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三十九条【职工在抢险救灾中或者因工外出期间下落不明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解释】本条是关于职工在抢险救灾中或者因工外出期间下落不明的处理规定。
职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是指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下落不明,是指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职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其生死虽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但为了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条例规定其直系亲属可享受部分工伤职工因工死亡待遇。
应当注意的是,虽然我国有公民下落不明2年,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的法律规定,但职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后其直系亲属享受相关待遇并不以是否经过宣告失踪为程序要件,而是从事故发生、职工音讯消失当月起即按规定发放有关待遇。
宣告死亡,是指职工因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职工或公民长期下落不明,与其有关的权利义务便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因而,设立宣告死亡的法律制度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宣告长期下落不明的失踪职工死亡,与其有关的权利义务便可以按照与职工生理死亡后同样的方式进行处理。
具体到工伤保险领域,从职工被宣告死亡之日起,该职工的直系亲属、供养亲属便可以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当被宣告死亡的职工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宣告。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公民或职工被撤销宣告死亡后,与其有关的利害关系能恢复的应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根据这个规定,被撤销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直系亲属、供养亲属不能够再领取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待遇】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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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五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伤认定职责中,违法、违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五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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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下,劳动者在就业、择业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权,而用人单位在选择、解雇员工方面则有许多桎梏。特别是在解除劳动合同方面,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作出了许多限制性规定。在合法情形下,用人单位多以《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但往往,劳动者都不会认可,会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负有举证责任。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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