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近些年查办的案件情况看,涉案领导干部违规向私企老板借贷问题较为突出。”据媒体报道,云南省普洱市针对一些领导干部以借贷为名大搞利益输送、变相行贿受贿等问题,在全市开展领导干部违规借贷问题专项整治,严查利益输送,治理不良政商关系。
一、党员干部能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吗?一般来说,党员干部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没有挪用、拆借公款,仅是将个人或家庭的合法收入出借给有实际借款需要的人,并与之按照当地常见利率标准或者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利益标准,约定借款利息,这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实行的资金借贷行为,属于民事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
但是,如果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以“借贷”为名,获取不当回报的,则是违反纪律的。比如,借款方明明没有资金需求,为了与党员干部拉关系,向党员干部借款并给予利息回报;或者虽有正常借款事由,但给予党员干部明显较其他人更高的利息回报,甚至远超法律规定的范围;或者党员干部用非法资金进行民间借贷,等等。
这些行为则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有的涉嫌违法犯罪。因此,在实践中,必须严格区分有关行为性质,严厉惩治其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对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党纪责任。
同时,考虑到党员干部是具有特殊身份的公民,参与民间借贷可能会带来负面影响,甚至会引起群众对党员干部行使公权力的怀疑,广大党员干部要合法投资理财,慎重参与民间借贷。
二、如何区分违规从事民间借贷行为与变相贿赂行为?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违规从事民间借贷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党员干部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了公正执行公务。
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方面,确实发生了民间借贷行为,借款人也确实有资金需要,也就是说通过民间借贷获取收益回报是真实、客观存在的。
另一方面,党员干部通过放贷获取大额回报的行为,已经对其公正执行公务产生了消极的负面影响。这种消极影响既表现为党员干部对应当执行的公务活动不积极执行、怠于执行,也表现为党员干部对应当公正执行的公务活动,徇私舞弊,不公正执行。
这些行为说到底都是对公权力的滥用,为一己之私利,而怠于公正执行公务。而通过民间借贷名义实施的变相贿赂行为,则表现为党员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对方提供帮助或者谋取利益,为了获得所谓的“回报”,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获取高额利息。
这里主要表现为,有的根本没有发生民间借贷行为,出借人和借款人都是请托人;有的请托人根本不需要资金,党员干部的资金只是在请托人那里“打个转”,有的确实出借了资金,但获得远远高于国家法律规定的利息收益,等等。
这些行为本质上仍然是权钱交易的贿赂行为。三、党员干部参与民间借贷是否构成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一般来说,党员干部参与正常的民间借贷并获取一定的资金收益,属于金融理财类的活动,尽管也属于投资获利行为,但一般不构成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但是,如果党员干部和两个以上的人建立借贷关系,首先以较低的利息向其中一人借款,然后再以高息向第三人出借该款;或者以其他名义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然后将所贷款项出借给第三人,从而获取利息差额。
这就是俗称的“空手套白狼”行为。这种行为实际是一种变相从事营利活动的违纪行为,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同时,如果党员干部是违规从银行贷出资金再贷给他人谋利,数额较大的,构成转贷谋利罪,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更应受到刑法的惩罚。
为从源头上治理党员干部参与违规借贷,各地纷纷出台一些禁止性规定。山西省运城市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有关制度,划定政商交往“禁止区”,规定党员干部不得以本人、近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在管理服务企业中筹资借款、投资理财等谋取不正当利益。
江西省石城县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参与民间借贷行为进行规定,在明确正常借款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同时,严格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起诉,主要适用的情形有:1、主体不适格既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与民间借贷的区分 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构成违纪。 第九十四条规定,不准违规经商办企业以及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实践中,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认定的难点之一,即与正常民间借贷如何区分,对此应加强研究探索,尽快予以明确,以确保纪律的严肃执行。 一、党员领导干部参与民间
(一)此前,人民法院认为年利率24%-36%的利息属于“自然债务”。但“自然债务”仍是合法债务,故借款人自愿支付后无权要求返还2015年《民间借贷解释》对利率划分了低于24%、24%-36%、超过36%的三档。针对超过24%但低于36%的部分,最高法院在《民间借贷审判实务指导与解答》一书中阐明:“年利率24%-36%的民间借贷利率拥有债权保持力但无执行力……我们主张,对于年利率24%-36%之间的
您好,民间借贷合同应当以借款人实际收到款项时成立,因此,该条款并不合法。
一、党员参与民间借贷行为如何认定党员参与民间借贷的,如果通过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通过
【职务犯罪研究】党员干部哪些合作投资算受贿? 9月1日,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原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项凤华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判决书显示,项凤华利用职务便利,在案件办理等事项上为企业主高某提供帮助,并收受高某以投资回报为名贿送的15.16万元。 据仙居县纪委监委审理室副主任郭精武介绍,高某曾请托项凤华“关照”一起刑事案件,为表感谢,邀请项凤华一起“投资
