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行为人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那么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构成要件。(无罪辩点1)
【相关案例】陈华强被控玩忽职守宣告无罪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成刑终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书
【案例要旨及无罪辩点】成都服装工业集团公司系全民所有制公司,下设进出口公司。1994年2月21日经集团公司总经理会研究决定,上诉人陈华强被聘为进出口公司副经理兼业务一部经理。
因此陈华强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条件。
二、客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一)如何认定行为是否属于玩忽职守行为?
1、行为人的工作职责局限于文字资料的核查,并没有要求其进行实质性审查时,不得因被告人未进行实质性审查而认定其有玩忽职守行为。
(无罪辩点2)
【相关案例】白玉婷被控玩忽职守宣告无罪案------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 ) 庆中刑终字第146号刑事裁定
【案例要旨及无罪辩点】关于被告人是否有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被告人负责的工作职责局限于文字资料的核查,并非要求对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抽查或入户调查。
因此被告人没有对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审批的职责,真正对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的职责在乡政府。另外,在抽查过程中,被告人虽然也参与抽查,但并非工作组长,无权决定具体的抽查范围和对象,其作为抽查组成员虽有工作失误,但尚未达到严重不负责任的程度,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
2、涉案事项经过集体研究讨论,行为人执行集体讨论之后的决定,不能认定为玩忽职守行为。(无罪辩点3)
【相关案例】陈春裕被控玩忽职守宣告无罪案------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6刑终53号刑事判决书
【案例要旨及无罪辩点】行为人在审查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认为有疑议的及时提交集体研究,最后执行集体研究结果,其审查行为与造成的损害结果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故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3、如果地方政府的文件要求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相互矛盾,行为人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行事,不能认定为玩忽职守行为。
(无罪辩点4)
【相关案例】周继瑜、夏用清、刘海斌、王开明被控玩忽职守宣告无罪案------------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0刑终340号刑事判决书
【案例要旨及无罪辩点】在国家专项补助资金拨付过程中,被告人王开明、刘海斌没有审核工程进度,就根据周某1等人的书面申请同意拨付资金的行为,虽然违反了临武县政府的相关规定,但根据2012年11月9日,湖南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加快财政经建专项资金支出进度的紧急通知,要求“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中,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文件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
2013年8月6日,财政部下拨到临武县财政局的960万元系专项补助资金,是已明确到具体项目即临武县聚鑫锰业公司的专项补助资金,临武县财政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王开明、刘海斌构成玩忽职守罪。
4、下级违反明确的政策规定,不能因此认定上级监督、管理不力。(无罪辩点5)
【相关案例】王某某、曾用名王怀平被控玩忽职守宣告无罪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1刑终311号刑事判决书
【案例要旨及无罪辩点】本案中,时任沙渠村书记的赵万银虚构、隐瞒真相的行为,是苏海龙与虚构的村民、非该村的村民签订安置协议的直接原因,而苏海龙未按照规定核实户籍资料也是原因之一。
事实上,苏海龙对于应当核对户籍的规定是清楚的,即使要求被告人王平必须对下属苏海龙强调这一政策规定,也只是要求王平在工作方式上要更为细致,但不能以此认为王平实施了“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自己职责”的行为,不能以此认为王平负有监督、管理不力的责任。
5、行为人工作中巡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工作失误,而不是玩忽职守犯罪行为。(无罪辩点6)
【相关案例】杨小勇被控玩忽职守宣告无罪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8刑终246号刑事判决书
【案例要旨及无罪辩点】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小勇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一是上诉人杨小勇是否有玩忽职守的行为?
