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在相当程度上保持了与现行民事法律的稳定性和延续性,避免了因民法典的实施给司法实践带来过大的冲击和不适。但民法典毕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据统计,民法典1260个条文中,保留条文占36.3%,新增条文占11.7%,实质性修改条文占19.5%,非实质性修改条文占32.5%。
对此,民事检察监督应当高度重视民法典颁布实施后的新旧法衔接,只有在自身办案环节准确把握新旧法衔接的标准,才能精准判断民事生效裁判在新旧法的衔接问题上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新旧法的衔接问题本质上就是新法能否溯及既往的问题。关于法的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3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该条规定为解决民法典颁布实施后的新旧法衔接问题提供了基本准则。
对于民事法律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诉争纠纷在民法典实施后尚未审结的案件,在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基本原则的同时,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形判断是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还是适用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更有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从中选择适用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具体适用规则体现为:
第一,民法典中新增条文的溯及力问题。原则上,民法典中创设性的新增规定没有溯及力,如总则编中的临时监护制度、物权编中的居住权制度、婚姻家庭编中的离婚冷静期制度等均不能溯及既往。
但是,对于现行民事法律中有总则性、基础性的规定,新增条文属于对现行规定的具体展开,则民法典实施后具有溯及力,甚至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前还可以在司法办案中参照适用。
最典型的如第四编关于人格权的规定,其实民法总则民事权利一章第109条至第111条中已经有关于人格权的总则性的规定,人格权编虽然在立法体例上属于创设性的规定,但其实质内容是民法总则中相关规定的制度扩展、细化和落实,完全可以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前参照适用。
如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在审理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中,容易忽视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请求权基础,没有细致区分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的区别,一概按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责任形式进行分析判断,在法律适用上是存在问题的。
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完全可以参照民法典的具体规定去判断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是否存在需要监督的情形。
第二,民法典中实质性修改条文的溯及力问题。应从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选择适用新法还是旧法。需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两造对抗,在诉争的民事权益上属于此消彼长的博弈关系,无论适用哪一种标准裁判,必然对一方当事人有利,对另外一方当事人不利。
因此,应以不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明显不公结果为标准,来判断是否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难以判断时,仍然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
以保证合同纠纷为例,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民法典第686条修改为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适用担保法的规定对保证人不利,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又对被保证人不利,在此情形下就应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选择适用担保法还是民法典。
第三,民法典中非实质性修改条文的溯及力问题。所谓非实质性的修改,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一是立法语言表述更加严谨准确,如第1218条、第1224条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修改为“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
二是对现行法律规定进行了补充、细化、完善,如民法典第401条软化了流质条款的效力,很多评论认为这是一种重大变化,但如果仔细分析,即使依据物权法第186条的规定认定流质条款无效,但该条款并不导致合同整体的无效,抵押权人仍然有权依法主张优先受偿,且近年来人民法院都是依据这一思路进行裁判的,不能视为是一种实质性的修改。
三是对现行司法解释的吸收,如民法典第793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即相关司法解释经司法实践检验后正式入法。
非实质性修改条文并没有改变和影响司法裁判标准,从司法实操的角度讲,不存在溯及力的问题。
第四,关于新出台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两高”司法解释在民事司法法律适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公布的2020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明年上半年之前将出台17个民事司法解释。
因“司法解释是最高司法机关针对法律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而对法律作出的理解,因而与立法不同,其目的并非创设规则,而是运用法律解释方法解决法律的实施问题。
因此,大多数司法解释虽然制定于被解释的法律施行之后,却应溯及到被解释的法律实施之日发生效力。”
作为检察机关应当注意的是,对于在民法典实施之后、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地方人民法院依据自身的理解作出与司法解释不完全一致的裁判,如果没有造成特别不公平的处理结果,应当谨慎提出监督意见,因为这不仅会影响到司法权威,而且,“这种以现在的理解否定过去理解的做法既不符合司法的规律,也不符合认识的规律。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一部法律的颁布,必然会带来新旧法在法律实践中怎样适用的问题,而这都需要相关法律进一步去解释。于是2020年12月1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为我们进行了解惑。今天,我们来了解下其中“一般规定”的内容。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
新旧法律的适用原则是什么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
来源:《法律适用》2020年第15期原标题:《民法典》实施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节选自该文章第五部分《民法典》即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根据《民法典》第1260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正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草案)》的说明”中所
对跨新旧法的连续犯罪应如何适用法律对于跨新旧法的连续犯罪,如果大部分危害行为(或犯罪数额)发生在旧法施行时期且旧法处罚较轻,新法施行后只有少部分危害行为(或数额)且单独并不构成犯罪的,适用处罚较轻的旧法。但具体情况应视犯罪情况而定。继续犯(如非法拘禁、窝藏等)的持续犯罪状态到新法施行后结束且其行为是不可分割开来进行分别处理的行为,自然应当适用新法;连续犯的数个同种行为一般是均独立构成犯罪的行为(也
最近突然看到离婚的新规,新的变化让我大吃一惊,想不到现在离婚这么容易了。相信很多人会问:“这是好事还是坏事?”不过,就我的个人意见来说,这应该算是一件好事。毕竟离婚总有这样那样的理由,不合适就好聚好散,勉强自己也不一定会幸福,解决问题的方法简单便捷也是广大被离婚问题困扰人群的福音。协议离婚:(传统久办法,听说最多可以持续一年半)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人,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
《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人,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提出申请。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的案例,可以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有些案例时间真的很长,让人心身疲
1、以下九部法律从民法典生效开始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第一时间通过搜索与学习基本法律知
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实施细则,对混合销售业务的规定更加明确,但是也存在一些理解的难点。本文从混合销售新旧税法的依据出发,对两者进行了比较分析,并提出了在新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法下税收筹划的方法。 一、混合销售的新旧法律依据比较分析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新旧比较。 1.新实施细则取消“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机关确定”的政策。新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从事货物生
新旧法律适用准则是什么《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这一规定体现了在新旧法适用方面“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同时从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又有条件地采取了从新原则,可以归纳为“从旧兼有利”原则。不同方面的解释1、刑法方面:以“从旧兼从轻”为原则,即新法发生效力时的未决
不适用。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
2023年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是,已经达60周岁但缴费不满15年的老人可以选择进行补缴,但是今年之后就不能补交了。居民养老保险费也是要累计缴费15年才可以领取的。一、退休金和养老金的区别如下:1、退休金是国家财政对未参加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养老金是由社会保险资金列支的,参加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2、退休金由事业单位或企业提供,而养老保险由参保人员的单位代扣代缴;3、养老金领取人群是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72条规定,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
法律分析灵活就业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规定是:可以享有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灵活就业人员死亡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具体标准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
电动三轮车上牌的新规定为: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
法律分析:摩托车申请异地年检需要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公户需要到组织机构代码证)记载的住所地址所属车辆管理所分所办理。提交的资料有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代办人身份证原件、车辆登记地的车管所开具的车辆异地年检委托书和车牌号。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
律师解答北京育儿假期的规定:1、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2、夫妻双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调整延长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法律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
律师解答固定资产新规:1、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固定资产价值不超过500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其条件和标准为:(1)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可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税前扣除。(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
要上杭州车牌,得先参加摇号获得车牌指标,个人参加摇号有五大要求:(一)居住地在本市,包括:(1)本市户籍人员;(2)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3)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近两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4)驻杭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5)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
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在退休后可由工作人员按月领取。当事人可以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的待遇标准,按月领取到发完为止。但如果当事人出国定居的,则可申请一次性领取。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