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13810953787)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
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xxx研究所(甲方)与朱x(乙方)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以及xx研究院出具的《证明》,本案涉案房屋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买方为具有特定主体身份的朱x,虽涉案房屋购房款的支付、装修均由朱x2实际支付,但其并不具备购买上述房屋的相应资格,在其未提交证据证明与朱x存在借名买房关系的情况下,涉案房屋应为朱x待处理的遗产。
就上述房产,朱x1提交的《遗嘱》经鉴定:《遗嘱》中“立遗嘱人”处的“朱x”签名与样本中的“朱x”签名是同一人书写;
《遗嘱》内容第一行中签名字迹“朱x”与样本中朱x是同一人书写;2015年9月12日《遗嘱》内容第六行“x”与样本中x字是同一人书写,因此该《遗嘱》的真实性法院予以确认,符合自书遗嘱的要件,因此涉案房屋应按照遗嘱继承的规定处理,由朱x1继承。
因涉案房屋现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故朱x1要求继承中国人民解放军xx研究所(甲方)与朱x(乙方)于2011年1月21日签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xx研究所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中的乙方朱x的权利义务法院予以支持,在办理完毕相关产权手续前,朱x1对xxx号房屋及Bxxx号地下室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
就朱x2实际支付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及装修费用的相关问题,可作为朱x生前所负的债务,另行向继承人朱x1主张解决。扣除丧葬费及抢救费的各项支出后,朱x1仍持有朱x去世后所留款项127972元,该款项在遗嘱中并未涉及,应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在各继承人处平均分配,即朱x1应分别支付朱x3、朱x2各42657.33元。
【基本案情】
朱x1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中国人民解放军xx研究所(甲方)与朱xx(乙方)于2011年1月21日签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xx研究所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中的乙方朱xx的权利义务由原告继承;
2、判决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以下简称xx房屋)及Bxxx号地下室由原告居住、使用;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朱x2承担。
事实和理由:朱xx和邓x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三个女儿,即长女朱x3、次女朱x1、三女朱x2。第三人李x与朱x2系夫妻关系。
邓x于1999年4月29日去世,朱x于2018年1月28日去世。2011年1月2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xx研究所(甲方)与朱x(乙方)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主要内容为:序言部分载明,根据总后勤部[2002]后营字第119号《关于加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1999]后营字第561号《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甲方将坐落于北京市xx区xx室经济适用住房壹套出售给乙方。
第二条约定,房屋建筑面积124.35平方米,房屋实际售价396980.2元。第三条约定,乙方付清购房款后,拥有所购住房全部产权,产权手续的办理,按建设部、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甲方统一到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
上述合同签订后,中国人民解放军xx研究所向朱x交付了xxx号房屋及Bxxx号地下室(建筑面积16.43平方米)。
2015年8月,朱x因与朱x2夫妇矛盾升级而被迫于白天在朱x3处就餐,晚上再回xxx号房屋住宿。2015年9月12日,朱x自书一份遗嘱,内容为:“本人朱x名下有一处住房,坐落在xx区xx路,解放军xx研究所职工家属宿舍区,xxx室,此房是经济适用住房壹套,包括地下室壹间。
我百年之后,愿将此套全部由我女儿朱x1来继承。”2015年10月,朱x曾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朱x2腾退xxx号房屋。
后朱x撤回起诉。朱x1现因与朱x2不能就xxx号房屋及Bxxx号地下室的继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朱x2辩称,不同意朱x1诉讼请求,
1、涉案房屋没有取得产权证,双方提交的证据证实涉案房屋超出合法审批,楼房所建层数为8层,不能认定为合法建筑,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朱x1无权将未取得合法产权证明的房屋作为遗产分割的根据。
2、涉案房屋形式上由被继承人签订合同,在房款的交付等事宜中,实际权利人是本案被告及第三人,按照合同第三条,被继承人可以取得涉案房屋的必要条件是由其自己交付全部购房款,被继承人未实际出资,因为涉案房屋原始出售的途径及来源是原单位,系经济适用房,只能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在此背景下,合同购房乙方为被继承人,涉案房屋未取得产权证,朱1在本案主张的要求基于遗嘱取得该房屋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3、我的证据能够证实涉案房屋在购买过程中,购房款由被告实际支付,其每月工资系2000-3000元,涉案房屋2007年出售房价是396980.2元,因为家庭内部提到谁出钱,房子归谁,我方才出钱购买了涉案房屋,朱x1没有证据证实房屋出资是赠与还是借贷,朱x1主张权益没有事实依据。朱x1起诉前曾以被继承人名义提出排除妨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基于涉案房屋购买,明示我方有出资及装修房屋行为,对涉案房屋有居住权,对方排除妨害诉讼撤诉。在被继承人去世前,我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朱x1本案诉请应当予以驳回。
朱x3辩称,我认可遗嘱,同意朱x1诉讼请求。
