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数量连年上升,且上诉率高。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法律事务部以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为时间区间,对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577份劳动争议上诉(含再审)案件裁判文书进行了整理和分析,借此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情况、产生原因、争议焦点形成一定了解,在此基础上撰写完成《长沙中院劳动争议司法审判大数据报告》。
特别说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劳动争议案件判例,不仅对长沙市各基层法院、劳动仲裁机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而且对于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律师均有参考价值。
本文以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上公布的案件为统计数据来源,因法院实际审理案件数量与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案件数量可能不一致,故本报告统计结果可能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差异。
一、基本情况
(一)案件数量、上诉率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577份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文书,其中二审案件572件,再审案件5件。
另据我们统计,2014年,长沙市各区县基层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文书总计仅576份,无法据此计算出长沙市劳动争议案件上诉率。
为统计方便,我们抽选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4年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劳动争议案件为统计数据样本,以此为基数计算案件上诉率。
2014年,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劳动争议案件共计172件,其中102件提起了上诉,上诉率为59.3%。
也就是说,有一半以上的劳动争议案件进入了二审,大多经历了“一裁两审”程序。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572件劳动争议上诉案件中,用人单位提起上诉的293件,占上诉案件的51%;劳动者提起上诉的218件,占上诉案件的38%;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提起上诉的61件,占上诉案件的11%。
(二)裁判结果和改判率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572件劳动争议上诉案件中,维持原判的有347件,驳回起诉的54件,不予受理的1件,二审撤诉的25件,发回重审的36件,部分改判的107件,全部改判的2件。
据此,二审改判率为19 %,60.5%的劳动争议上诉案件维持原判。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劳动争议案件进入二审后想要改判还是很难的。大部分上诉案件最终以维持原判息诉。
(三)案件所涉争议焦点
经过对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572个劳动争议上诉案件进行归类分析,发现劳动争议案件争议事项的焦点主要体现在: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工资支付、加班/年休假工资、工伤保险待遇、二倍工资赔偿、劳动关系认定和解除上。
(1)经济补偿、赔偿金
此类争议是上诉案件中最多发的争议类型,其中争议事项涉及经济补偿金的案件占比26%,为150件。其中,在法定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最为突出。
其次,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案件占比11%,为61件,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进行仲裁、诉讼程序,将毫无悬念地要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2)支付工资、加班/年休假工资
在572件案件中,请求支付工资的案件占比为11%,为65件;请求支付加班费及年休假工资案件占到比为6%,为36件。
相比之下,年终奖、违约金的诉求占比数量相对较少。由此可见,企业不支付加班费、未落实年休假制度的法律风险很大。在这种情况下,因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被动、从属地位,为保住工作岗位,往往采取隐忍的态度,一旦双方发生矛盾或劳动关系解除之后,员工往往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关费用,与此同时,一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3)工伤保险待遇
大部分社会保险争议主要发生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上,案件量占比8%,共计45件,其中,二审部分改判的为27%,维持原判的为73%。
也就是说,一旦发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用人单位百分百需要赔偿劳动者的损失,法院改判主要是因为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的问题。
之所以社保争议诉讼主要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是因为社会保险缴费(不缴或不按标准缴纳)的争议,仲裁机构、法院现一般通行作法是不予受理。
社会保险争议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企业未缴、少缴、欠缴社会保险费,而引发的员工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的劳动争议;
另一类是因用人单位未缴、少缴、欠缴社会保险费,而引发的员工请求用人单位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劳动争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司法解释,目前长沙的各级人民法院只受理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造成的损失的赔偿案件。
