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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租赁商铺未通过消防验收,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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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租赁商铺未通过消防验收,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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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明确的是,根据《消防法》等的规定,经营性房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是无法对外营业的。如果承租人明知未通过消防验收仍对外经营的,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发生火灾、产生严重后果的,甚至还会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如果不幸承租了未经过消防验收的商铺,承租人应当及时向业主、商场以及当地街道、派出所了解情况,关键是掌握导致店铺无法通过消防验收的原因,继而视情况不同做出行动:

首先,对于经过一定整改措施即可通过消防验收的商铺,例如灭火器等消防设备未配备齐全、消防通道不顺畅、暂未指定具体的消防责任人等,建议承租人等待上述障碍消除,但承租人可以与业主协商,免除至通过消防验收、正常营业之日的租金。

其次,对于难以短时间整改完毕,甚至涉嫌违章建筑而面临强拆的商铺,由于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建议承租人及时向当地街道、派出所取证,并尽快通知业主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返还租金、押金以及资金占用利息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虽然未能取得消防验收的责任进而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过错在业主一方,但房屋租赁合同仍是一份有效合同,因此,按照《合同法》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只有当承租人明确主动地通知出租人的情况下,租赁合同才正式解除,且解除时间为解除通知到达出租人时。

因此,在解除过程中,承租人应当注意:

  确定不再租赁商铺时,及时向出租人发出书面的解除通知,最好通过邮政寄出,保留好快递单据;

  解除通知应当明确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具体事由;

  解除通知应当明确提出返还租金、押金、利息等款项的要求。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消防法》第十条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消防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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