李x述称,我同意朱x2的答辩意见,不同意朱x1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
朱x和邓x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长女朱x3、次女朱x1、三女朱x2。李x与朱x2系夫妻关系。等x于1999年4月29日死亡销户,朱x于2018年1月28日去世。
2011年1月2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xx研究所(甲方)与朱x(乙方)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主要内容为:序言部分载明,根据总后勤部[2002]后营字第119号《关于加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1999]后营字第561号《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甲方将坐落于北京市xx区xxx室经济适用住房壹套出售给乙方。
第二条约定,房屋建筑面积124.35平方米,房屋实际售价396980.2元。第三条约定,乙方付清购房款后,拥有所购住房全部产权。
产权手续的办理,按建设部、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甲方统一到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上述合同签订后,中国人民解放军xxx研究所向忠某交付了xx号房屋及Bxxx号地下室。
朱x生前曾起诉朱x2腾房,后撤诉。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开庭审理朱x认可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及装修款均系朱x2实际支付。
朱x1提交2015年9月12日,朱x自书遗嘱一份,内容为:“本人朱x名下有一处住房,座落在xx区xxx,解放军xx研究所职工家属宿舍区,xxx室,此房是经济适用房壹套,包括地下室壹间。
我百年之后,愿将此套全部由我女儿朱x1来继承。”朱x2对该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朱x1、朱x2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本院经多次委托,最终1、xxx鉴定研究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为:检材“立遗嘱人”处的“朱x”签名与样本中的“朱x”签名是同一人书写。
2、xx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文书》,意见为:2015年9月12日《遗嘱》内容第一行中签名字迹“朱x”与样本中朱x签名字迹是同一人书写;
2015年9月12日《遗嘱》内容第六行“x”与样本中x字是同一人书写。朱x2支付鉴定费1万元,朱x1支付鉴定费9800元。
经核实,涉案房屋为军产房,现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根据房屋所在单位xx研究院出具的《证明》,明确载明朱x同志购买的涉案房屋系该同志购买的军队经济适用住房。
鉴于朱x同志已经去世,该部将根据相关规定,为其办理上述房屋产权手续。朱x2主张其系涉案房屋的实际出资购买人,但未提交与忠某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的合同。
经朱x2申请,法院查询忠某去世后工资卡流水,2018年2月4日,朱x1将朱x工资卡余额158998元全部取出。根据朱x1提交的抢救费及丧葬费清单其一共花费31026元,尚有127972元尚在朱x1处。
【法院判决结果】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xx研究所(甲方)与朱x(乙方)于2011年1月21日签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xx研究所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中的乙方朱x的权利义务由朱x1继承;
二、朱x1对北京市xx区xxx房屋及Bxxx号地下室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
三、朱x1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分别支付朱x3、李x242657.33元;
四、驳回朱x1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辉律师解析】
房产继承纠纷王辉律师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xxx研究所(甲方)与朱x(乙方)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以及xx研究院出具的《证明》,本案涉案房屋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买方为具有特定主体身份的朱x,虽涉案房屋购房款的支付、装修均由朱x2实际支付,但其并不具备购买上述房屋的相应资格,在其未提交证据证明与朱x存在借名买房关系的情况下,涉案房屋应为朱x待处理的遗产。
就上述房产,朱x1提交的《遗嘱》经鉴定:《遗嘱》中“立遗嘱人”处的“朱x”签名与样本中的“朱x”签名是同一人书写;
《遗嘱》内容第一行中签名字迹“朱x”与样本中朱x是同一人书写;2015年9月12日《遗嘱》内容第六行“x”与样本中x字是同一人书写,因此该《遗嘱》的真实性法院予以确认,符合自书遗嘱的要件,因此涉案房屋应按照遗嘱继承的规定处理,由朱x1继承。
因涉案房屋现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故朱x1要求继承中国人民解放军xx研究所(甲方)与朱x(乙方)于2011年1月21日签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xx研究所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中的乙方朱x的权利义务法院予以支持,在办理完毕相关产权手续前,朱x1对xxx号房屋及Bxxx号地下室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
就朱x2实际支付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及装修费用的相关问题,可作为朱x生前所负的债务,另行向继承人朱x1主张解决。扣除丧葬费及抢救费的各项支出后,朱x1仍持有朱x去世后所留款项127972元,该款项在遗嘱中并未涉及,应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在各继承人处平均分配,即朱x1应分别支付朱x3、朱x2各42657.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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