发问

错误示范:“这事情如果不是你干的,是谁干的”、“你要搞清楚,你现在是什么身份”、“你再不把这笔犯罪事实讲清楚,公诉人就建议法庭对你从重处罚”等。

正确示范:刑诉法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法庭调查时,被告人翻供的,应讯问被告人翻供的理由,并提请法庭注意被告人的一贯供述。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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