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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工人受伤后,建设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如何赔偿残疾赔偿金?

问题描述

建筑工地工人受伤后,建设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如何赔偿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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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案例简介:

原告陈X平受被告陈X华所雇在被告乌兰察布市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的银海新苑回迁楼务工。2021年7月29日上午,原告陈X平在施工工地拉管过程中摔倒,双腿受伤。

入住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治疗,诊断为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并行手术治疗,住院12天。期间被告XX人寿保险公司理赔医疗费9000元,其他费用原告自行垫付。

出院后,原告委托本律师起诉到人民法院并委托法院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要求个别高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62743元。

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XX人寿保险公司赔偿原告63798元,被告乌兰察布市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85394元。

本案胜诉。

律师观点:

被告乌兰察布市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在工地务工人员从被告XX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XX建筑工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建筑工程意外伤害团里医疗保险》。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履行对上产情况的鉴定,人身保险伤残等级程度分为一至十级,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到10%,即十级伤残对应赔付比例为10%,九级伤残对应比例为20%,以此类推。

结合《XX建筑工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保额为50万元,每级伤残等级对应的赔付比例乘以保额为保险公司的履行范围,本案中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对应的残疾赔偿金为基本保额50万的10%即5万元。

所以对于意外伤害保险而言,在赔偿残疾赔偿金时不是按照全额赔偿,而是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比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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