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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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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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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形有哪些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形有: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只有当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才应当立案。

4.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二、公安受理后不立案怎么办

1、公安不立案的理由有很多,大体上有两种,一是不属于当地派出所管辖,二是不属于刑事案件。

(1)不属于当地公安管辖的,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不过,现实中,公安会把皮球踢给当事人:“这个案子不归我们管,你去哪里哪里报案吧!"

公安机关一旦这么说,我们可以要求公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或者去当地公安认为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案,建议两条路都试试,不要非要在当地报案。

如果两个公安机关互相踢皮球,逐级申请复议直到找其共同的上级。

(2)公安认为不属于刑事案件的,应当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拿着不予立案通知书(公安拒绝出具的我们要说明情况)向本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这个一般没用,可以直接跳过);

再不立案的,向本级公安的上一级申请复议;

上一级公安也不立案的,向人民检察院举报,有哪个公安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就去找哪一级检察院,没有不予立案通知书,去本级人民检察院。

2、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不受理不进行立案,一般有两种原因,一种是不归当地的派出所管辖,令一种就是不属于刑事案件。不过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都需要进行受理案件,如果遇到故意以各种借口不进行受理案件的警察,当事人可以进行录音,然后上诉。

三、公安机关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

公安机关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迅速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2、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处理。

4、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有控告人的案件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5、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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