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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与“补缴社保”的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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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与“补缴社保”的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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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缴社保”的执行问题,还存在一种特殊的情况,即当事人因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而导致“补缴社保”无法执行的情况,当然讨论此问题的前提是法院支持“补缴社保”的裁决内容可以执行。

根据原《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七条和现行2020《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十六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之规定,如果仲裁裁决支持劳动者补缴社保的请求,但是劳动者因为对其他裁决项不服而提起诉讼,则仲裁裁决整体丧失法律效力。

另,又因“补缴社保”问题法院大概率会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为由而不予处理,则此时法院的判决不会出现关于“补缴社保”的判项,则劳动者面临无法对“补缴社保”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5]。

关于“当事人仅就部分裁决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审衔接问题,2022年2月28日人社部和最高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十五条对此再次予以明确,即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裁决事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理。

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裁决事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主文中予以确认。

基于上述规定,“补缴社保”问题即便是在最新的裁审规则中仍然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即在此种情况下,劳动者既无法以体现“补缴社保”内容的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也无法以未确认“补缴社保”的民事判决申请执行。

鉴于此困境,笔者提出如下两个解决方案供参考:

一关于补缴社保问题,尽量采取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二在仲裁请求和诉讼请求中,避免直接请求“补缴社保”,而是要求单位赔偿因无法享受社保待遇而产生的损失。

通过上述两种路径,能够一定程度上解决劳动争议进入诉讼阶段而“补缴社保”无法强制执行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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