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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颁布施行前发生的事情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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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颁布施行前发生的事情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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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颁布后,关于公证遗嘱与其他遗嘱如何衔接适用的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有相关规定。

该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即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从该条规定可以得出,关键看《民法典》施行后是否又立有新遗嘱的,有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没有,多份遗嘱均立在《民法典》施行前的,遗嘱人在《民法典》施行后死亡的,仍应适用《继承法》的规定。

因此,关于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仍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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