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江某在小镇上经营一家饭店,2022年1月,江某在其饭店招待家族人员聚餐。傍晚,江某的朋友肖某来到饭店,江某邀请其共同用餐。
用餐期间,肖某与在桌人员进行了对饮和群饮的敬酒。用餐结束后,人员陆续离开饭店。在肖某离开饭店十几分钟后,江某电话询问其是否到家,肖某回复已到家。
实际上,肖某离开饭店后并未返回家中,其驾驶着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行驶途中与桥边水泥墩发生碰撞,造成肖某受伤,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大队认定,肖某醉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且未戴安全头盔,肖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肖某的家人将江某及同桌用餐人员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肖某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法院经审查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
肖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和酒量大小应有一定的认识和控制能力,应当预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性及相应后果,应对自身生命健康安全承担最大限度的注意义务。
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门诊病历、鉴定意见书等内容显示,事故发生时,肖某存在过量饮酒及饮酒后无证且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行为,致使其碰撞到桥墩后死亡的后果,肖某应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关于江某和同桌用餐人员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关键在于确定其对肖某交通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是否存在过错。
共同饮酒行为作为一种增进情谊的行为,各方一般没有追求产生某种法律后果的主观意愿。因此共同饮酒行为本身并不直接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但如果在共同饮酒者中,喝酒的人对同饮者进行过度劝酒、敬酒、赌酒、罚酒等行为,则可能构成侵权,这时法律将介入对此种行为进行规范与调整。
针对江某而言,其作为肖某的朋友,多次与其一起吃饭、饮酒,对肖某的酒量及来去饭店的交通方式应有一定认知,其作为家族聚会的组织者,肖某本不在此次聚餐邀约人员之列,但江某看到肖某到达饭店后,邀约其参与聚餐、饮酒。
江某应对肖某酒后可能驾驶摩托车尽到合理的提醒、劝阻义务或采取通知其亲属或送回其亲属处等有效处置措施。虽江某曾向肖某打电话询问是否到家,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确认他已到家,江某对肖某的死亡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
针对同桌其他用餐人员,由于同桌用餐人员未对肖某进行过度劝酒、敬酒、赌酒、罚酒等行为,且其他人与肖某仅是相识,无法预料到肖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故同桌其他用餐人员对肖某交通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肖某、江某双方应付的注意义务、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法院酌定由肖某自负95%责任,江某承担5%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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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在就餐时将包包寄存在餐厅储物柜内,餐厅服务员将储物柜锁好后将钥匙交给了小美。但小美就餐时疏忽大意,将钥匙随意放在餐厅桌子上,待就餐结束时发现钥匙不见了,存在储物柜的物品也被人取出。小美很生气,认为自己将物品交给餐厅保管,餐厅应当承担责任。可餐厅认为,是小美自己没有保管好储物柜钥匙才导致物品丢失,因此拒绝承担责任。那么此时,餐厅是否应当赔偿小美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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