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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篇:公诉人出庭十二类禁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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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篇:公诉人出庭十二类禁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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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使用违法许诺性语言

错误示范:“只要你认罪,你就能判缓刑”、“只要你认这笔犯罪事实,公诉人就建议法庭对你从轻处理”“XXX(被害人),你把受伤过程讲清楚了,法庭肯定会支持你的诉求”等。

正确示范:案件的裁判权由审判人员行使,公诉人给予被告人的承诺要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同时,作出的许诺必须要有实现的可能性。

八、不得随意打断审判人员、被告人、辩护人等发言

错误示范:“被告人不要再说了,公诉人已经听清楚”、“辩护人先停一下,公诉人还有话要说”、“你有完没完”等。

正确示范: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应当充分尊重法庭,听从审判人员指挥,遵守法庭纪律,不得随意打断他人发言,更不得随意离开法庭。

九、不得有超出职权范围的言行

错误示范:“你们要是再违反法庭秩序,就马上离开法庭”、“请法庭传辩护人到庭”、“公诉人现有新的证据要出示,现在中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等。

正确示范:公诉人在法庭上主要是履行控诉职能,使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意见得到法庭的确认。庭审活动应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主持、控制。

如遇到被告人及其亲属、辩护人违反法庭秩序或干扰公诉人活动时,不应由公诉人直接发言制止,而应由审判人员制止或者由公诉人提请审判人员制止。

十、公诉人要有克制力,不得使用带有情绪性的语言

错误示范:“你爱说不说,随便你”、“你不认罪,我就念全部案卷材料”、“我都懒得跟你说”等。

正确示范:意志坚定、沉着冷静、情绪稳定,是公诉人必备的心理素质。心理是决定法庭论辩胜负的主要因素之一,法庭辩论不是斗嘴,良好、平和的心理素质,能够保证法庭辩论按设定的方案进行,应对自如,应变及时,发挥正常,从而达到较好的庭审效果。

十一、不得使用以权压人的态度和语言

错误示范:“你不服,到上面告好了”、“是你办案,还是本公诉人办案”、“这个案子经过公安侦查、本院审查,证据怎么可能会不确实、充分,不然我们会起诉吗?”

正确示范:在诉讼活动中,公诉人始终处于指控犯罪的地位。公诉人应当有义务为保持公正审判进行的良好氛围创造条件,并且应当十分慎重地行使强制权力或表露出以强制权解决一些不需要强制权来解决的问题。

十二、发表质证意见、公诉意见时,不能使用推测性语言

错误示范:“如果XX证人的证言属实,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构成抢劫罪”、“假如是这样,我们可以考虑”、“可能”等。

正确示范:态度鲜明,观点明确,立论有据,是公诉意见最重要的要求,它直接关系着指控的份量,关系着出庭支持公诉的质量。

发表质证意见、公诉意见时,应依据现有的证据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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