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包括广大国家公职人员)作为社会群体的一部分,在依法执行国家公务、忠实为民服务的同时,同样也面临着赡养父母、教育子女、供养家庭的社会责任。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公务员与其他社会群体一样,也有提高家庭收入和改善生活品质的基本需求。在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框架内,进行家庭理财、促进财产性收入增长,已经成为公务员社会活动中的一项不可或缺内容。
首先,党和国家政策将改善民生摆在了突出位置。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让人民的财富保值增值,让人民拥有更多的财富,让人民的生活更加幸福、更加有尊严,已经成为党和国家改善民生的工作重点。
公务员作为人民的一员,如何合法依规进行家庭理财,提高财产性收入,应是党的十七大报告应有之义。
第二,《公务员法》等对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的主要规定。公务员法第53条14款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从立法本意和司法实践看,该规定旨在禁止公务员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从而导致公权力被滥用,但并不禁止公务员参与合法的民间借贷等经济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建议: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针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一些地方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的问题,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地区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进行专题调研、及时出台相应规范,坚决打击公务员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的高利放贷或担保活动,对于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要依照有关政策、法律从严惩处。
因此,现行法律和《通知》建议的重点都不是公务员能不能参与、而是如何规范其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的问题。
第三,地方党委政府对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的主要探索。近年来,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发出后,公务人员参与民间借贷行为引起了一些部门和地区的高度重视。
宁夏回族自治区以“三个严禁”对全区党员、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参与、担保、保护以营利为目的获取高额利息的民间借贷活动进行了规范。
浙江省杭州市纪委出台了《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入股等行为性质认定的意见》,将各类违规入股的行为按错误性质分成四类,对认识上容易发生偏差的问题予以界定。
公务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行为危害巨大
参与民间借贷已成为一段时期来一些公务员进行家庭理财的重要途径。随着社保、医保、教育、住房等改革政策的全面实施,特别是近年来物价总体水平的较快上升,公务员工资水平相对偏低的问题显得愈发突出,这是公务员重视参与家庭理财的内在客观要求。
同时,由于近年股市持续低迷,房市萎靡不振,再加上国家对市场流动性的不断收缩,企业对民间资金依赖上升,纷纷通过降低门槛、提高收益、增强隐私保护等手段吸引民资。
我国民间借贷规模迅速扩大并成为一些地方公务员家庭理财的重要选项。据统计:截至2011年6月,我国共有民间借贷余额3.8万亿元,相当于银行总贷款的7%,广东、福建、浙江的民间借贷规模甚至达到了国有银行借贷规模的三分之一。
资本活跃地区有60%以上的家庭参与了民间借贷,部分地区甚至达到90%以上,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公务人员家庭。
由于目前关于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的相关法纪规定比较原则、宽泛,特别是全党和国家层面的系统纪律规定缺失,导致对合法开展民间借贷的认识不统一,标准不一致,定性难掌握,监督难度大。
近年来,公务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的案件频发,极大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主要表现为:
违规案件多发。近年发生多起地方领导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借贷金额巨大。由于市场对借贷的旺盛需求,致使部分党员领导干部铤而走险,违规借贷资金动辄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
借贷过程隐蔽。由于公务人员身份的特殊性,无论是出借方还是借方,出于对借贷风险的考虑和自身的保护,实践中已经形成对当事人身份保密的惯例。
当前,虽然各地各部门在大力推进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但并未将个人(家庭)参与民间借贷情况列为必报内容,如果个人不主动申报,对其财产及财产来源进行全面核查仍存在较大难度。
社会危害巨大。公务员违规参与借贷行为,一方面,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降低了权力的公信力,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秩序,滋长了不正之风,影响了社会稳定。
另一方面,影响了经济社会秩序,损害了金融部门的利益,造成了国家税收流失,也加重了企业负担。
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需抓紧制定纪律要求和细则规定
紧密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总结已有经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效做法,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疏堵结合、严格规范的原则,抓紧制定具体纪律要求和细则规定,寻找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之路。
要制订规范性、强制性、可执行的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纪律规定。公务员法第53条14款的规定,对“纪律”外延没有专门明确,现行党纪也对此缺乏详细的条文规定。
根据违纪案件查处与司法实践,笔者建议,制订规范性、强制性、可执行的公务人员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纪律规定应突出以下要点:
1.公务人员参与民间借贷的资金必须是其本人或家庭的自有合法资金。
2.借贷利率必须低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在普通民事借贷中,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收益法院不予保护,而对公务员向管理对象收受高利息的认定为受贿。
因此党纪应该严格禁止公务员参与高利放贷行为。
3.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必须与相关人员签订规范的借贷合同,并严格按合同约定承担风险、享受权益。不允许在企业等发生风险时享受优先兑付等特权。
合同纠纷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解决;防止并坚决惩处以借贷名义、利用公权聚敛钱财的不法不廉行为。
4.借贷资金往来应按照相关金融法规规定,超过一定金额必须在银行转账。特殊情况要向组织说明。
5.民间借贷损亏收益等情况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年度个人事项报告的重要内容,必须如实向组织报告。
要严肃惩处公务人员违规民间借贷行为。严把“惩处关”,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严肃惩处以下七种行为:一是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向管理服务对象无偿、低息借款或高利出借资金给管理服务对象的;二是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投资或出借资金等形式获取高额收益或固定回报的;三是通过欺骗、弄虚作假等方式获得银行贷款或以民间借贷方式融资后高利出借资金的;四是将自有资金高利出借他人的;五是为高利借贷者提供担保的;六是组织、参与、保护、纵容非法集资、高利借贷活动的;七是公务员与借款方签订阴阳合同以及在企业发生经营风险时非正常提取本息逃避风险的。
要教育引导公务人员依法合规开展家庭理财。懂法知规才能遵纪守纪。第一要加强对公务员相关法规纪律与政策的学习教育。既鼓励公务人员切实履行家庭社会责任,开展家庭理财,又要求公务员谨记特殊身份,时刻不忘依法合规理财的法纪底线。
第二要明确监管主体。设立管理公务人员参与金融活动的机构,对包括民间借贷在内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监管。第三要加强警示教育,重视公务员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系统性教育。
