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的亲属在一家劳务公司分包的建筑工地工作,该劳务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为60万/人。
原告的亲属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原告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后,委托我们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辩称本案的投保方式是以工程造价收取保险费,而劳务公司在施工范围内有劳务合同和模板脚手架两个分包合同,投保的合同造价仅为劳务分包合同,不包括模板脚手架合同,而原告的亲属系架子工,因此其不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不应当赔偿。
【争议焦点】:本案的被保险人如何确定?
【双方观点】
原告观点:投保方式不能限定被保险人的范围,保单也没有写明仅承保该地块的劳务合同。本案为人身保险合同,与投保的工程数量没有关系。
被告观点:被告仅承保了劳务分包合同,原告的亲属属于架子工,不是劳务分包合同中的工作人员,因此不是被保险人。
【法院观点】
涉案险种为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保单特别约定载明保单按工程面积,因人员流动频道,故最终承保人员以该工程实际人员为准,无需事先提供名单,不因人员变动而调整保费……本合同的施工范围为×地块,建筑面积61286.62平方米,该特别约定表明被告承保的人员范围系按「工程面积」和「施工范围」确定,投保方式仅为约定的保费的计算方式,不能以投保方式推定承保范围,被告辩称的承保范围仅为劳务分包合同没有事实依据。
【律师建议】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是专业性比较强的案件,保险条款大多晦涩难懂,对于保险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该如何解读保险条款?另外案件的切入点和诉讼策略也都需要事前准备,因此建议遇到保险纠纷案件最好有专业律师介入。
你好,这个就要看保险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如果只约定保工作时间,那就麻烦。如需帮助可以电话联系我。
律师观点分析案例简介:原告陈X平受被告陈X华所雇在被告乌兰察布市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的银海新苑回迁楼务工。2021年7月29日上午,原告陈X平在施工工地拉管过程中摔倒,双腿受伤。入住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治疗,诊断为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并行手术治疗,住院12天。期间被告XX人寿保险公司理赔医疗费9000元,其他费用原告自行垫付。出院后,原告委托本律师起诉到人民法院并委托法院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
不赔的。平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意外险的一种,只承担约定条件下的身故和伤残。它的附加险会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或者还有住院津贴。但是,作为人身保险的一种,它是没有误工费一说的。误工费弥补的是收入损失,不属于人身保险范畴。
看保险合同是如何约定的
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魏兴宁律师表示,团体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归属员工或其近亲属,无法替代工伤保险。员工因工作发生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团体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抵偿自身的赔偿责任。一、团体意外伤害险具有员工福利性质,保险金归属员工或其近亲属团体保险通常是由雇主提供的免费的健康保险或者失能保险,一般是作为员工受雇状态下的附加福利,或者作为员工薪资扣减后加以返还的方式之一。即团体险人身险具有员工福利性质,
【案情简介】A公司为其雇员向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公司的员工B在该公司承建的某小区施工中受伤,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在工伤赔偿诉讼中,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B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在内的损失。法院向保险公司发函载明:上述赔偿款经本院执行,已由A公司全部赔付,执行中查明A公司在你公司为B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但在诉讼过程
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 建筑业是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行业。《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5号文件)对农民工特别是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加快推进建筑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可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
您好,由用人单位即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赔偿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和雇主责任险有什么区别两种保险的区别:这两个险种都能给企业或单位的职工提供经济上的保障,但二者却属于不同范畴的保险,其区别主要体现在:(1)两者的被保险人不同。在雇主责任险中被保险人是雇主,而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单位的职工。(2)两者的保险对象不同。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对象是雇主依法对雇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对象则是职工的身体或生命。(3)两者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简称“建意险”)是工程承包企业在具体项目的经营管理中经常涉及的险种,自2011年《建筑法》修订之后,该险种从法律层面已不再作为强制性险种,但由于部门规章、地方法律规范等相关文件中并未相应修订,故在具体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多数地区仍然将其作为强制性险种予以要求,有的地区将是否投保该险种作为能否开工、能否验工计价的强制性指标。因此,建意险的投保,几乎成为每一个施工单位必然要
一、交通事故属意外伤害险吗 交通事故属不属于意外伤害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判断:如果车祸是自己开车过程中发生的,不属于意外险的赔付范围,应属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如果是第三者车祸给自己造成的伤害属于意外险的赔付范围。 交通事故属于意外伤害险,以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为条件,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一般是指企业作为投保人,员工作为被保险人,统一以团体的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其保险责任范围通常包含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医疗、意外住院津贴等
在各种各样风险当中,最不可预测的就是“意外”的风险了。因为意外事故的发生与人们的性别、年龄无关,是猝不及防的。小到雪后跌滑,大到交通意外,无法事先预知。因此,很多人会给自己投保意外险,而企业也会给员工投保工伤保险,以规避意外带来的风险。但由于对意外险和工伤保险的了解程度不够,还是有很多人难以区分社保中的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中的意外险。其实这两种保险看似很像,二者之间的区别还是很大的。下面,小编将为大
对方全责走对方保险,自己购买的意外伤害险是否还能赔付不能。意外医疗保险是差额赔付的,就是说不会重复报销的,有社保或农合的先报社保或农合,商业险报销剩余的部分,所以对方赔付之后保险公司就不会再赔付了。全责方给对方需要怎么理赔第一步,如果事故发生在道路上,必须立即打开双闪灯,并在车辆后方设置警示标志,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如果路上车辆较多且车速较快,应该立即退避至安全地带后再进行协商。第二步,在确认安全
专业分析: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医疗这三个方面。具体情况如下:1、意外伤害身故、伤残赔偿金:意外身故赔偿金额为险种的最高赔偿限额;而意外伤残的赔偿标准则要根据伤残程度划分,伤残程度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2、意外医疗赔偿金:它属于损失补
1、受害人方自行选择法院认可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当事人自行委托评定的,对方有时不会认可,这是就需要重新向法院申请伤残等级评定。所以,当事人自行委托评定,要考虑对方能否接受。2、申请人民法院委托评定。受害人方可在起诉时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机构对伤残情况进行评定。对该评定结果,如无特殊情况,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法院在接受申请后一般先征求双方意见,如双方能够协商一致选定评定机构的,则
父母最大的希望就是看到孩子健康快乐地成长,因此,校园安全一直是家长关注的焦点。许多家长为了孩子的切身利益,购买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那么,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报销?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流程是怎样的呢?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是由传统的学生、幼儿平*保险(简称“学平-险”,下同)改良演变而来,有的地方改良为“学生意外伤害附加医疗补充保险”(简称“医补险”),有的地方与当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
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计算方式一般如下:从建设工程开工当天算起,到验收竣工且验收合格截止时间。实行施工总承包,由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建设工程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团体险,简称为建工意外险,又称为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该险种是由施工单位进行支付的,由于是以团体的形式进行缴费,而且属于冷门的险种。《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当以书面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