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购买房产时,为了更便捷的获取房产信息,会通过房产中介来完成房产的查验和购买。房产中介在向购房人介绍房源的同时,为了避免顾客“跳单”,会与购房人签订购房确认书等协议。
在协议中规定如果购房人故意“跳单”,则应承担违约责任。那么,购房人“跳单”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什么是“跳单”?
简单的说,就是房产中介带着购房人去看业主的房子,购房人看上后,为了免去中介服务费就在私底下联系业主或是找其他服务费较少的中介公司来做这个单子,把原中介跳开,这就是跳单。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根据以上规定,购房人跳单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民法典明确规定跳单责任,也是贯彻诚信原则在实践中的体现。那么,购房人什么样的行为才能认定为“跳单”呢?
关键的一点:是否存在“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业主发布房源时仅仅委托一家房地产中介,购房人只能通过该中介公司了解该房源信息,如果购房人在中介带自己看房过程中私下与业主取得联系,而后绕过中介直接与业主达成交易,这种行为就可以认定为属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情形,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
购房人如何避免承担跳单责任?
如果某一房源信息在市场上是公开的,购房人可以通过多家中介了解到该房源。那么,购房人联系多家中介看房,对比价格后选择对自己最优惠的价格达成交易就不可以认定为存在“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的情况,可以不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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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第三人有可能要承担责任。如果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的,可以判决第三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情况下,第三人的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或者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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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与卖家沟通,协商处理。2、如果与卖家沟通无果,向闲鱼直接投诉。3、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经营者违背诚信经营原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