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仲裁是解决内地与香港两地经济贸易等争议的一种主要手段。在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前,两地的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称《纽约公约》)的有关规定来进行,是一种很好的司法协助形式。但是香港回归后,原有的这套以《纽约公约》为核心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机制却遇到了继续运作的理论障碍。很长一段时间内,内地与香港之间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处于“冻结”状态。1999年6月21日香港与内地正式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构筑了“一国两制”之下两地仲裁裁决相互承认和执行的新机制,为以后澳门、台湾有关此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的经验和立法上的实践。关键词:纽约公约香港仲裁条例公约裁决裁决作出地标准非内国裁决标准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两地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随着两地经济合作的不断加强,经济贸易纠纷也不断增多。诉讼和仲裁是解决此类争议的有效手段。由于对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大大难于对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许多当事人已由诉讼转向仲裁,从而使仲裁成为解决内地与香港两地经济贸易等争议的一种主要手段。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怀抱,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中国内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与香港的《香港仲裁条例》是同一主权国家中不同法域内各自的仲裁法。但是,香港属英美法系,内地奉行的是大陆法系及其相应的制度,两地在立法、法律渊源、仲裁员、仲裁协议、仲裁机构等方面有着很大的不同,这就必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要解决这种冲突,不外乎两种途径。一种是通过统一实体法来解决,一种是通过冲突法。前一种方式最为简单,但不是一蹴而就,也与“一国两制”的精神相违背。因此采用后一种途径是唯一可行的。而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做为区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内容,必须通过立法予以规定。本文试就此问题进行探讨。1、1997年7月1日以前的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6年12月2日经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决定加入《纽约公约》,并于次年1月22日向联合国交存批准书,公约自1987年4月22日起正式对我国生效。我国在加入时作出两项保留:
一、互惠保留,即我国只在互惠的基础上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该公约;
二、商事保留,即我国只对根据中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纽约公约。英国则于1975年9月24日加入《纽约公约》,并于1977年421公约延伸适用至香港地区。依据1980日5月5日英国向联合国递交的声明,英国将“只对其他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纽约公约”,该声明同时明确这一“互惠保留”代表香港等公约延伸适用领土作出。英国于1977年将《纽约公约》延伸适用至香港地区后不久,香港即参照公约专门增加了第Ⅳ部分“公约裁决的执行”;目前适用的1996年《香港仲裁条例》将在香港高等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裁决区分为公约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两种类型:“公约裁决”是指“依据仲裁协议在某一国家或领土(香港除外)所作出的裁决,而该国家或领土乃纽约公约的缔约方”;外国仲裁裁决是指香港以外地区或国家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它必须是在1924年7月28日后作出的裁决,且该裁决必须是根据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所适用的仲裁协议而作出的裁决,并且请求执行裁决的当事人所属国与英国有执行裁决的互惠协议。根据《香港仲裁条例》,当事人可通过三种途径在香港申请执行裁决:一是在高等法院进行普通法诉讼方式,以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为基础以违约为由要求法院予以承认和执行;二是根据香港《仲裁条例》第2H条执行裁决的程序申请执行,即胜诉方提供宣誓书、证明另一方当事人下落的材料、证据以及已生效的仲裁协议裁决等材料后,向最高法院起诉要求执行该裁决,法院认可后作出判决予以执行;三是按照《纽约公约》裁决程序申请执行。香港法院执行的第一起中国涉外仲裁机构在内地作出的仲裁裁决,是将裁决条款列为判决的条款,然后按执行香港法院判决同样的方式执行的。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6-7-14 执行日期:2006-7-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现就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问题作出如下安排: 第一条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17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8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法释〔202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现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问题作出如下安排。第一条 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
香港特区护照过期后要去入境事务处进行换领。换领香港特区护照需要的材料:1、三张背景为白色的彩色近照。2、香 港永久居民身份证 ;3、原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申请香港特区护照的注意事项:1、申领香港特区护照及永久居民身份证的资格由香港特区入境处审定。2、递交护照申请前请仔细阅读《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海外)说明书及申请书》中每一项内容。3、总领事馆不单独受理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申请。扩展资料申请
他不拿出来违法;农业局来人怎么裁决需要问办案人员;如果有证据证明的,会依你家证书确权;村委会煽动农民都说我家没有地,你可以搜集证据证明你家有地。如需帮助请来电或找A律师当面详询!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仲裁证据的证据效力没有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将诉讼上的承认、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还有预决的事实、推定的事实和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规定为当事人免于举证的范围,也没有规定仲裁裁决的证据效力。只有《最高人民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将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作为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可
仲裁裁决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之一。当仲裁调解不成或双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时,劳动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以免案件久拖不结。 依据有关规定,劳动仲裁庭可以实行缺席裁决制度。缺席裁决可以在两种情况下采用。一是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仲裁的,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这里所指送达,包括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时的公告送达方式。送达通知后,当事人应按时到
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一罪与数罪问题行为人既组织他人卖淫,又有强迫他人卖淫行为的,如何定罪处罚?这里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员实施了强迫卖淫行为的。另一种情况是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者之外的其他人实施强迫卖淫的。我们认为,在现行刑法框架内,两种情况均应以组织、强迫卖淫罪一罪定罪处罚。最主要的理由就是,组织、强迫卖淫罪系选择性罪名。而对于选择性罪名,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也具有强制执行力。 仲裁委员会本身并无强制执行的权利,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所以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我国仲裁法根据国际惯例实行一裁终局,即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
劳动争议仲裁撤销条件 依据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
商事仲裁是一裁终局的,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书或调解书,一经送达便生效,便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但生效的文书并不代表就是公平、公正的文书,也可能损害当事人利益,还可能因当事人之间的恶意串通而损害案外人的利益。若如此,当事人或案外人有哪些救济途径呢?一、三种救济途径《民事诉讼法》《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
1、劳动仲裁裁决十五日后当事人没有向法院起诉,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一条 生效调解书、裁决书的执行当事人对发生法律
根据仲裁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但是要注意的是1、仲裁书中有没有约定履行义务的时间,期限届满方可申请强制执行2、如果是劳动仲裁裁决书,需要15天以后,因为劳动仲裁给予裁决双方15天的诉权,如果任何一方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所以在这15天年内裁决尚未生效,不能申请执行。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分别有: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法定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
劳动仲裁后,再向法院起诉,起诉书里的请求内容必须要包含前面仲裁的请求事项,就比如说仲裁申请事项为一种但是到法院的请求事项就不能是另一种。 可以减少请求事项, 但是增加和变更的请求事项,应该在原请求范围内。
法院在受理这类案件一般都是按照简易程序判决,简易旦常测端爻得诧全超户程序三个月审结,最迟下判决也得60天。审批程序《民事诉讼法》是这样规定的。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裁决方式有当庭裁决也有择期裁决,一般择期裁决。择期裁决期限不会太长,因为整个劳动仲裁从受理到审结法律规定45天。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
案例索引:湖北SF药业等申诉案【(2021)最高法执监12号】 裁判要旨: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就该民事纠
一、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撤销仲裁裁决需按照以下法定程序进行:(1)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2)人民法院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3)依法组成合议庭;(4)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二、在仲裁实务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法定可撤销的情形时,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当事人的申请是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
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 《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60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即约束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更改。为了保证仲裁机构裁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错误的而又具有效力的裁决得到纠正,《仲裁法》赋予人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
(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后,应当及时按照仲裁裁决予以执行。但是,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裁定不予执行。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国内仲裁而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包括: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