被告人对城中村巡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建房,但这与玩忽职守罪中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有着本质的区别。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应属于一般工作失误。二是被告人的行为与施工人员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中,虽然被告人确有失职行为,但导致施工人员死亡的原因是其违规作业所致,二者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综上,被告人虽然负有疏于监管的责任,但其失职行为与施工人员违规作业发生事故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6、行为人对超出自己专业知识和决策权力的事项不能承担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无罪辩点7)
【相关案例】张连波被控玩忽职守宣告无罪案----------------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3刑再1号刑事判决书
【案例要旨及无罪辩点】现场普查及评估工作中,张连波虽从个人认知角度对海参圈现状和评估情况有所疑问,但现场监督中其并未发现评估过程存在问题,在同行工作人员未提出异议并签字确认的情况下,其在评估单上签字确认的行为,并未违反工作职责。
且其在动迁办公室中的职责属工作程序的中间环节,其签字是对评估工作程序的确认。张连波不具有否定评估结论的专业知识和决策权力。
不能认定张连波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否则属片面扩大和加重了张连波作为评估现场统计员的职责和义务。
7、行为人被临时借用从事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非实质性工作,没有参与涉嫌玩忽职守的实质性工作的,不能认定其有玩忽职守的行为和主观故意。
(无罪辩点8)
【相关案例】张伟、李珍龙被控玩忽职守宣告无罪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6刑再15号刑事判决书
【案例要旨及无罪辩点】《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了书记员的职责。现被告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于2008年12月被法院聘任为合同制法警,于2012年初借调至审判管理办公室工作至今,未担任过专职书记员职务。
因张伟精通电脑操作,打字速度快,经主管领导批准,自2012年至2016年间常被各业务庭室借用,临时帮忙做庭审记录工作。
证据证实:纪某及耿某故意伤害一案中,是当时本庭缺少书记员,开庭时临时借用法警张伟负责开庭记录,其他工作被告人没有参与。
因此,被告人不具备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资格,没有玩忽职守的行为和主观故意,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8、单纯设立小金库的行为本身不是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无罪辩点9)在好的出发点的指引下进行的积极探索不是玩忽职守行为。
(无罪辩点10)
【相关案例】郑文俊被控玩忽职守宣告无罪案----------------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沪中刑申字第60号。
【案例要旨及无罪辩点】郑文俊身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车间主任,在本车间设立小金库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财税制度,但郑文俊所在车间的小金库已经作了清理检查,并未发现郑文俊有贪污等触犯刑律的行为。
至于该小金库因收支凭证不齐,管理较乱,监督不严,以致小金库款短缺16000余元,郑文俊应负一定的领导责任,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被告人为了解决实施承包责任制、优化劳动组合后车间一部分富余女工的工作出路问题,经车间领导集体研究后决定出资车间小金库款50000元与他人联营咖啡馆。
后因故联营未成,致使这50000元小金库款被他人占用。对此尽管根据厂里规定,车间无权决定对外投资搞联营,但在厂里实行承包责任制,车间进行优化劳动组合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后,为了自行消化一部分富余女工的工作出路,防止流向社会成为不安定因素,经车间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以车间名义出资搞联营的出发点是好的,是在改革的形势下积极的探索,并非是严重不负责任。
而且,被他人占用的联营投资款50000元,既有邱某出具的收款凭据,邱某也承认这一债务,这显然是一种债权债务纠纷。
根据有关民事法律规范,被告人完全能够通过行使对该款的追索权而追回这笔资金。况且,债务人不但不抵赖,还安排了还款计划,并已经归还了一部分。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给国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二)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履行了基本职责?
1、如果行为人做了自己职责范围内应该做到的主要事情,那么可以认定其履行了基本职责。(无罪辩点11)
【相关案例】吕世月、孙永维、穆春福被控玩忽职守宣告无罪案------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27刑终28号刑事判决书
【案例要旨及无罪辩点】根据被告人所在单位制作的《森林资源管护中队工作职责》《森林资源管护小队工作职责》《森林资源管护人员岗位责任制》《森林资源管护人员工作守则》,被告人吕世月、孙永维的工作职责为管理辖区内的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管理、监督辖区内的外站资源管护业务,及时将各类林政案件上报林业局执法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和监管;
被告人穆春福的工作职责为对管护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和设施进行日常巡护,及时发现并制止滥伐盗伐森林等违法行为,配合、协助林业局和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等。
根据上述规定确定的三名上诉人工作职责及其他证据,证明三被告人在发现王某1非法开垦林地时,分别向上级领导进行了汇报,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上诉人在对王某1非法占用的农用地实施管护过程中,已履行了基本职责,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2、如果行为人做了大量工作,已经穷尽了现有条件下其所能做的一切工作,那么就不能认定其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无罪辩点12)
【相关案例】逯韦卿被控玩忽职守宣告无罪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1刑终640号刑事判决书
【案例要旨及无罪辩点】从查明的事实看,涉案证据也认定被告人一直恪尽职守、尽职尽责,做了大量工作,多次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多次实地调查核实,各项工作资料完整齐全;
已经穷尽了一名税务干部在现有征管条件下所能做的一切工作。故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存在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的行为。
(三)如何认定该罪构成要件中的“损失”
1、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没有带来可见的实际损失,那么就不能认定其行为造成了损失。(无罪辩点13)
【相关案例】陈运灿被控玩忽职守宣告无罪案------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琼97刑终375号刑事判决书
【案例要旨及无罪辩点】被告人虽然存在玩忽职守的渎职行为,但是认定陈运灿的渎职行为造成实际损失的指控没有事实依据,无论是从涉案项目的完工状况还是资金情况来看,均不存在可见的实际损失。
因此,依法不能认定其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从实际的损失结果看,如果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已经产生了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那么就不能认定构成了该罪。
(无罪辩点14)
【相关案例】逯韦卿被控玩忽职守宣告无罪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1刑终640号刑事判决书
【案例要旨及无罪辩点】从实际的损失结果看,目前,是否存在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尚无充分证据证实。因此少缴纳税款在未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是否补缴应纳税款不确定状态下,尚不能从法律上认定已经产生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