对于以上第一类社保争议,目前长沙的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这是社保行政管理部门的事情,因此,一律不予受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大大减少了社会保险诉讼争议的数量。
可以预想,一旦法院对社会保险争议的受案范围扩大,社会保险争议将会逐步增多,甚至会呈井喷式的增长。
从行业分布来看,工伤保险争议案件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建筑业。
(4)二倍工资
上诉案件中,劳动者主张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占10%,共计58件。许多中小企业法律意识较差,长期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到期不及时续签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甚至还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规避一些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没有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不仅仅对劳动者,而且对企业也是一种保护。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同时,还将与劳动者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劳动关系认定
涉及到劳动关系认定的案件数量占了上诉案件总量的7.8%,共计45件。此类案件中,一半以上是因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工亡,但无法进行工伤认定而进行的诉讼。
部分企业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发生争议,采取推诿的态度,劳动者想要获得相关利益,必须先进行劳动关系的认定。
这是导致该类案件的主要原因。
(四)争议所涉行业分布
根据检索到的数据,劳动争议案件所涉行业分布极为不均,争议多发行业前两位的为制造行业和建筑行业。其中制造行业涉案132件,建筑行业(含房地产企业)涉案106件,其他行业分布较为零散。
(五)争议所涉集体诉讼
集体诉讼案件,本文是指在诉讼中,劳动者人数达到五人以上与同一用人单位发生相同或相近利益争议的称为集体诉讼案件。统计结果显示,涉案的406家企业中,有12家企业需要应对员工集体诉讼。
其中,某航空公司因核心岗位员工多人离职而发生劳动争议,案件标的额合计高达上千万元。如此高额又高频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也提醒用人单位应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同时对群体性员工诉讼设立预警机制。
二、特征及原因
通过对长沙市劳动争议案件的上诉数量、审判程序、裁判结果、争议事项、行业分布等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劳动争议上诉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1)上诉率高,调解难度大。一方面,裁判尺度及法律适用不一致,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客观存在,使裁判结果缺乏公信力;
另一方面,当事人面对低成本的诉讼较主观,随意,一旦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即提出上诉。同时,用人单位想利用“一裁二审”的诉讼周期拖延时间,造成案件审理难度增大,以此迫使劳动者同意签订对用人单位有利的调解协议。
(2)改判率较低,大部分案件都以维持原判息诉。这主要是因为劳动争议案件的标的额普遍较小,经过多年的实践经验,各地仲裁委和各基层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积累了丰富的裁判经验,而且劳动争议案件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在二审中很难产生新的证据,当事人要获得新的事实和理由来推翻原生效判决很难。
因此,劳动争议案件改判的主要原因是劳动仲裁机构及法院对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及裁判尺度问题不一致导致的。
(3)呈现出群体性、组织性的特征。一方面用人单位不合法、不合规的劳动用工管理触及的不是个别劳动者而是大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群体性劳动争议往往会使劳动者产生“人多力量大”的感觉,不愿意调解而采取“诉讼到底”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时甚至是不合法的权益。
用人单位对想要开展群体性案件的调解工作很困难,也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4)反应出用人单位管理不规范的地方较为相似。主要表现在用工不规范、劳动合同签订不及时甚至不签、社会保险不依法缴纳、员工离职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的根源还是企业法律意识淡泊,甚至明知不为可为之,忽视劳动争议的成本代价,不注重企业的规范化管理。
三、律师建议
(一)提高合法用工的法律意识,规范管理模式
提高合法用工的法律意识,规范管理模式,定期对相关制度的合法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查。这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甚至杜绝劳动争议的产生,促进用人单位建立和谐有序的劳动关系。
(二)管理人员法律培训常规化
劳动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非常庞杂,更迭又快,甚至在一些问题上存在冲突,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若没有持续性的关注及实战经验的积累,很难进行有效的劳动关系管理,驾驭劳动争议案件。
因此,用人单位对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应常规化,基础的法律培训能够帮助管理人员增强对劳动争议的预判能力,树立正确的证据意识、了解解决争议的法律规定,促进用人单位进行合法化管理,最大程度减少企业的损失。
(三)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用工形式
用人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及需求,针对不同岗位选择最为合适的用工形式。特别是《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颁布实施后,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考虑将劳务派遣用工转成劳动合同用工、业务外包等其他用工方式,值得注意的是在进行业务外包时,要把握好业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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