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开始实施以来,已经快10年了。10年里,规定高空抛掷物损害责任的第87条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效果如何,需要进行评估。
总的说来,高空抛掷物损害责任案件的绝对数并不多,当然也不可能有很多。就现有的几十个案件看来,《侵权责任法》第87条适用的实际效果并不好。
主要表现是:
第一,不能分清第85条和第87条规定之间的界限。《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的是不动产以及不动产上的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损害责任;
第87条规定的高空抛掷物损害责任,包括抛掷物和坠落物致人损害的情形。前者的主要特征是加害人明确,后者的主要特征是加害人不明。
但是在法律适用中,有的法院判决将加害人明确的案件适用第87条,造成法律适用错误。
第二,对第87条规定的错误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7条在规定高空抛掷物损害责任的规则中,态度是比较严谨的,有严格的限制。
例如,首先,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不符合这一要求的,不能适用这一规定;其次,是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能够确定侵权人的也不能适用这一规定;
再次,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应当排除在外,不承担责任;最后,由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不使用“责任”的说法,就说“给予补偿”。
但是,就是这样清楚的规定,也还是在适用中出现错误。
第三,依照第87条规定判决后多数得不到执行。对于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即使法院判决承担给予补偿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在实践中也很难执行,一是判决更多的人承担给予补偿,其实是没有事实基础的,法院在执行上理不直、气不壮;
二是由于当事人对让自己承担补偿责任不满,即使拒不执行,法院也难以强制执行。最典型的是重庆烟灰缸案,法院判决将近20年了,郝跃仅获得其中2名被告的全额赔偿和1名被告的少额赔偿,总计不到2万元的执行款。
在其他此类案件中,也存在类似问题。
第四,社会效果不好,负面反映较多。《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社会反映不够正面,加之高空抛掷物损害案件时有发生,判决不能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人就要承担补偿责任,被群众普遍称为“高空抛物连坐法”,是一人犯法、多人连坐的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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