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说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当下,有不少企业为控制用人成本,选择按照较低的基数缴纳社会保险,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落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企业是否面临“劳动者以此要求合同解除并要求经济补偿金”?本文综合各地案例,整理出如下四种判决结果。判决结果
一、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法院不予处理。案例:上诉人于2003年3月份进入苏州市淮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到被上诉人处做驾驶员,后以被上诉人“……单位没有依法足额缴纳社保及公积金导致个人账户基数不足”等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以“公司已与员工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未足额缴纳社保系因缴费基数发生的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因此不予理涉。判决结果
二、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已经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员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案例:北京玖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何某,以公司工资发放结算中账目不清、未足额缴纳社保、未签劳动合同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法院认为,发放结算中账目不清、未足额缴纳社保、未签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均不是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因此判决不予支付补偿金。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本次研讨会会议还强调:用人单位未按本市规定的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因此,对于未足额缴纳社保的,北京即明确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判决结果
三、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需要支付补偿金。案例:邹某于2009年9月22日入职鸿某锦(深圳)公司,在职期间,公司未按照邹某的实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12月31日邹某向公司邮寄《补缴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申请书》,公司于2019年1月1日签收,但公司并未补缴。2019年2月19日,邹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本案中,针对公司是否需要支付需要支付补偿金,二审及高院再审给出了与仲裁委及一审法院不同的判决结果,最终判决认为:公司确实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保且未及时补缴的行为,员工以此解除劳动合同,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判决结果
四、衡量企业主观恶性,判断是否需要支持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案例:上诉人傅某以被上诉人桐庐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因过错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或确因经营困难、具有合理理由或经劳动者认可,或欠缴、缓缴社会保险费已经征缴部门审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当然,该法院似乎给出了另外一种导向,即企业主观恶性的判断,可以依照企业是否有合理理由,或是否已获得劳动者的认可,或是否已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来衡量,此处的劳动者认可,究竟是需要明示,还是 “员工知晓未足额但一直未提出异议”即视为认可,并未过多阐述,但实际上也给了未足额缴纳社保的企业规避将来不确定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指出了一条可行之路。结语:关于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多数法院尽量避免单独以此来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依据,多半法院观点并不会对未足额缴纳做过多评价,部分地区甚至直接要求劳动者寻求其他途径予以处理。但是,无论各地判决结果如何,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虽然不一定需要支付补偿金,但企业因未足额缴纳社保,面临着补缴、加收滞纳金甚至罚款的后果;同样,若员工因企业未足额缴纳社保导致保险待遇降低,企业面临着对此损失予以补足的风险(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因此,能否寻求企业合规经营的前提下确保一定程度的人员成本控制,同时又能在一定范围内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将是立法实践的重点,也是亟待解决的难点之一。
末足额缴纳社保的处理方法和下文相同。 一、公司未给员工交社保去什么地方投诉 如果你的用人单位不给你购买社保的,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单位为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是他的义务来的,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的部分就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另外,需要注意地是,职工在入职时一定要跟单位签订合同,一旦发生了纠纷
导读:在实践中,很多公司为了缩减成本,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员工缴纳社保,这样做不仅不合法,而且损害了员工的权益。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形,应该怎么做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基本案情:钟女士2014年6月26日入职深圳某科技公司,工作岗位为跟单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也为钟女士缴纳了社保。2018年3月钟女士发现自己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应发工资为5800元,但是公司一直
律师观点分析客户公司劳动仲裁和一审诉讼均委托公司内法务办理,一审结果需承担两个案件共十数万元的赔偿金。客户公司找到我方律师寻求意见和帮助,我方律师在分析案情后发现劳动仲裁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有误等核心问题,于是建议客户上诉维权。本案经过二审诉讼,二审法院支持了我方的意见,对两起案件的一审判决予以撤销,并且改判支持我方的上诉请求,判决我方无需支付十余万元的赔偿金。案件得到圆满解决。律师提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法院是否支持? 作者:无锡律师齐奋
法律分析:如果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您向社保局投诉举报,要求补缴社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
