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诉公司因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不予支持 | 2007年11月11日,赵三入职深圳某服装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续订书,约定合同期限至2019年11月10日,其岗位为在北京担任店铺销售。
2017年8月25日,赵三以公司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因就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事项发生劳动争议,赵三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7年11月至2017年8月25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5204.3元。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裁决: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赵三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5200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55200元。
庭审中,公司提交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证明自2009年9月起已经开始为赵三建立社会保险账户并缴纳保险至2017年7月。
赵三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主张公司未缴纳2007年11月至2009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且缴费基数低于实际标准。
一审法院意见如下:
本案中,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经为赵三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并缴纳社会保险,现赵三仅以公司欠缴2007年11月至2009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及缴费基数低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故公司无需支付赵三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判决:公司无需支付赵三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5200元。
赵三不服,向北京三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缴纳年限不足、缴费基数低可通过社保部门强制征缴,劳动者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不支持。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且险种齐全,但存在缴纳年限不足、缴费基数低等问题的,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可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社保管理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实现,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本案中,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为赵三建立社会保险账户并交纳社会保险,赵三以公司未为其缴纳2007年11月至2009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据此判令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判决结果
仲裁:支持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
一审:不支持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公司欠缴或未足额缴纳社保,员工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快评
我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用人单位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法定强制性的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实践中,部分企业基于“成本”的考量,在社保缴纳上会采用低基数、部分人员缴纳、部分险种缴纳等方式来降低企业负担,随着相关争议的日渐增多,实践中对于何种情况可以认定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各地出现了不同的裁审口径。
本案的争议焦点即“对于公司欠缴部分社会保险费或低于员工实际工资数额缴费”是否属于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劳动者可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北京地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且险种齐全,仅存在缴纳年限不足、缴费基数低等问题的,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可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社保管理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实现,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对于员工的主张未予支持。
不同于北京地区的司法实践,在上海地区,对于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而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案件,实践中审查的核心在于用人单位是否具有恶意。
在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 “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依据,但对确因客观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 “未缴纳”社保金的,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通过此案可以得知,除了北京与上海,其他各地对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实操理解也会有较大差异,故建议企业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应当考虑具体劳动关系履行地的相关政策,区分而行。
但值得提示的是,随着社保费用转为税务系统征收,社保合规将是未来的大趋势;建议企业尽早考虑社保合规问题,及时完善依法社保缴纳,以免对企业的长期经营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律师观点分析客户公司劳动仲裁和一审诉讼均委托公司内法务办理,一审结果需承担两个案件共十数万元的赔偿金。客户公司找到我方律师寻求意见和帮助,我方律师在分析案情后发现劳动仲裁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有误等核心问题,于是建议客户上诉维权。本案经过二审诉讼,二审法院支持了我方的意见,对两起案件的一审判决予以撤销,并且改判支持我方的上诉请求,判决我方无需支付十余万元的赔偿金。案件得到圆满解决。律师提
法条说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
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雇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还应该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无法胜任工资为由与劳动者解除,需要先给劳动者调整岗位或进行培训,调整岗位或培训后仍然无法胜任工作的,才可以提出解除。用人单位直接以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
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雇劳动合同的,需要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
您好,如与单位协商一致解除,您可获得入职以来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单位涉嫌非法解除,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承担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保,未支付加班费等情况可一并要求赔偿。
1、派遣员工被用人单位退回到派遣单位,单位是不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的,如果是派遣单位直接辞退员工,单位是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2、经济补偿按照每工作满一年一个月本人工资,不满半年的按照半年计算。 3、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4、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5、劳
社保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险由有人单位为劳动者交纳,而有些用人单位是不交纳社会保险的,这时候劳动者可以投诉用人单位,那么公司未给员工交社保在哪里投诉?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一、公司未给员工交社保去什么地方投诉用人单位不给员工交社保将会损害员工的劳动权利,一旦员工在工作中受伤之后,可能就因为没有社保,就会影响工伤认定,甚至是伤残鉴定。如果你的用人单位不给你购买社保
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的,算是违反劳动法。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补缴怎么办 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补缴的解决办法如下: 1.劳动者可以此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补缴; 2.同时可以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金。 提醒您,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补缴流程社保补缴所需材料(一)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三)申请划拨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四)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履行该法定义务导致的后果之一是劳动者以此为由离职的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多会依法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但实务中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形屡见不鲜。对于未足额缴纳社保是否属于前述规定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法律并未明文规定,殊
你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司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是违法的,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养老保险。1,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要求购买的一种保险,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目的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享受保险待遇。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都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明显
引言: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了社保关系,仅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形,劳动者可否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呢? 一、广东省曾有规定认为“未足额缴纳社保,不可被迫解除”,但该规定2021年后已被废止。根据2008年6月23日发布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单位未足额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只能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基数差,在司法实践中员工以此为由主动离职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通常无法得到支持。补缴社保基数差,只有当地社保稽核部门有管辖权,需要本人携带相关证件、劳动合同等材料,到现场填写申请,投诉补缴,社保稽核部门受理后,员工和单位将双方各自应承担的部分汇入社保账户即完成补缴;社保稽核对外办公地点通常在当地社保中心、政务大厅,也可以拨打当地12333查询投诉补缴的
律师观点分析基本案情:邱某 2009年7月19日入职深圳某电子科技公司,工作岗位为物料员。自入职以来,公司按照深圳市最低基本工资为邱某缴纳社保。2018年4月11日邱某向公司递交了补缴社保申请书,公司在收到之后一月内未为邱某补缴社保。2018年5月29日,邱某向公司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案件进展:公司支付邱某经济补偿金44700多元。文律师点评: 《深
对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法律依据】《最高人
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没有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应承担以下责任:1、赔偿劳动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业保险金损失。2、承担应当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费用。3、承担工伤保险费有关的罚款、滞纳金等费用。4、承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罚款等费用。5、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其它费用。如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致使不能及时转移档案而影响劳动者重新就业的工资损失等等。 如果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产生纠
法律分析:五险是劳动法强制要求的,任何企业都要给员工缴纳五险。“五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一金”是公积金,公积金不是强制的,所以有的公司不选择给员工缴纳。对于不交五险的公司,劳动者可以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至多补偿12月的月平均工资。公司要为员工办理五险
单位不给员工交社保的,根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需要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