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仲裁证据的证据效力没有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将诉讼上的承认、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还有预决的事实、推定的事实和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规定为当事人免于举证的范围,也没有规定仲裁裁决的证据效力。只有《最高人民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将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作为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可见,仲裁裁决的诉讼证据效力是有限的。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仲裁裁决的证据效力如此有限呢?这只能从仲裁裁决形成过程中所使用的证据规则找到答案,即仲裁的证据规则决定了仲裁裁决本身的证据效力。一、仲裁制度对证据的特殊要求自然公正仲裁作为一种诉讼外解决争议的有效方式,似乎从其发展之初就与司法制度之间存在一种矛盾的张力,法庭对仲裁庭存在着一种根本性的不信任。这样,国家权力通过法院的司法干预一方面要保持对仲裁的控制权,另一方面又要确保仲裁制度历史形成的自治性价值不至于因过度的监督而丧失殆尽。其中矛盾最为明显的就是仲裁程序是否受民事证据法的制约问题。如在英国,……我们发现主要的教科书在谈及调查程序时,虽然承认该程序不受证据规则的束缚,但却将证据规则的基本框架复制下来,并尽可能减少必须背离规则的情况。同样一直在努力促使仲裁采用比法庭更不正式的诉讼程序。郡法院的仲裁程序就明确规定不能适用严格的证据规则。《1996年仲裁法》试图引入完全弹性的诉讼程序;第34条指出应由法庭决定所有的程序和证据问题,要服从于当事人就任何事项达成和解的权利。法庭可以在文件展示、向证人提问的方式以及是否适用证据规则的问题上适用裁量权。由于仲裁人可以从非法律专业中挑选,因此,许多人不可能自愿选择将自己淹没于证据法这滩浊水之中”。可见,仲裁程序在试图摆脱证据规则束缚的同时又总是难以彻底摆脱证据规则的影响。对此,许多学者以仲裁制度的自然公正原则为理论基础对在仲裁中严格适用证据规则作出批驳,即仲裁员(对证据)只有一个要求:符合自然公正。自然公正原则是自然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后来发展成为各国司法程序的基本原则。仲裁制度产生后也将这一原则借鉴过来,更加重视其在仲裁程序中的作用,并成为与诉讼相区别的一个重要标志。这一原则至少包含两个基本内容:
1.仲裁员必须独立行使仲裁权力,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包括指派其担任仲裁员的一方当事人);
2.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必须被充分听取,这是自然公正原则的最基本的含义。这些陈述和意见包括申请人的申请意见、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的举证及就证据所做的说明、被申请人的反驳意见及必要的反证、对专家证人意见的意见、有反诉时反诉各方就反诉问题的证据和意见、当事人最后的陈述意见以及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无视当事人意见的裁决将受到质疑,严重时会被撤销。可见,自然公正原则作为仲裁过程中的起码要求已经渗透到仲裁的各个环节,成为一项公认的仲裁基本原则。证据规则作为仲裁程序的重要环节,不可避免地受到自然公正原则的修正。二、仲裁证据的形式规则仲裁证据形式规则是指仲裁证据的分类及仲裁证据的构成要件等。依据不同的标准会对仲裁证据得出不同的分类。传统的分类方法大致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本证与反证、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言辞证据与实物证据等。有的学者指出英国的证据法大致规定有三种证据类型,分别是口头证据、文件证据和实物证据。我国学者多采用现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分类方法,将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七类证据。由于我国仲裁法规定,对于仲裁法没有作出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在仲裁中一般也采用此种分类方法。从1999年《国际律师协会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取证规则》来看,证据主要包括书证(文件)、事实证人、专家证人(包括当事人专家证人和仲裁庭专家证人)和仲裁庭专家勘验五类。从这些证据种类来看,仲裁证据具有不同于诉讼证据的特征:
若是仲裁裁决的过程中发现证据是伪造的,那就说明当事人可能造假证,证据是无效的,那相应的仲裁的结果就是无效的,若是在仲裁结束之后发现证据是假的,那就可以进行申请撤销裁决。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也具有强制执行力。 仲裁委员会本身并无强制执行的权利,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所以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我国仲裁法根据国际惯例实行一裁终局,即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
内容摘要:仲裁是解决内地与香港两地经济贸易等争议的一种主要手段。在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前,两地的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称《纽约公约》)的有关规定来进行,是一种很好的司法协助形式。但是香港回归后,原有的这套以《纽约公约》为核心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机制却遇到了继续运作的理论障碍。很长一段时间内,内地与香港之间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处于“冻结”状态。1
1、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仲裁裁决生效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七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的效力体现在:(1)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2)仲裁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3)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均不得变更仲裁裁决。(4)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
仲裁裁决的效力怎样我国现行仲裁制度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当事人双方自愿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就排除了法院对此案的管辖权。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它与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1)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2)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选定仲裁机构,自主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仲裁调解形成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法律依据】《仲裁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劳动争议仲裁撤销条件 依据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
需要,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等。
商事仲裁是一裁终局的,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书或调解书,一经送达便生效,便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但生效的文书并不代表就是公平、公正的文书,也可能损害当事人利益,还可能因当事人之间的恶意串通而损害案外人的利益。若如此,当事人或案外人有哪些救济途径呢?一、三种救济途径《民事诉讼法》《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
法律分析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在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
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效力 有法律效力。仲裁委员会的生效裁决的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的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以上的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劳动仲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分别有: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法定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
证据是支撑劳动仲裁双方主张的关键材料,那证据都包括什么呢?什么样的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劳动仲裁涉及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比较常用的就是书证及视听资料两种:比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银行流水、社保缴纳记录等都是书证,而但缺乏书证时,更多使用的电话录音、录像等则是视听资料证据。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证据及举证责任】当
劳动仲裁后,再向法院起诉,起诉书里的请求内容必须要包含前面仲裁的请求事项,就比如说仲裁申请事项为一种但是到法院的请求事项就不能是另一种。 可以减少请求事项, 但是增加和变更的请求事项,应该在原请求范围内。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及证据规则原理,刑事诉讼中的供述笔录、询问笔录在民事诉讼中并不具有当然的证据效力。2.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一、民事诉讼中经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证据效力1、民事诉讼中,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二、证据保全公证的要件证据保全公证的要件有实质要件与程序要件之分。证据保全公
一、劳动仲裁需要的证据清单包括什么申请劳动仲裁时,需要的证据清单包括证明劳动关系成立的材料;社会保险证明;工资支付凭证;身份证明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仲裁裁决生效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仲裁法第57条的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的效力体现在:1.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2.仲裁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3.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均不得变更仲裁裁决。4.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
案例索引:湖北SF药业等申诉案【(2021)最高法执监12号】 裁判要旨: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就该民事纠
一、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撤销仲裁裁决需按照以下法定程序进行:(1)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2)人民法院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3)依法组成合议庭;(4)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二、在仲裁实务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法定可撤销的情形时,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当事人的申请是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