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是一裁终局的,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书或调解书,一经送达便生效,便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但生效的文书并不代表就是公平、公正的文书,也可能损害当事人利益,还可能因当事人之间的恶意串通而损害案外人的利益。
若如此,当事人或案外人有哪些救济途径呢?
一、三种救济途径
《民事诉讼法》《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执行异议等救济途径。
(一)撤销仲裁裁决
1、申请主体
只有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才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外人是不可以的。
2、法定事由
《仲裁法》第58条规定了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主要包括: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3、管辖法院
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地区是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申请主体
被执行人、案外人。
2、法定事由
不予执行的法定事由和撤销的法定事由相同。《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44条规定的法定事由如下: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18条规定的不予执行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如下:
形式条件:
(1)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
(2)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
(3)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实质条件:
(1)案外人系权利或者利益的主体;
(2)案外人主张的权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实;
(3)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
(4)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部分或者全部错误,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
3、管辖法院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基层法院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
也就是说,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应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至于由哪个法院审查,是法院的内部程序。
(三)执行异议
1、申请主体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其中,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主体可以是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
2、法定事由
《民事诉讼法》第232条、234条分别规定了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对执行行为异议的法定事由是“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法定事由是案外人对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
3、管辖法院
执行法院
二、救济途径的选择
选择哪种救济途径,需要确定申请主体是当事人还是案外人。
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不予执行和执行行为异议,但需要注意的是,相同理由下,撤销和不予执行只能择其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事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被驳回后,又以相同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过此外的表述是“不予支持”而非“不予受理”,因此,理论上法院还是会受理的,只是在实体上不予支持。
此外,当事人提出的不予执行申请被驳回后,对驳回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可以申请不予执行或执行异议(包括行为异议与标的异议)。但执行异议的诉求需要与原裁决无关,不得是以推翻原裁决为目的的,否则案外人应申请不予执行。
刘旭旭律师
202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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