社保不可以一次性补交15年,不可以一次性交十五年,必须缴满五年才可以一次性交完。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社保的缴费基数,是指企业或者职工个人用于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用此基数乘以规定的费率,就是企业或者个人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金额
公司不交社保,劳动者可以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就可以起诉。但是建议劳动者先与单位领导协商,要求补缴社保;然后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情况;向社保局投诉,要求社保部门督促单位补缴;最后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起诉。法律依据:公司不交社保,劳动者可以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就可以起诉。但是建议劳动者先与单位领导协商,要求补缴社保;然后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情况;向社保局投诉,要求社保部门督促单位补缴
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受到损失,想通过诉讼主张赔偿是有条件限制的。要明白这个问题,首先需要了解,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是什么意思?会对劳动者造成什么样的损失?未足额缴纳社保:就是单位以低于劳动者实际工资的标准作为社保缴纳基数,给劳动者缴社保,比如,劳动者实际工资1万,单位却按照工资5千的基数缴,这就产生社保缴纳基数差,劳动者所需要缴纳的金额也就变少了。劳动者的损失:通常,社保也称为“五险”(养
引言: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了社保关系,仅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形,劳动者可否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呢? 一、广东省曾有规定认为“未足额缴纳社保,不可被迫解除”,但该规定2021年后已被废止。根据2008年6月23日发布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单位未足额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只能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基数差,在司法实践中员工以此为由主动离职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通常无法得到支持。补缴社保基数差,只有当地社保稽核部门有管辖权,需要本人携带相关证件、劳动合同等材料,到现场填写申请,投诉补缴,社保稽核部门受理后,员工和单位将双方各自应承担的部分汇入社保账户即完成补缴;社保稽核对外办公地点通常在当地社保中心、政务大厅,也可以拨打当地12333查询投诉补缴的
律师观点分析基本案情:邱某 2009年7月19日入职深圳某电子科技公司,工作岗位为物料员。自入职以来,公司按照深圳市最低基本工资为邱某缴纳社保。2018年4月11日邱某向公司递交了补缴社保申请书,公司在收到之后一月内未为邱某补缴社保。2018年5月29日,邱某向公司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案件进展:公司支付邱某经济补偿金44700多元。文律师点评: 《深
单位不给员工交社保的,根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需要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94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但经济补偿的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15条,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且经提前通知亦未予以补缴
近期本所接到了不少关于劳动纠纷的咨询,有的劳动者发现单位未按实际工资标准缴纳社保,便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那么,未足额缴纳社保是否属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事由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规定,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但,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否包括未及时缴纳、未足额缴纳以及未按法定项目缴纳等多种情形呢?从文义解释看,未依
(提示:本文主要是提供给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士参考。仲裁、诉讼均具有法律风险,如您未能充分掌握相关法律知识,而是按自己的理解,拟定法律文书并参与仲裁、诉讼,您的请求存在被部分或者全部驳回的可能,由于客观原因,如涉及案件的新证据资料的出现等,或由于您的证据/理由不足,亦可能导致败诉或主张不被采纳。)笔者此前曾写过一篇文章,标题为《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劳动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广东案例)》2015年10
1、用人单位多年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以此离职可以主张经济补偿。2、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属于正常参保状态,但用人单位之前存在未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该行为也可能认定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为未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依法可以获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规定,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但,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否包括未及时缴纳、未足额缴纳以及未按法定项目缴纳等多种情形呢?从文义解释看,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可能包括“未缴纳、欠缴、未足额缴纳”等情形。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已对如何缴纳社保做出了明确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本应负责缴纳各项社会保
员工诉公司因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不予支持 | 2007年11月11日,赵三入职深圳某服装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续订书,约定合同期限至2019年11月10日,其岗位为在北京担任店铺销售。2017年8月25日,赵三以公司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因就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事项发生劳动争议,赵三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7年
1、用人单位多年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以此离职可以主张经济补偿。2、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属于正常参保状态,但用人单位之前存在未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该行为也可能认定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为未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依法可以获得。
如果情况属实,需要补足。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