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忌一、过分迷信关系
在我们接待的数以百计的客户当中,不乏有些”极品”。他们请律师的目的就在于请律师去“搞勾兑”,希望律师给他们“牵线搭桥”或者提供“机会”,并在初次见面时就直言不讳、满嘴放炮。
毋庸讳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人脉资源,特别是司法机关的资源,固然是律师成功执业的助推剂,但绝大多数情况下并非案件胜诉的关键因素。
我们能够理解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心急火燎急于解决眼下问题的心情,但风平浪静之后,当事人是否应该更多地去考虑他聘请律师的价值所在。
律师的价值在于根据事实与法律,最大限度地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没错,大前提还是事实与法律而非人脉关系。当然,律师更大的价值还体现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而非给客户带来“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不良体验。
反过来想,即便你通过人脉勾兑胜诉了案件,客户内心最终感激的也不会是你,佩服的不是你的专业素养而是你的勾兑胆量。客户反而会想,要不是我出得起价钱,案件能胜诉吗?
对于上述那部分当事人,由于他们没有清醒地认识到律师和律师服务的价值,我们只好婉言拒绝并建议他们另请高明。有时候不忙,我们也会发自内心地好心相劝,引导其通过正当途径去解决问题。
但多数情况下我能看到,他们离开律所办公室时脸上挂着不悦,或是鄙夷。
再后来,这其中有一些客户在案件败诉后回过头来又找到我们,对我们倾诉他们不应该轻信之前聘请的律师,迷信关系和权威,花了大量冤枉钱,案件最后竟不了了之。
羊毛出在羊身上。当事人在聘请律师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提防那些吹牛、吹嘘关系的律师。当然,具备职业操守的律师是绝对不可能会接受所谓的“牵线搭桥”的。
当事人在下定决心要聘请他信任的律师之前,首先就要端正好自己的心态,在与律师进行交谈时,平和地听取律师给出的专业法律意见或建议。
禁忌二、和律师讨价还价
这个世界上可能没有比律师更精明的群体了。如果说有,我们可能会想到菜市场的小商贩。但问题来了,律师服务和菜市场买菜能一样吗?
如果真的可以比较,律师服务可以和医疗服务比较。我想哪位患者在就医时,会傻到和医院去讨价还价?实际上,医生解决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问题,律师解决的是当事人的人格自由或财产问题。
两者具有异曲同工之妙。
律师的成本是时间。律师的客户又有很多,在他们的法律服务计划里,肯定会有所差别的。尽管我们一贯保持一视同仁的办案作风,但人性的自私和现实决定了我们在具体办案时不可能做到一视同仁。
优质客户、付费较高的客户,律师们往往更愿意花费更多的精力去办理他们的案件。所以律师精明就在于此,你的出价可能无形中就决定了他愿意付出的精力,特别是时间成本。
聪明的当事人不会纠结于律师的报价。有操守的律师,他的服务一定能够匹配其报价。事实上,这也是一种最理想的服务状态,就好比医院来了患者之后,医生只负责尽心尽职地去医治他的病人乃至妙手回春,而不浪费大量精力去讨价还价。
禁忌三、轻信律师的承诺、保证
当事人应当了解,现行的所有法律、规范都禁止律师对案件结果作不切实际的承诺。实际上,律师也无法决定案件的结果。在现行司法体制下,一个案件特别是敏感案件,它的判决结果是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和制约的,甚至不排除有法律外因素的,如党政主要领导的干涉因素、媒体舆论的干扰等。
所以,即使律师在与客户接触时作出了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也是不可靠的,甚至可以定性为“忽悠”。
当然,负责人的律师一方面会告诉他的当事人,现行法律规范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另一方面会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和法律规定,对案件的最终走向作出评估或出具法律意见给当事人,让当事人自己作出是否聘请律师的决定。
但实务当中,有部分当事人在初次与律师打交道时,就要律师对案件结果作出承诺。有时候,律师连基本的案卷材料都没有看到。
有时候,在电话咨询过程中,就有当事人提出此类要求。这是极其可笑的。
禁忌四、熟人介绍的律师并非可靠
法律服务由于其固有的特殊性,加之我国律师制度恢复才三十余年,法律服务体系总体还不十分完善,老百姓对法律服务的价值还处在将信将疑的阶段。
一旦遇到法律难题,找律师往往也是病急乱投医、有奶便是娘。但更多的时候,请律师还是通过亲戚、朋友的介绍或者转介绍。
也就是说,事实上当事人与律师之间是缺乏全面了解的,一切均维系在与中间人或介绍人的信任之间。如果中间人或介绍人负责的话,那还好。
如果不负责任的话,就会导致实务当中我们了解到的一些让人啼笑皆非的情形,如到最后客户竟然发现所谓的“律师”没有律师执业证,后来经证实系当地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这批人是不能办理刑事案件的,但可办理一些民事案件,有时也对外宣称是“律师”)。
还有些当事人,其实要找的是刑事案件律师,最后案件败诉之后才发现介绍人给他介绍的,是一位在离婚诉讼领域享负盛名的所谓“大律师”。
最糟糕的情况是,我们必须指出,有部分律师和介绍人沆瀣一气,律师给予一定提成的介绍费,介绍人负责介绍案件。在这种利益分配制度之下,介绍人介绍案件往往唯利是图,而忽视律师的专业范围和当事人的具体需求。
所以,清醒的当事人应该去全面考察律师的个人执业经历、执业专长,而非轻信熟人的介绍或鼓动,要有自己的客观标准和评判尺度。
禁忌五、付费后试图控制律师
这类当事人也是愚蠢的。之所以选择做律师,大部分人还是看重这个职业的自由并且义无反顾。有些公法检转行过来的律师,甚至不顾家人的反对、领导的挽留,大部分都是为了自由。
所以,从骨子里,他们就不想被束缚、任人差遣。
