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权转让人未按约履行报批义务违反诚信原则的,可认定存在缔约过失,需赔偿由此给善意相对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深圳市标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鞍山市财政局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2期】案例要旨:一、合同约定生效要件为报批允准,承担报批义务方不履行报批义务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缔约过失人获得利益以善意相对人丧失交易机会为代价,善意相对人要求缔约过失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除直接损失外,缔约过失人对善意相对人的交易机会损失等间接损失,应予赔偿。
间接损失数额应考虑缔约过失人过错程度及获得利益情况、善意相对人成本支出及预期利益等,综合衡量确定。2. 法律无明文规定且股东未明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未进场交易不视为优先购买权已丧失—中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5期】案例要旨:虽然国有产权转让应当进产权交易所进行公开交易,但因产权交易所并不具有判断交易一方是否丧失优先购买权这类法律事项的权利,在法律无明文规定且股东未明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未进场交易,并不能根据交易所自行制定的“未进场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交易规则,得出其优先购买权已经丧失的结论。
3. 股权投资估值调整的合意必须清晰地约定于合同中,否则不予认定—山东华立投资有限公司与新加坡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案例要旨:股权投资估值调整协议是投资公司在向目标公司投资时为合理控制风险而拟定的估值调整条款。
股东之间为适应现代市场经济高度融资需求有权自治约定股权投资估值调整的内容,但股权投资估值调整的合意必须清晰地约定于合同中。
4. 已完全履行的股权转让协议不能被解除,构成合同主要内容的条款不能被单独解除—董某某与朱某某、李某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3辑】案例要旨: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整合协议书与股权转让协议是两个有密切联系却又相互独立的合同。
独立存在的股权转让协议因已完全履行而不能被解除。另一协议中的条款构成了协议的主要内容,或者该部分条款的解除将使合同的主要内容不能实现,或者部分解除将使当事人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称、进而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时,该部分条款不能被单独解除。
5. 因买受方违约致使股权未能转让,出让人请求支付违约金的,合同履行期间标的企业的正常经营性支出,不应当认定为损失—丁某诉种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44号】案例要旨:股权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股权出让人继续经营目标公司,因买受方违约致使股权未能转让,出让人请求支付违约金的,合同履行期间标的企业的正常经营性支出,不应当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中的“损失”。
6. 股权转让方延迟履行股权变更手续,双方未约定违约责任,受让方主张因延迟履行股权变更手续为其带来损失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姜某诉栾某某等迟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违约赔偿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2辑】案例要旨:1.股权转让方迟延履行股权变更手续,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受让方主张因转让方迟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致其不能及时获得股权给其造成损失的,受让方应当对该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2.按约支付股权转让款属于股权受让方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转让方收受并占有该转让款是其依法享有的合同权利,股权转让款并不存在被不当占用的情形。
因此,股权受让方主张将股权实际变更前转让方占用其交付的股权转让款的利息作为转让方迟延履行给其造成的损失,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 为骗取股权变更登记、行代持股权之实,以及为保证债权实现、受让人非善意取得的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许某某诉王某某、南安三颖建材有限公司等转让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2019年第7辑】案例要旨:为骗取股权变更登记、行代持股权之实,以及为保证债权实现、受让人非善意取得的股权转让合同均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公司股权变更后企业类型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除了法律法规对变更股权的生效条件另有要求外,不再一律以审批为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
被刑事拘留羁押的涉外人员,如没有证据证明在国内有住所,其上诉期限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的规定。
8. 转让人是否具有股权转让的意思表示应当从其行为意思、表示意思及效果意思等方面进行考量,仅因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出示了转让人身份证原件,不能推定转让人具有股权转让的真实意思表示—左某诉北京鑫丰汇川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宁强泛珠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2018年第9辑】案例要旨:1.认定股权转让合同中转让人是否具有股权转让的意思表示,首先应当从其行为意思、表示意思及效果意思等方面进行考量,在转让人不具备转让股权意思表示的主观要素时,仅因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出示了转让人身份证原件,不能推定转让人具有股权转让的真实意思表示。
2.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对股权变动的影响应区分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在第三人善意取得被转让的股权后,被冒名转让的股东可向冒名行为人主张损害赔偿。
9. 因被代理人容忍家庭成员作为其代理人出现,股权受让方有理由相信代股东签字的行为人有代理权,则构成容忍型表见代理—A公司、李某甲、千某某诉B公司、徐某、王某、李某乙股权转让纠纷案【《人民司法.案例》2020年第2期】案例要旨:股权转让合同中,股东家庭成员的代签行为在没有取得股东明确授权和事后追认的情况下,属于无权代理,但还应考察该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股权虽然具有人身属性,但是夫妻、父子关系作为特殊社会关系,在其中一方处置另一方所有且如此巨大的财产时,另一方完全不知情,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此时应结合案件的相关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请点击指导性案例关注公众号。如因被代理人容忍家庭成员作为其代理人出现,股权受让方有理由相信代股东签字的行为人有代理权,则构成容忍型表见代理。
