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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精神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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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精神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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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公司面纱——正是这层面纱赋予了法人以独立的人格,把股东的私人资产与公司资产隔开。经济上的风险隔离极大地促进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但是也正是因为这层面纱,让一些股东把恶意的手伸向了债权人甚至是社会的利益,即便是在《公司法》第20条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制下也无法遏制,于是在“九民纪要”中将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的表现细化为三种类型,分别是“人格混同”“过度支配和控制”和“资本显著不足”加以界定。

在与“过度支配和控制”相关的“边春华、江苏江扬电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由于江扬公司大股东丁文权在鑫满丰田公司注册登记的第二天即将大部分资金划分给自己名下的另一公司,使得债权人利益受损,属于由借款合同纠纷引发的滥用公司控制权的诉讼,因此法院适用公司人格否认,支持了原告胜诉。

对于该制度,目前司法实践仍持谨慎态度,尤其是针对多人股东和关联公司的人格否认,但从规范经营及鼓励公司经营健康发展的角度看来,应该尽快通过司法解释或判例的方式,降低人格否认的举证及认定标准,最大限度的维护债权人利益。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表象上以否定的方式使法人丧失了作为独立主体的资格,却起到了在法律上肯定法人人格的作用,使其人格得到保护,这才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精神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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