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往往会碰到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名下只有一套住房的情况,之前法院是不能强制执行的。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新规的颁布,唯一住房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执行。
但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唯一居住房屋的执行,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区分唯一房产与唯一居住房屋,及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唯一房产和唯一居住房屋均强调房屋的唯一性,即除此之外没有第二处房产,房屋的面积大小、市场价值等均不在考虑之列。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也应该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
但同时还要求具备以下几项条件:①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在该房屋中实际居住。在有的案件中,虽然被执行人仅有一套房产,但被执行人并没有在该房屋中居住,而是将该房闲置或出租,自己另有住处。
这种情况下,该唯一房产就不得认定为被执行人的唯一居住房屋,亦更加不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②该房屋的面积没有超出当地政府制定的最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我国实行住房保障制度,虽然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居住房屋的判断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但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有关住房保障的规章和各地人民政府制定的住房保障政策中有相关内容,司法实践中也在参考上述规定和做法。
③该房屋的市场价值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按照当地住房保障政策确定的最低住房保障面积所折算成的租金。法律保障居住权并非指必须有自己的房产,而是有房居住,因此可以租房居住的形式来实现对居住权的保障,剩余房屋价值来清偿债权人的债务。
二、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唯一住房,但应符合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形:
一、能够证明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二、能够证明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四、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系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当交付的房屋。
三、对被执行人生活必需居住的房屋可查封但不得处分,对于超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可以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不得采取拍卖、变卖等执行处置性措施,但可以采取查封等执行控制性措施,目的在于督促被执行人尽快主动履行义务。
但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也可予以执行。
四、对被执行人唯一居住房屋的拍卖,应当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而启动,而不能是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采取。
大多数情况下,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启动方式有两种:依当事人之申请和依职权主动采取。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的唯一居住房屋采取拍卖措施,要求依申请执行人之申请,排除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目的在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同时安置的款项来源于拍卖款,安置也需要申请执行人的支持和配合。
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即使是唯一住房亦可执行:1、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综上所述,债权人在借款时就应当收集证据,如果日后发生纠纷也要及时处理,不能
虽然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在理论上是可以执行的,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是存在很多困难。比方说,唯一住房的执行往往涉及一个大家庭,被执行人可能上有老下有小,一旦强制执行会有不可控的风险,甚至可能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对此,法院应当完善执行前的评估、加强执行中的力度、落实执行后的安置,建立健全唯一住房的执行规范。 (一)完善执行前的评估 第一,要严格认定“唯一住房”。要认识到,唯一住
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能否执行?又如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250条的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
唯一住房如何豁免执行向执行法院提出是唯一生活住房,执行法院按理不能处置。相关法律知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
最高人民法院5月5日出台规定,规范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是执行程序中的重要制度,属于执行救济的范畴。通俗地讲,当法院判决裁定在执行过程中,针对涉案标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有不同的意见,可以提出异议或者复议。 执行异议原则上应在三日内立案 今天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执行异议原则上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
1、什么是以家庭为单位?是指以整个家庭作为一个计量单位,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如果孩子是已满18岁的成年人,那么孩子本人可以单独看成一户。注:如果房产证上有未成年子女的名字,那么,其成年后,再买房,算个人的第二套房。2、家庭唯一住房如何认定?界定“家庭唯一住房”,主要看房产证上户主的家庭是否拥有超过1套的住房。举个例子,夫妻两人有一套房产,他们有一个孩子,孩子已经成年,也有一
根据最高法相关规定,如果执行标的是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但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在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法院同样可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有以下3种情况,即使是唯一住房,同样能执行: 1.如果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
一、唯一住房强制执行可以吗?唯一住房,可以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为此,某些被执行人错误地认为,其只有一套住房,法院不可能拍卖其住房,拒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
一、被执行人名下公司如何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
最高院法官谈“唯一住房”可执行的3个条件!律师离婚律师引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该规定第20条明确规定了唯一一套住房可执行的3个条件: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
律师解答被执行人是公司的,则会对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划拨、扣押等。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一方拒绝履行的,则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应当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5到8年租金的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亲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寓居房屋为因提议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对被执路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寓居房屋的;2、执行依据奏效后,被执路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3、申请执路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准则为被执路人及所抚养亲属提供寓居房屋,或者认可参照当地房屋
《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
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法院是不能强制执行的,相信你一定听过这个说法。“唯一住房”执行难是司法实践中的大难题,很多法院都以执行房屋为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为由拒绝进行执行,很多“老赖”也经常拿这个做挡箭牌。那“唯一住房”到底能不能执行呢?在这里很确定的告诉大家,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与复议规定》)的出台,根据最新规定及司法实践的最新案
离婚时唯一的房产如何分配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但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时,法院应当判决双方对房屋按份共有,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当事人生活需要、房屋结构等因素就房屋使用问题作出处理。2、对于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房屋,人民法院在分割该房屋时,要充分考虑房屋的出资、居住情况以及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贡献较大的一方在分割时应给予照顾。3、判决由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并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在坚持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况
夫妻唯一住房能不能执行? 一般情况下夫妻唯一住房并不能执行。 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可以看到我国法律当中,对于夫妻的唯一住房如何执行以及保障夫妻的生活所
司法实践中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工资是最常见的一种强制执行的方式,这种情况下一般都是需要被执行人之所在单位和开卡银行的配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可采用扣留、提取的方法进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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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最高院于2015年5月5日正式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该规定第20条明确规定了唯一一套住房可执行的3个条件,但是该条件过于笼统,实务中理解与操作不一,浙江高院发布的关于唯一住房的认定及如何执行的相关解答,有史以来官方最详细的解读!值得学习和借鉴!关于执行程序中执行“一处住房”相关问题的解答一、执行程序中“一处住房”的含义?本解答所谓“一处住房”,是指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