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撤销土地使用证案例
基本案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撤销土地使用证案例--C与A系姐弟关系。其父D在XX市××××XX村有历史遗留的宅基地526平方米。
C与其父一直在该处居住。1991年B为D颁发XX镇集体建()字第250号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1996年,D与邻居发生宅基地纠纷,B于1991年1月13日下达第11号决定书,撤销二人的土地产籍登记,注销250号和251号(与其争议邻居)土地使用证。
1999年D病故。2014年4月28日,XX市群众诉求工作部对C等重点信访案件召开调度会,研究决定,对C的诉求本着尊重历史,维护权益的原则,为C变更宅基地使用证。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撤销土地使用证案例--2014年7月8日,B为C办理XX集用(1991)第250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坐落XX镇XX委,地籍号为250,地类(用途)农村宅基地,使用面积为526.50平方米。
另查,A与C均系XX镇XX村村民,A在该村另有宅基地。在D生前同意A在该宅基地上建房一处。
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撤销土地使用证案例--宅基地使用权系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为一种土地权利证书,是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对土地权利经行政登记后颁发给权利人的凭证。就本案而言,2014年7月8日,B为C办理的XX集用(1991)第250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实质是落实信访调度会决议,对已被撤销的D原宅基地土地使用证行为予以纠正。
考虑到D已病故的事实,将宅基地将使用权人变更为同住人口C,并对其重新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办证行为不同于初始颁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行为。
按1990年12月5日D申请办理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登记申请表记载,该诉争宅基地占地时间是解放前,面积是526平方米。
按《XX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八、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的适用性政策规定(三)严格执行《XX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实施办法》确定的宅基地用地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确权时可按下列情况处理: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的规定,B为C其重新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
A提出的“被告于2014年7月8日将第三人的宅基地使用面积由200平登记为526平。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于2014年7月8日为第三人登记颁发的XX集用(1991)第250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主张,无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撤销土地使用证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XX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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