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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企业可能面临哪些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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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企业可能面临哪些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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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说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当下,有不少企业为控制用人成本,选择按照较低的基数缴纳社会保险,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落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企业是否面临“劳动者以此要求合同解除并要求经济补偿金”?本文综合各地案例,整理出如下四种判决结果。判决结果

一、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法院不予处理。案例:上诉人于2003年3月份进入苏州市淮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到被上诉人处做驾驶员,后以被上诉人“……单位没有依法足额缴纳社保及公积金导致个人账户基数不足”等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以“公司已与员工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未足额缴纳社保系因缴费基数发生的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因此不予理涉。判决结果

二、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已经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员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案例:北京玖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何某,以公司工资发放结算中账目不清、未足额缴纳社保、未签劳动合同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法院认为,发放结算中账目不清、未足额缴纳社保、未签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均不是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因此判决不予支付补偿金。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本次研讨会会议还强调:用人单位未按本市规定的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因此,对于未足额缴纳社保的,北京即明确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判决结果

三、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需要支付补偿金。案例:邹某于2009年9月22日入职鸿某锦(深圳)公司,在职期间,公司未按照邹某的实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12月31日邹某向公司邮寄《补缴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申请书》,公司于2019年1月1日签收,但公司并未补缴。2019年2月19日,邹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本案中,针对公司是否需要支付需要支付补偿金,二审及高院再审给出了与仲裁委及一审法院不同的判决结果,最终判决认为:公司确实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保且未及时补缴的行为,员工以此解除劳动合同,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判决结果

四、衡量企业主观恶性,判断是否需要支持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案例:上诉人傅某以被上诉人桐庐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因过错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或确因经营困难、具有合理理由或经劳动者认可,或欠缴、缓缴社会保险费已经征缴部门审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当然,该法院似乎给出了另外一种导向,即企业主观恶性的判断,可以依照企业是否有合理理由,或是否已获得劳动者的认可,或是否已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来衡量,此处的劳动者认可,究竟是需要明示,还是 “员工知晓未足额但一直未提出异议”即视为认可,并未过多阐述,但实际上也给了未足额缴纳社保的企业规避将来不确定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指出了一条可行之路。结语:关于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多数法院尽量避免单独以此来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依据,多半法院观点并不会对未足额缴纳做过多评价,部分地区甚至直接要求劳动者寻求其他途径予以处理。但是,无论各地判决结果如何,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虽然不一定需要支付补偿金,但企业因未足额缴纳社保,面临着补缴、加收滞纳金甚至罚款的后果;同样,若员工因企业未足额缴纳社保导致保险待遇降低,企业面临着对此损失予以补足的风险(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因此,能否寻求企业合规经营的前提下确保一定程度的人员成本控制,同时又能在一定范围内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将是立法实践的重点,也是亟待解决的难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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