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开全部 答复如下:
一、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即是实际用款人。在出现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不影响借款合同的相对性和有效性。借款人与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不变。 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之间形成另外的法律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新法律关系调整。
二、信用社违规发放贷款,一般是借款人不符合借款的条件,而信用社却仍然向其发放贷款的情形,这种情况下所订立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需要具体分析违规的内容和程度,不能一概视为无效。
三、担保合同的效力与借款合同的效力相关,借款合同有效的,担保合同一般情况下也有效力。借款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也无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担保期间,虽实际用款人与借款人不一致,担保人仍然要承担担保责任,但“信用社同意借款人将借款债务转让给实际用款人、或者信用社与借款人变更借款合同的”,而担保人不同意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3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4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这恰恰就是担保的作用呀!当然不能撤销。 银行明知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这个结论从何而来?如果是你主张的,你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这个结论不成立。而且即使证明了,在实际上也没有意义。 事实上,如果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那作为担保人明知这种情况,为什么还要提供担保呢?既然你已经提供了担保,对于银行来说,有了你的担保,且你有偿还能力。银行当然可以放心地放贷了。这实际上就是担保的作用。即银行对借款人的还
律师观点分析1、基于某些原因,实务中存在借款合同或者借条上载明的借款人与实际使用人情况不一致,借贷关系中出现两个借款主体,名义借款人是以其名义签订借款合同、出具借条等的借款人,实际借款人则是实际使用借款。此时,该如何承担责任?2、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形。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都明确仅借用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实际借款人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享受了借款活动的利益,按照
1.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借款合同主体的确定,因此一般情况下,应该遵循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由合同相对方即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2.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此时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应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3.如果名义借款人虽然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但出借人基于对名义
律师观点分析1、案件综述案外人曾借款给原告和被告三,被告二某集团分公司在担保人处盖章,案外人后发出一份《催款函》,请求某集团分公司领导确认还款,《催款函》下方载有时任某集团分公司负责人及被告三及原告确认借款情况属实并签名的字样。后案外人将债权转让给原告一,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二、被告三及被告一某集团支付借款本息,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三承担还款责任,原告和被告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改判认定原告
商业银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知道实际用款人和名义借款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借款合同直接约束商业银行和实际借款人,名义借款人不承担还本付息的合同责任。商业银行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委托借款关系的,名义借款人在诉讼中以应当由实际用款人承担责任作为抗辩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实际用款人参加诉讼,并向商业银行释明其有权选择相对人,商业银行选定实际用款人作为合同相对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判令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商业
1.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借款合同主体的确定,因此一般情况下,应该遵循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由合同相对方即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2.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此时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应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3.如果名义借款人虽然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但出借人基于对名义
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是指房地产抵押合同因法律规定的原因而不发生创设抵押权效果。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多样的: 1、主合同无效导致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 2、因房地产抵押合同自身的原因而无效,这些原因包括:(1)《民法通则》上的无效原因: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原因掩盖非法目的等等;(
如果公司的管理人员有违规行为,可以追加管理人员的责任
有效的租赁合同需要租赁双方具有书写证明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房屋租赁合同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房屋租赁关系的成立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
原告张*勇与被告胡-兰、胡*军、**渝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万盛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09年8月18日8时许,王*祥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贵州织金县境内与胡-兰驾驶的渝BA1258号中型普通货车相撞,导致二轮摩托车上乘员张*勇受伤。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祥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胡-兰承担次要责任,张*勇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张*勇被立
如果借款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且还在担保期内,如果债务人没有按照合同进行正常还款,则债权人可以依法起诉担保人履行担保职责。 作为担保人被起诉的话,首先你要弄清被担保人是否存在新贷还旧贷的问题,以及你提供的担保是什么类型的担保。查清后,一般来说担保人当时所担保的都是连带责任,那么,在被担保人无能力还贷时,你有还贷的义务。 等你向担保公司偿还后,可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若起
借钱人不还钱,则担保人应当根据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担保人承担了其担保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此时担保人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
你好,这种一般都是骗你的,建议不要相信。但是你需要把实际的本金还完。
一、什么是银行贷款银行贷款,是指银行根据国家政策以一定的利率将资金贷放给资金需要者,并约定期限归还的一种经济行为。一般要求提供担保、房屋抵押、或者收入证明、个人征信良好才可以申请。二、银行发现违规用款怎么处理企业从银行贷款时,要有相应的贷款用途,企业从银行借出的贷款要按贷款时的约定,用于相应的用途,银行发现企业不按约定违规用款可以要求收回贷款。三、法律规定第十九条借款人的义务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
不减刑的当然就做13年的牢。但一般犯人努力干活的都会挣工分然后换取减刑。
经济适用房名义产权人和实际出资人法律纠纷近几年由于商品房房价疯长,一些购房者不得不打起购买经济适用房和现价房的想法,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等。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也因此增多,这样的购房者法律风险非常大,难以预防。由于对购买资格的限制,一些非北京户口的人或者没有购买资格的人,就只有采用“借名买房”的方式即借亲戚、朋友、同事之名购买房屋。而随着房价飞涨,经济适用房也是越来越值钱。有些地区价格涨幅都超
景德镇工伤律师告诉你工伤保险责任与用工主体责任相分离的问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应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所规定的是用工主体责任,是指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应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对除此之外的用工主体责任不承担责任,而不能据此认定不具
通常出现逾期不还款的情况,我们的主要维权方式有:1.积极与对方协商,催促其履行债务;2.凭证据和对方信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3,凭证据和对方信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更多复杂的自然人间借贷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你好,是的,如果你是共同借款人,你的个人财产是有可能被保全执行的,如果涉及诉讼相对复杂的,可以考虑委托律师具体协助
在上述情况下,受要约人并不知道也不应知道其承诺已经逾期,其作为善意的一方,可能还在为合同的履行作准备,如果一概将这种逾期承诺认定为无效,可能会给其带来较大的损失。而如果一概将这种逾期承诺认定为有效,可能会对要约人产生不利。为了平衡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利益,鉴于要约人清楚地知晓所发生的一切,《合同法》规定,如果要约人不愿接受该承诺的约束应承担通知的义务,否则,该承诺有效。即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