综上,被告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3、行政机关认定的行政罚没款不能认定为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中的损失。(无罪辩点15)
【相关案例】王文强被控玩忽职守宣告无罪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川法刑二终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书
【案例要旨及无罪辩点】被告人决定从非正当渠道购进假冒名酒的事实存在,有一定的渎职行为,但原判将行政罚没款作为重大经济损失认定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不当。
(四)如何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是造成最终损失的行为中的一环,那么就不能认定其行为跟损失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无罪辩点16)
【相关案例】孟祥茂被控玩忽职守宣告无罪案------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8刑终59号刑 事判决书
【案例要旨及无罪辩点】本院认为,被告人系房产管理局评估员,在涉案地下三户违法建筑物的转移登记过程中,其参与实施了评估行为。
根据有关规定,评估行为已从房产登记程序流程中剥离出去,据此,其评估行为与上述地下三户违法建筑物取得房屋产权、进而在动迁中按照有照房标准得到的安置补偿,进而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后果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2、如果就算行为人依法履行了职责,最后的危害结果依然会发生,那么不能认定行为人不负责任的行为跟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无罪辩点17)
【相关案例】石岩被控玩忽职守宣告无罪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2刑终250号刑事判决书
【案例要旨及无罪辩点】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上诉人石岩构成玩忽职守罪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从管理职责上看,被告人所在单位系对涉事企业未取得《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复》而违规开工的行为负有查处职责。故该项执法职责目的旨在防止涉事企业违反规划进行无序建设。
二、,事故发生时,涉案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公示已经完成,已经具备获得批复的实质性条件,仅因为程序原因,批复尚未下发,此后不久即完成了批复程序。该违规开工的行为基于事后手续的完备而得到了补正,并未因为违反规划造成损失。
三、,根据本次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直接原因是施工单位不合理的施工造成,并非违反规划无序建设引起。由此可知,事故本身与规划执法之间并无直接联系;规划手续是否完备对事故是否发生并不产生影响。即使被告人积极履行了其监管职责,如果该企业在施工时违反安全规程操作,事故仍然不能避免。鉴于以上原因,可以认为本案的损害后果不在被告人怠于履职行为合理的可预见范围之内,因此,二者之间不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如果行为人不管是否正确履职,都跟危害结果的发生毫无影响的话,那么不能认定其行为跟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罪辩点18)
【相关案例】李某甲、王某甲被控玩忽职守宣告无罪案------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8刑终151号刑事判决书
【案例要旨及无罪辩点】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属平泉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其职责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方面的执法检查。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本次事故性质“是一起因工人违章作业、冒险施救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既无证据证明涉案工厂未经批准长期试生产造成了环境污染,也无证据证明此次事故系环境污染所致,故李某甲、王某甲的履职情况与本次生产安全事故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如果损害后果是多种原因造成的,第三人的行为是主要原因,那么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无罪辩点19)
【相关案例】被控玩忽职守宣告无罪案----------------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8刑再1号刑事判决书
【案例要旨及无罪辩点】申诉人(即原审被告人)王亚明与原审被告人李亚丽在为连吉生态园审核发放营业执照时,未按照双桥区政府下发的《关于在执行承双政[2008]71号文件中涉及相关问题的办理意见》文件要求履行职务,在没有镇签署意见、双桥区城改办审核的情况下,对连吉生态园进行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审核。
而连吉生态园不能正常拆迁,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王某某对拆迁工作不配合不接受拆迁政策标准补偿是主要原因。虽然,连吉生态园拒不接受拆迁补偿,不配合拆迁,致使拆迁工作无法顺利进行,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但与原审被告人王亚明、李亚丽是否为其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二者之间无必然联系。
三、没有达到定罪标准
如果行为人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损失没有达到法定的犯罪数额,那么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无罪辩点20)
【相关案例】马克文被控玩忽职守宣告无罪案------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5刑终31号刑事判决书
【案例要旨及无罪辩点】本院认为,上诉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26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由于马克文的行为造成损失为26万元,尚达不到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数额,故马克文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不良后果的产生是多种原因造成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能认定为玩忽职守犯罪行为。(无罪辩点21)
【相关案例1】陈如英被控玩忽职守宣告无罪案------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莆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
【案例要旨及无罪辩点】被告人的行为是工作方面的失职。但本案是多因一果,其行为是否造成重大损失,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失的,不能认定为玩忽职守罪。(无罪辩点22)
【相关案例2】张朝林被控玩忽职守宣告无罪案----------------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0刑终312号刑事判决书
【案例要旨及无罪辩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系豫远建[2016]鉴字第0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与长审投报[2013]64号审计报告对长葛市规划展览馆BT建设项目中多媒体展示工程造价的差额,但豫远建[2016]鉴字第0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多媒体的鉴定物品少于长审投报[2013]64号审计报告中多媒体的审计物品,但原公诉机关未提供证据证明长审投报[2013]64号审计报告多计物品,且原公诉机关未提供证据证明不应以长审投报[2013]64号审计报告的计价方式、标准进行计价的依据。
另,综合全案,无证据证明长审投报[2013]64号审计报告中列明的审计风险可以解决或避免。指控被告人的行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玩忽职守罪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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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
