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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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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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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国内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但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①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①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②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④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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