10. 股东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以公司名义擅自对外提供巨额担保,内部转让股权时未向受让股东披露的,构成欺诈—荣某诉张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人民法院报》2018年3月29日第6版】案例要旨:股东在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以公司名义擅自对外提供巨额担保,在内部转让股权时未向受让股东披露该事实的,构成欺诈,受让股东可以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返还股权转让款。
1. 股权转让人未按约履行报批义务违反诚信原则的,可认定存在缔约过失,需赔偿由此给善意相对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深圳市标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鞍山市财政局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2期】案例要旨:一、合同约定生效要件为报批允准,承担报批义务方不履行报批义务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二、缔约过失人获得利益以善意相对人丧失交易机会为代价,善意相对人要求缔约过失人赔偿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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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执行的10个期限一、案件的一般执结期限:6个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二、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一般规定为2年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246条的规定,申请执
转让方(以下称甲方):身份证号:受让方(以下称乙方):身份证号:鉴于甲方在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 %股权,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全部股权,并且甲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 %股权。鉴于公司股东会也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 %股权。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股权转让1、甲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
特殊类型监察对象有关问题的答复汇编编者按:如何把握和处理好特殊主体是否属于监察对象问题,始终是监督执纪工作中的一个重难点。现就中央纪委公开发布的关于“监察对象范围”中的7个常见疑难问题答复进行汇总,供参考(已编注)。目 录1.办事处党工委书记是否属于监察对象;2.县工会的会计是否属于监察对象;3.事业身份工作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4.参公管理人员退休后是否还是行政监察对象;5.上市中央企业干部是
《民法典》关于房屋租赁,最关心的10个租房问题。 一、租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 根据民法典规定,任何物权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超过部分自动失效。相对来说,住宅租赁超过20年的很少,但有些开发商将车位一次性40年租赁给业主这种方式就是违规的。要清楚这一点,不要交了40年费用,后面20年却自动失效。 二、出租人维修义务 房屋使用过程中,租客和房东对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往往不明确,容易产生争执,
关于撤诉的10个法律后果(含一审、二审、再审)李玉林律师 2022-11-17 15:15 发表于天津引言在民事诉讼中,撤诉可分为撤回起诉、撤回上诉。具体可包括:一审程序中,原告撤回起诉;二审程序中,上诉方自行撤回上诉,或者上诉方与被上诉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上诉,或者原审原告撤回起诉;再审程序中,再审申请人在再审审查时撤回再审申请,或者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
一、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主体?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依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5月16日 36号令)第三十七条,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可以依法无偿划转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因此,划出方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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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近年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多,这类纠纷群体诉讼多,社会影响大,如何妥善解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成为司法实践的热点及难点。本文梳理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类案裁判思路,归纳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核心裁判观点。裁判规则裁判要旨 1
导读:股东基于股权转让而产生的纳税义务亦无法避免,由于股东认识错误,导致股权转让中的税收陷阱比比皆是。1股权转让阴阳合同中的“避税”条款无效《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转让方不须就股权转让价款向受让方提供任何形式的发票,但需出具收据或收条的约定,属《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应为无效条款,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涉案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股权转让协议》的
张静律师解答:公司有违法经营行为,只是会受到行政部门的处罚,与股权转让纠纷无关。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受让股权后认为价格高了,起诉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的争议实际源于原告认为受让股权的价格过高,而不是公司的违法经营,判决驳回其诉求。判决书节选:法院认为,关于陈某主张的吴某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情况。现有证据显示奢某公司确实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情形。《入股协议书》第七
感情破裂的标准是: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1.被申请人写老板名字一被申请人不是人,是公司名,最终败诉。2.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公司一直拖时间,超过劳动仲裁一年时效,申请双倍工资,最终败诉。3.未收集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同事很难成为证据,要保留相关合同以及工资条和打卡记录等,最终败诉。4.分不清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是公司正常辞退你的补偿﹣ N ;赔偿金是公司违法辞退你的补偿﹣2N。写错了,最终败诉。5.公司口头辞退一不用气头上就申请裁
家暴立案的三个条件是: 1.有犯罪事实发生; 2.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3.公安机关有管辖权。 家暴是属于家庭型犯罪,当事人有实际的损害事实,即可到公安机关亲自报案,家暴是亲告罪,不告不理。法律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