(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法定刑为五年以下: 1.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二)追逐、拦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4000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8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4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来源丨刑事正
一、客体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该罪中,行为人索取或收受财物,利用的是关系密切人的职务影响——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正当性。所以,职务行为的正当性才应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一)未侵犯职务行为正当性的,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由于行为并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并不会侵犯到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正当性,所以当谋取的是正当利益时,不应成立该罪。无罪案
第四百二十三条 【投降罪】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裁判要旨判断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是审理诈骗罪的关键,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证据标准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对于无法充分证明行为人主观诈骗故意的,应遵循疑罪从无原则,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基本案情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诉称:2014年4月30日,被告人周史亮通过QQ(号码15595)聊天,与被害人郭峰商议以人民币18000元的价格出售QQ号15595。当日22
【承办律师】 李常永律师、张圆圆律师【关键词】寻衅滋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辩护、不诉释放【案情简介】《起诉意见书》认定:(1)犯罪嫌疑人赵某持续长时间强占他人土地,导致张三和李四无地可种,严重影响二人生产和生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持续上访告状,造成恶劣影响,构成寻衅滋事罪;(2)犯罪嫌疑人赵某在向王五、麻六、冯七、高八等四人索要高额债务时,采用“软暴力”方式强索债务,构成寻衅滋事罪;(3)犯
案件情况: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用,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因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犯罪、受贿犯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1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郑*,**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公诉刑诉(2015)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民事枉法裁判罪,于2015
快递公司分拣员在受公司安排经手涉案财物过程中,利用经手财物这一便利,采用秘密手段将公司管理财物窃为已有,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要件,不构成盗窃罪。同时,由于其侵占的财物价值尚未达到职务侵占罪的定罪起点,依法不应以犯罪论处。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上诉程序实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抗诉)范围的限制,二审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既未支持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对原审被告人定罪判刑的判决,也未支持
【承办律师】 李常永律师【关键词】挪用资金罪;【案情简介】何某,被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挪用资金罪一案,经李常永律师二审和发回重审的辩护,成功将挪用资金罪摘除。【公诉机关指控】某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在20XX年8月至同年12月,担任某市某车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销售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其代该公司收取的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车业务款一百万元归个人使用,至今未还。【辩护要点】关于“挪用
法律规定出售5份以上的出入境证件,属于情节严重,应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320条的规定,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出入境证件5份以上的;(2)非法收取费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涉案赃物价值4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2.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4.掩饰、隐瞒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307条之一关于虚假诉讼罪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
一、概念 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现代生产,愈来愈表现为协作、有序的状态,从而形成各行各
据新京报报道,林瑞阳张庭夫妇实际控制的上海达威尔贸易有限公司因涉嫌传销被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因其利用金融机构转移或隐匿涉传资金,该局已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谋求非法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应予立案追诉,处拘役,并处罚金。1.酒后、吸食毒品后追逐竞驶的;2.无驾驶资格而追逐竞驶的;3.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辆追逐竞驶的;4.以超过限速50%的速度追逐竞驶的;5.在车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竞驶的;6.多人或者多次追逐竞驶的;7.追逐竞驶引起交通严重堵塞或者公众恐慌的;8.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辆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涉案赃物价值4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2.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4.掩饰、隐瞒行为
(一)下列情形,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1.非吸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非吸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3.非吸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4.非吸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2)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3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 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律师观点分析一、案件经过2015年4月,李某到天津市公安局XX分局经侦支队报案称其位于XX区的汽车配件公司委托宋某作为公司的总经理,宋某口头约定每年把50%的利润寄到美国,最近几年给李某的利润越来越少,而公司的业务额是逐年增加的,且经李某律师查寻,该公司于2015年1月,全部股权已变更至宋某名下,造成李某损失约80余万元美金。李某认为,宋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利益,遂至公安机关报警处理。二、根据指控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