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交法》76条规定会导致“行人违章、机动车负全责”。其实不然,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机动车而言是不以有过错为其承担责任的前提。
但对于行人来说,仍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有过错的,就要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法条本身既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一定范围内的先行赔偿责任,也规定了机动车一方的减责、免责条件。
可见,“机动车负全责”的观点是片面的。应该说,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与其自身过错无关,但与行人的过错成反比;只有在行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由机动车在保险公司赔付额度外负全责。
《交法》第76条也决定了相关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一般来说,原告只须对所谓权利产生事实加以证明,而被告则只须对所谓权利妨碍事实和权利消灭事实加以证明。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实行客观归责,损害结果是唯一的归责事实依据,也是损害请求权产生的基础。因此,作为原告的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应对损害结果负全部举证责任。
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法规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理措施的减责事实,以及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损失存在故意行为的免责事实,均与事故损害结果无关,既不能用来否定或认可损害结果,也不能影响事故损害结果的大小,但确是妨碍或消灭原告权利的事实,因此被告机动车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无法证明这些事实存在,必然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
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的相关解析。解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所指需要人带领,是因为“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规定,无民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
1、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2、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一、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据此规定,国家机关在编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辞职、被辞退或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
无证驾驶摩托车,被交警扣车后,按规定接受处罚,就可以取回车子。无证驾驶机动车,按法律规定处罚如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无证驾驶和被视为无证驾驶的可能有以下十种情形:1、没有驾驶证的;2、未经考试,非法取得驾驶证的;3、驾驶证被注销、吊销的;4、不符合驾驶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1、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2、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扣分,罚款的数额也需要根据具体违法的情况进行处罚,会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
无论是行人还是车辆,都要遵循“红灯停,绿灯行”的交通规则,这已是妇孺皆知的常识。但在今年9月1日北京市交管局相关负责人在回应相关交通安全问题时说到行人闯红灯也要进行处罚后又特别强调:但只要发现斑马线上有人通行,驾驶员就应该停车让行(参见(《北京青年报》2021年9月2日)。这位负责人的发言一时引起了人们尤其是驾驶员们的关注和热议。笔者的一位驾驶员朋友和我谈论起这个问题疑惑到:难道驾车绿灯行也要违法
第三十九条【交通限制的提前公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限制交通的措施。“限制通行”,是指根据不同的情况,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指的道路是哪些法律规定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三
所谓交替通行,顾名思义就是机动车在遇到通行不畅时,轮流、循环的行驶。交替通行在国外是一种普遍的做法,而对于国内的广大司机来说确是个新生事物,由于以前的对这方面没有明确的行驶规定,司机一旦遇到路口或路段因为某种原因被挡后,就不知道如何行驶,于是纷纷向其他车道争道抢行,很容易造成严重的交通拥堵。针对这一情况,《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
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一、如何处理小区交通事故?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小区内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所以小区内发生交通事故,可以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行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行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路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路人过街设施通过;无人行横道、无路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路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第二款:因非机动行车道被占用不能在本行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能够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行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
更重要的是,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原有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随之废止。《办法》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也随之失去法律效力。《道路交通安全法》又没有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项目的标准。于是,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从特别法步入了普通法,在审判实践中就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
【条文内容】 《民诉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林律师遇到的几乎每一个医疗纠纷案件,患方都会认为病历存在作假、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诊疗常规的情形,而要求法官依《侵权责任法》第58条直接认定医方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判决赔偿。持这种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