“从近些年查办的案件情况看,涉案领导干部违规向私企老板借贷问题较为突出。”据媒体报道,云南省普洱市针对一些领导干部以借贷为名大搞利益输送、变相行贿受贿等问题,在全市开展领导干部违规借贷问题专项整治,严查利益输送,治理不良政商关系。一、党员干部能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吗?一般来说,党员干部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没有挪用、拆借公款,仅是将个人或家庭的合法收入出借给有实际借款需要的人,并与之按照当地常见利率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2-05-23 颁布日期:2012-05-23 文号:银监办发[2012]16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1、公职人员进行民间借贷的,如果公职人员逾期不还款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公职人员还款,如果不还款的,可以向法院起诉。2、公务员参与一般的民间借贷,只按民事主体一般原则承担民事责任,不受处分。只要公务员不参与经营,不担任营利性组织职务,其合法的经济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现行法律没有并明确禁止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的行为。
1、公务员将自己的合法收入进行合法的投资理财或民间借贷,于法于理都应当予以保护。只要公务员不参与经营,不担任营利性组织职务,其合法的经济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中建议: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坚决打击公务员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的高利放贷或担保活动,对于违反了党纪国法的行为,要依照有关政策、法律从严惩处。
在民间借贷中的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操作,如出借人张三将10万元借款借给李四,给付款项的同时张三扣除利息1万元,后实际支付李四款项为9万元,此时张三的行为就可以被称为“砍头息”。我们今天探讨的问题就是“砍头息”是否合法?定义顾名思义就是,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后,将剩余款项支付给借款人的行为,就是我们俗称的“砍头息”。依据根据上文中提到的“砍头息”的定义,以下法律规定中是对于此问题的
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是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而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为20年。私人借款的借条有效期分两种情况:1、如果双方在借条上约定了还款期限,那就以双方约定的为准;2、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那么私人借款的借条有效期是三年,超过三年,法院不予支持。
一、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的规定“最新出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但可以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息但未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息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三)
一、党员参与民间借贷行为如何认定党员参与民间借贷的,如果通过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通过
聚众淫乱行为是有伤社会风化的行为,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非常有害的。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了聚众淫乱罪,对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以及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中对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即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根据这一规定,只要是聚众淫乱活
银行从业人员不得参与民间借贷,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如发现银行高管人员参与非法集资,一律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若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监管部门要求银行从业人员不得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不得向他人提供与自己经济实力不符的个人担保,不得向民间借贷资金提供担保;以及不得允许非本行员工以各种方式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办公或营业场所开展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
1、民间借贷中,担保人的保证期限由双方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限最长为六个月。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先息后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一、民间借贷利率的最新司法解释 新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划分出来三个区域,划分界限分别为24%和36%。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即借款期内约定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年息24%。如逾期未还,逾期的利率也不得超过年息24%。既约定了逾期利率,还约定了违约金等,逾期利率和违约金总计也不得超过年息24%。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
一、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钱利息目前不能超过14.8%,这是司法保护上线。只要在14.8%以下的利率,都是可以的,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了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2、《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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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贷款相信大家都很熟悉,提到这个词,大多数的人第一时间想到的肯定是利息,而且是高额的利息,因此就出现了一大批人参与到民间的借贷中,以赚取高额的利息。但是想要借贷给别人,首先自己手里要有一定的资金,如果没有怎么办呢?这时就在许多人把主意打到了银行贷款上,因为银行贷款利息低,额度大,还容易获批。在这批人中,不乏部分银行职员,他们利用对贷款流程的熟悉和工作之便,相比之下更容易。那么银行职员是否可以参与
结合民间惯例,同时根据《新华字典》对利率“分”的解释:“分,利率,月利一分按百分之一计算,年利一分按十分之一计算”,所以年息一分即是指年利率10%。
自然人通过民间借贷取得的利息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民间借贷纠纷是基层法院审理的数量较多的一种民事纠纷。自然人之间合法的借贷是受法律保护的。那么自然人在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过程中以及诉讼完成之后要注意哪些问题呢?第一、作为原告方,提起诉讼就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较大金额的民间借贷要提供相应的银行流水,当然还需要借条等证据。毕竟法官作为居中裁判者,不能偏向于诉讼的任何一方,如果想要赢
一、民间借贷纠纷的判决标准是什么 1、民间借贷纠纷案由的确定标准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包括两部分:一是金融机构之间及其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二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但社会经济生活中实际存在的借款关系比合同法涉及的广泛,还包括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自然人和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
已经偿还的借款利息如果高于法定最高民间借贷利率的可以追回,法律规定借贷的当事人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否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可以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