当事人聘请律师付费是理所应当的,律师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是职责所在。但本质上,二者是独立的个体,互相不牵制,更没有主仆之分。
有些当事人在付费后,自以为是,以为律师就是他的仆人了,不分昼夜、是非工作日、是非假日地拨律师电话,询问案件进展。
最后律师受不了,发生矛盾,双方关系恶化,甚至解除委托,最终影响整个案件的进展。
当事人在与律师事务所达成委托之后,应当对自己的律师充满信任,并树立以律师工作为中心的思想,一切听从专业人士的指导。
当然,这不排除当事人有自己的建议或看法可以和律师交流。律师在综合案件具体案情的基础上,可以选择性接受当事人的建议。
对于一些不合理甚至违法的建议,律师可以拒绝,以免节外生枝,影响整个案件的进度。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当事人在正式聘请律师之前,必须做到:
一、考察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当地所处的地位。
二、了解律师个人的业务专长(民商、刑辩、上市等)。
三、要求律师提供成功案例或胜诉判决。
四、网上浏览律师的办案记录或其他信息。
一、如何聘请一位好律师下面三个特性可以帮助你来判断:1、律师服务的高效性,即好律师必须思路敏捷,工作踏实勤快,他能充分施展自己的才能,最快完成当事人的委托;2、律师服务的准确性,即好律师必须准确地运用掌握的法律知识及法律信息,制订正确有效的计划和方案,通过一系列必要的法律活动来全面实现当事人的合法主张;3、律师服务的圆满性,它是评价律师服务提供结束后,服务结果最终成绩的关键特性,它还涉及到律师在提
1、能。 2、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可以各自接受同一案件中原告、被告的委托,同时担任诉讼代理人。3、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4、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房产纠纷律师收费标准:各个地方的律师收费各有不同,一般而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费10000元起步,案件价值500万元以上的按照3-5%收取律师费。一、按计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二、按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5万-10万(含10万元):8%10万-50
一般拆迁纠纷律师收费标准:(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 30000元/件。上下浮动幅度:20%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 费率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 6% 10-50万元的部分 (含50万元) 5%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 4% 100-500万元的部分 (含500
很多当事人关心的问题“真没想到,有一天我也会打官司,但我真的不知道上哪儿找律师,身边也没有律师朋友,网上的信息太杂乱了不好甄别,到底怎样才能找到一个靠谱律师呢?” 其实这是个让很多人头疼的问题。从业十一年的杨志峥律师对此做了解答,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参考,大家也可以收藏一下,有备无患。我们先从找律师的渠道说起。找律师的渠道1. 熟人介绍。2.法律咨询热线114或12348,他们会给推荐一些律所或律师。
与律师协商一致达成风险代理条件后与律师事务所签订风险代理委托合同,按照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这个你在网上找肯定是没有用的,网上没办法找到人,
律师对于建设法治社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很多人聘请律师后连呼“上当”,这是怎么回事? 一、假律师。很多人无法考取律师资格,于是,凭借不系统的法律知识,非法经营。识别方法:必须要其出示司法部颁发的“律师执业证书”,红棕色64开本,封闭盖有金色国徽,写有金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第一页有本人照片盖有省、直辖市、自治区司法局的钢印,还必须盖有当年年检的司法局的印
直奔主题。请律师前,请务必消灭如下几个错误认识:1、案子简单,请个便宜的律师就行。不废话点评:一分钱一分货,世间没有小案子,办砸后的修复成本要远高于灭敌于萌芽。2、我花钱了,得找一个能保证我胜诉的律师。不废话点评:律师执业道德不允许承诺案件结果,审判权归法院独有,拍胸脯的99%是骗子。多说一句,如果败诉,这个律师肯不肯承担保证责任赔偿你损失?一言以蔽之。3、我得找个有关系的律师。不废话点评:司法人
一、原告诉称 李一上诉请求:1.撤销判决,改判支持李一的全部诉讼请求;2.a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法院未对a公司与b公司所签订的系列协议的具体内容和效力进行审查,违反了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13条的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是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重点,涉及到民事权益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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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般是有律所和律师姓名的律师函是真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