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缴社保”的执行问题,还存在一种特殊的情况,即当事人因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而导致“补缴社保”无法执行的情况,当然讨论此问题的前提是法院支持“补缴社保”的裁决内容可以执行。
根据原《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七条和现行2020《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十六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之规定,如果仲裁裁决支持劳动者补缴社保的请求,但是劳动者因为对其他裁决项不服而提起诉讼,则仲裁裁决整体丧失法律效力。
另,又因“补缴社保”问题法院大概率会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为由而不予处理,则此时法院的判决不会出现关于“补缴社保”的判项,则劳动者面临无法对“补缴社保”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5]。
关于“当事人仅就部分裁决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审衔接问题,2022年2月28日人社部和最高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十五条对此再次予以明确,即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裁决事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理。
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裁决事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主文中予以确认。
基于上述规定,“补缴社保”问题即便是在最新的裁审规则中仍然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即在此种情况下,劳动者既无法以体现“补缴社保”内容的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也无法以未确认“补缴社保”的民事判决申请执行。
鉴于此困境,笔者提出如下两个解决方案供参考:
一关于补缴社保问题,尽量采取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二在仲裁请求和诉讼请求中,避免直接请求“补缴社保”,而是要求单位赔偿因无法享受社保待遇而产生的损失。
通过上述两种路径,能够一定程度上解决劳动争议进入诉讼阶段而“补缴社保”无法强制执行的困境。
原告: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住址
不服仲裁裁决,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地法院进行起诉,没有明确的合同履行地的,可以直接去用人单位所在地。不服仲裁委裁决的是从当事人到劳动仲裁裁决书十五日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不服仲裁裁决,向哪个地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不服仲裁裁决,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地法院起诉。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
以下是劳动仲裁申请补缴社保的流程: 要求单位补缴社保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单位补缴社保。 《劳动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
1、普通仲裁案件,不服仲裁是不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2、撤销裁决之后,可以再向法院起诉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事先选择了仲裁解决纠纷,仲裁裁决作出之后,就不能再就该商事纠纷向法院起诉。3、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
不服仲裁裁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协议将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规则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我国仲裁制度为一裁终局制,缩短了处理周期,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同时能够高效快捷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方便、快捷的同时又需要有合法的司法监督途径防止权利滥用。 按照
商事仲裁是一裁终局的,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书或调解书,一经送达便生效,便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但生效的文书并不代表就是公平、公正的文书,也可能损害当事人利益,还可能因当事人之间的恶意串通而损害案外人的利益。若如此,当事人或案外人有哪些救济途径呢?一、三种救济途径《民事诉讼法》《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
原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被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诉讼请求:风险提示: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
原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被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工资_____元及经济补偿金_____元;2、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_____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______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来原告处工作,初约定工作岗位为______,月薪_____元,____月份起,公司的
以下是劳动仲裁申请补缴社保的流程: 要求单位补缴社保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单位补缴社保 《劳动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
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后撤诉,又再次起诉的,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当事人撤诉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0〕18号)第1条规定处理。该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也就是说,仲裁裁决作出之日就已经生效,就具有执行力。但这也不是绝对的。仲裁法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
可以补交社保:1、养老保险可以补缴,但是会承担相应的滞纳金。如果是单位未交,可以要求单位补缴。但是如果医疗保险中断3个月后就不能计算连续年限了。2、医疗保险是可以补缴的。国家开始实行医疗保险制度大约在前后。医疗保险一般不用补交,但是各地区的规定不同,有的地区规定必须补缴,有的地区规定可以补缴,也有的地区规定不到退休时间不准补缴,是否需要补缴,应当视本地区的规定而定。医疗保险在退休时必须积累一定的缴
你好,你这边不要主动离职,单位如果存在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你这边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拖欠的劳动报酬。需要的话可以说一下详细情况,帮你仔细分析一下。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2、身份证复印件;3、被诉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资料;4、证据材料复印件;5、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清单及证据说明;6、集体劳动争议还需要提供:申诉人需推荐3-5名员工代表,填写并提交《员工推举代表书》,含员工代表名单以及全体员工签名表。其中属欠薪的员工集体争议案件,申诉人还需提交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的人员名单和拖欠金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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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仲裁裁决起诉状怎么写原告:----------,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法人代表:----,职务:总经理,联系方式:--------- 。被告:------,汉族,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就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不服哈------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哈里劳人仲字【----】第----号仲裁裁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对
1、主体不同。仲裁与民事诉讼的主体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2、主体的地位不同。仲裁与民事诉讼的主体是平等的,是民事法律关系,受实体法民法调整;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为行政相对人,一方是国家的机关,受实体法行政法调整。3、调整的客体不同。仲裁与民事诉讼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生、财产关系;而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调整
社保补交要算利息,单位要加滞纳金,社保补缴的时间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为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否则劳动者可以到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一、补缴社保要交利息吗 补缴社保要交利息,也就是欠缴的保费在欠缴期间的利息。 补缴利息只针对养老保险费,利息额度根据银行当年的利率计算得出。这个是有一定的计算方法的,由电脑自动生成。 提醒,补缴
起诉单位补缴社保的时效,为两年。在两年之内,都可以起诉。如果超过这个诉讼时效,法院即使是受理,原告也失去了胜诉权。补缴社保没有办理,给自己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起诉社保局,这属于行政诉讼的一种。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一) 工资、奖金;应当指出,这里面的工资包括指工资总额。根据国家财产局一九九O年第一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工资总额包括: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