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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院公司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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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院公司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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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路径与检索结果

本次检索主要使用Alpha案例数据库,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5日的裁判文书进行研究。

Alpha支持的高级检索条件包括全文关键词、标题关键词、案号、当事人、代理律师、律所、法官、法院、裁判时间、法院观点、裁判结果和引用法条等。

本次检索的具体路径如下:

1. 数据来源:Alpha案例数据库

2. 案由: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3.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4. 裁判时间:2017年1月1日-2018年6月5日

5. 检索时间:2018年6月5日上午11:06

6. 样本数量:226份

(根据选定案由、法院及裁判时间进行检索,获得226份裁判文书作为研究样本)

检索场景的具体条件如下:

226份裁判文书宏观分析

一、 主要案由

对226份裁判文书的案由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前六位的案由分别为:股权转让纠纷(67份,约占30%)、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33份,约占15%)、股东资格确认纠纷(22份,约占10%)、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21份,约占9%)、申请公司清算纠纷(13份,约占6%)及股东出资纠纷(13份,约占6%)。

而其他案件的案由则涵盖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公司决议纠纷类、公司解散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清算责任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公司设立纠纷、公司清算纠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公司增资纠纷、新增资本认购纠纷等(57份,约占25%)。

二、审理程序

对226份裁判文书的审理程序进行分析,其中一审程序有11份,约占5%;二审程序有51份,约占22%;再审程序有153份,约占68%;

执行程序有9份,约占4%;其他程序有2份,约占1%。

可以发现,广东省高院审理再审程序案件的比例占超过六成,而再审程序作为纠正原审裁判错误的程序,足以体现出广东省高院审理案件的复杂性。

三、文书类型

对检索到的226份裁判文书进行初步筛选,发现:在2017年的215份裁判文书中,裁定有188份,判决有27份;在2018年的11份裁判文书中,裁定有10份,判决有1份。

在226份裁判文书中,裁定共198份,判决共28份,裁定与判决之比约为7:1。这也反映了广东省高院作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层级通常较高。

四、裁判结果

1、二审裁判结果

筛选得到51份二审裁判文书后,让我们来重点关注裁判结果。

裁判结果分布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有22件,约占43%;撤销原审判决,进行改判(含部分改判)的有4件,约占8%;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有2件,约占4%;

撤销原判,指令再审的有12件,约占24%;准予撤回上诉的有6件,约占12%;撤销原判,驳回起诉的有3件,约占6%;

准予撤回起诉的有1件,约占2%;其他的有1件,约占2%。

根据上述二审统计数据,维持原判、指令再审或发回重审、撤诉类(撤回上诉及撤回起诉)、驳回起诉、改判之比为22:14:7:4:3。

可以得出,广东省高院的维持率约为44%,改判率约为8%,指令再审或发回重审率约为28%。

最高人民法院同类案件数据显示(参见《2014-2017年最高法院公司纠纷大数据报告》),其维持率约为59%,改判率约为33%,重审率约为5%。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广东省高院的维持率和改判率皆明显低于最高院,但指令再审或发回重审率则明显高于最高院。

而在广东省高院51个二审案件中的4个改判案件中,改判原因分列如下:3个案件的改判原因涉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3个案件的改判原因涉及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这两个改判原因是广东省高院最为常见的二审改判原因。

 2、再审类裁判结果

对153个再审类案件进行分析,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程序的有133件,约占87%;再审程序的有20件,约占13%。

 

分别针对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程序的裁判结果进行筛选,可以发现:

133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中:驳回再审申请的有118件,约占89%;提审的有8件,约占6%;指令再审的有3件,约占2%;

终结审查再审申请的有1件,约占1%;准许撤回再审申请的有3件,约占2%。可以看出,广东省高院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程序案件的结果中,驳回再审申请占绝大部分。

20个再审程序案件中:维持原判的有5件,占25%;撤销原判,进行改判的有11件,占55%;撤销原判、指令再审的有2件,占10%;

准许撤回再审请求的有2件,占10%。在再审维持原判的5个案件中,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有1个,占20%;维持二审判决的有3个,占60%;

维持再审二审判决的有1个,占20%。

在再审改判的11个案件中,其中10个是作为系列案合并审理的案件,改判理由皆为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另外1个案件的改判理由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

可见,法律适用错误是广东省高院再审改判的主要原因。

五、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

在51份二审裁判文书中,针对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进行统计:仅原审原告(或申请人)上诉的有27个案件,约占53%;

仅原审被告(或被申请人)上诉的有21个案件,约占41%;原被告皆上诉的有3个案件,约占6%。

总体而言,原审原告(或申请人)上诉的有30个案件,原审被告(或被申请人)上诉的有24个案件,原审原告(或申请人)上诉的比率略高于被告(或被申请人)。

六、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

针对153份再审类裁判文书中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进行分析:只经过一审程序审理的有1个,约占1%;

只经过一审、二审程序审理的有149个,约占97%;经过一、二审和原再审程序的有3个,约占2%。

在153个案件中,由一审原告申请再审的有75个,由一审被告申请再审的有77个,由一审第三人申请再审的有1个;由二审上诉人申请再审的有118个,由二审被上诉人申请再审的有31个;

由原再审申请人申请的有3个,没有由原再审被申请人申请再审的案件。

总体而言,申请再审的主体中,在一审程序中原、被告分布较为均衡,接近于1:1;在二审程序中上诉人明显多于被上诉人,比例约为4:1。

只有3个案件在申请本次再审前已经过原再审程序,而巧合的是这3个案件中申请再审的主体在原再审程序中都是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七、律师代理情况

在律师代理情况方面,226个案件中,双方皆不委托代理律师的有37个,约占16%;一方委托代理律师的有95个,约占42%;

双方皆委托代理律师的有94个,约占42%。总体统计,有律师代理的案件有189个,约占84%。

而再审类的153个案件(包括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中,双方皆不委托代理律师的有28个,约占18%;仅一方有委托代理律师的有76个,约占50%;

其中,仅申请人(或申诉人)有委托代理律师的有72个,约占47%;仅被申请人(或被申诉人)有委托代理律师的有4个,约占3%;

双方皆有委托代理律师的有49个,约占32%。总体统计,有律师代理的案件有125个,约占82%;且申请人(或申诉人)委托代理律师与被申请人(或被申诉人)委托代理律师的数量之比为121:53,约合2:1。

申请人(或申诉人)委托代理律师的比率明显高于被申请人(或被申诉人),充分体现了启动再审程序的复杂性和困难度较高,再审“逆转”难度较高,以及律师在再审程序中的专业性价值。

对再审类的153个案件与全部226个案件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再审类案件中双方皆委托代理律师的比例明显较低,仅一方委托代理律师的比例较高,结合前述分析推测,原因可能是再审类案件中申请人(或申诉人)一方委托代理律师的比例明显高于被申请人(或被申诉人),再次体现了再审启动和“逆转”的难度较高的现实,以及律师在再审类案件中的独特价值。

八、 高频法条

1、高频程序法条

在226个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中,高频程序法条包括:《民事诉讼法》(2017)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被91个案件引用;

《民事诉讼法》(2017)第二百条,被66个案件引用;《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被53个案例引用;

《民事诉讼法》(2012)第二百条,被28个案例引用;《民事诉讼法》(2017)第六十四条,被20个案例引用。

2、高频实体法条

在226个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中,高频实体法条包括:《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第十八条,被11个案例引用;

《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被10个案例引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被10个案例引用;《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被10个案例引用;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1997)第二条,被9个案例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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