醉驾指的是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自从2011年醉驾入刑(危险驾驶罪)以来,取代盗窃罪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一的罪名。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涉嫌危险驾驶罪,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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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人员不得参与民间借贷,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如发现银行高管人员参与非法集资,一律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若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监管部门要求银行从业人员不得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不得向他人提供与自己经济实力不符的个人担保,不得向民间借贷资金提供担保;以及不得允许非本行员工以各种方式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办公或营业场所开展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参加赌博屡教屡犯,或者赌资较大,或者在工作时间赌博,或者在国(境)外赌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参加赌博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民间贷款相信大家都很熟悉,提到这个词,大多数的人第一时间想到的肯定是利息,而且是高额的利息,因此就出现了一大批人参与到民间的借贷中,以赚取高额的利息。但是想要借贷给别人,首先自己手里要有一定的资金,如果没有怎么办呢?这时就在许多人把主意打到了银行贷款上,因为银行贷款利息低,额度大,还容易获批。在这批人中,不乏部分银行职员,他们利用对贷款流程的熟悉和工作之便,相比之下更容易。那么银行职员是否可以参与
一、自动投案型自首认定的13条裁判规则裁判要旨1:犯罪后到公安机关了解案情,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不属于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1期》第131号,明安华抢劫案 裁判要旨2:为抢救被害人而未能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本人罪行,虽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应当作为酌定从宽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0期》第243号,李满英过失致人
即便女方同意发生性关系,但依然构成强奸罪的几种情形:《刑法》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一、参与合法的民间借贷不应当成为被单位开除的理由,如果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赔偿金;二、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2、《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银行员工不得参与民间借贷主要是为了防止员工透漏内部消息,违反金融秩序。银行员工不能参与民间借贷主要表现为:不得以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费用或佣金等方式违规吸储;不得以各种形式参加非法集资活动;不得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不得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不得利用银行员工或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并不得借用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银
不得以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费用或佣金等方式违规吸储;不得以各种形式参加非法集资活动;不得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不得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希望上述内容能够增强你对银行员工民间借贷 的理解。
买卖合同纠纷是一类常见的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来说,此类案件处理起来相对较容易,但是对于没有办理过此类案件的律师而言,仍旧会有无法预料的情况出现,在此,笔者结合最近几年办理的部分买卖合同纠纷案,通过分析法官在法庭调查环节的提问,总结该类案件的办理思路,以供参考。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法庭调查环节,法官通常会提出哪些问题呢?以笔者在今年办理的某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例,法官在法庭调查环节提
1、公职人员进行民间借贷的,如果公职人员逾期不还款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公职人员还款,如果不还款的,可以向法院起诉。2、公务员参与一般的民间借贷,只按民事主体一般原则承担民事责任,不受处分。只要公务员不参与经营,不担任营利性组织职务,其合法的经济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现行法律没有并明确禁止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的行为。
关于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怎么处罚的问题,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我国银监会有明确规定,银行员工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民间借贷活动,一经发现,做开除处罚。对银行来说,其工作人员一旦参与民间贷款与融资,那么很有可能会卷入该银行的信贷资金,对银行的信用造成损害。【温馨提示】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遇到的法律纠纷点与需求点,平台专业律师将为你1对1解答,给你详细的解决方案。
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的,给予开除处分,我国银监会有明确规定,银行员工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民间借贷活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强化员工职业规范约束,将员工行为管理与操作风险管理有机结合。主要工作至少应当包括:(一)建立并完善员工管理制度,将员工入职前背景考察、职业操守、八小时内外行为规范等要素纳入案防管理范畴;(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