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股东基于股权转让而产生的纳税义务亦无法避免,由于股东认识错误,导致股权转让中的税收陷阱比比皆是。
1股权转让阴阳合同中的“避税”条款无效
《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转让方不须就股权转让价款向受让方提供任何形式的发票,但需出具收据或收条的约定,属《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应为无效条款,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涉案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股权转让协议》的其他条款及《补充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2实缴注册资本0元,股东0元转让股权也要缴税
某物业管理公司的股东王女士,将其持有公司的10%股权(股东约定认缴现金资本100万元,王女士占10%应出资10万元,实缴0元)以人民币0元转让给了刘先生。
王女士认为本次转让股权收入为0元,实收资本也是0元,无转让所得,应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这家物业管理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本100万元、实缴资本0元,根据2016年9月这家物业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列报:所有者权益36266.43元(实收资本为0元,未分配利润为36266.43元),根据相关规定需要核定其转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此,税务人员向王女士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对于王女士的这次股权转让,物业公司2016年9月《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为36266.43元,王女士拥有公司10%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为3626.64元。
作者特别提示:她以0元转让其所有的股权,明显低于其所有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因此,应按上述相关规定核定其本次股权转让收入并计算其转让所得。
即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取得股权时的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股东转让股权并完成工商变更,即使没有收到股权转让款也要缴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4纳税人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并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不予退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作者特别提示:基于此规定,如果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履行,履行的标志是受让人已经向转让方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并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则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5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
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
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二、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其财产原值为其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
6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也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第86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
作者特别提示: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7个人股权转让合同签订生效后,即使转让方没有收到股权转让款也应当申报纳税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8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属于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文件)国税总局对江苏省地税局的批复,确认苏宁环球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以其持有的浦东建设公司股权参与苏宁环球定向增发的行为,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9以非货币出资形成的股权转让时涉及二次纳税义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件)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
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一次纳税义务产生。
对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形成的股权转让所得,仍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次纳税义务产生。
股权转让后未分配利润的处理方式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时,未分配利润如何处理,公司法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属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属公司所有。股东在转让股权时,也将其股权所对应的股东针对公司的财产权益、管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了。也即股权转让价款中应该包含未分配利润的对价,不能另行核算。如果依据公司章程,在股权转让前实施利润分配,股东获得红利,而公司的资产价值相应减少
您好,如果是股东内部转让股权不需要通知,如果是对外转让,需要通知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实践中即使没有通知其他股东,一般法院也会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也有部分法院认定转让协议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判决给其他股东一定时间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不行使,那么股权转让生效。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
股权转让中的股权原值实际上就是股票的货币价值。(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
根据您的陈述,公司是有限公司,不是股份公司,那么公司不是被分割成股份,不能以每股价格确定。因为是转让百分之十的股份,那么对应的注册资本是10万元,如果在10万元以上转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溢价部分的20%。如果是10万元以下转让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商标在市场经济中的最大的作用就是起到品牌识别的作用,但如果觉得商标注册太费时,不如试试商标转让。商标转让,顾名思义就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照法定的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商标转让固然便捷,但要小心商标转让过程中的权利和规则,不然遭遇黑心卖家就会吃大亏。那么,商标转让有哪些陷阱呢?签订商标转让协议请远离四大陷阱一·商标转让,需防商标以次充好。签订商标转让协议时,一定要注意
1. 股权转让人未按约履行报批义务违反诚信原则的,可认定存在缔约过失,需赔偿由此给善意相对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深圳市标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鞍山市财政局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2期】案例要旨:一、合同约定生效要件为报批允准,承担报批义务方不履行报批义务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二、缔约过失人获得利益以善意相对人丧失交易机会为代价,善意相对人要求缔约过失人赔偿的,人民
公司的股东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将自己拥有的公司的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或其他人。但是需要注意转让公司股权的也是需要交纳一些税费。那么股权转让的合理费用有哪些呢?股权转让的双方要按万分之五税率缴纳印花税,对于股权转让所得,如果股东是自然人,要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是法人股东,要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购买股权的人A只需按照成交价格缴纳印花税,万分之五;(二)出售股
您好,关于您咨询劳动合同纠纷的问题,若与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应先和单位协商处理, 在协商处理的过程中搜集好相关证据,比如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证明工资水平的证据, 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具体可以预约咨询,我所是专业土地房产、征地拆迁法务律所,专业解决土地房产法律问题。
农村户口取消后,这两个证关乎农民的土地归属我国是在13年提出土地确权,14年提出取消农业户口,土地确权在先。这也就意味着,国家不会让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先为农民的土地、宅基地以及集体产权进行确权,明确了农民都拥有什么,然后在改变户籍制度,取消农村户口,这两个证件关系到农民土地的归属问题,所以没有办理的要抓紧办理。1、土地确权证:也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依据《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
二手房营业税优惠于1日起正式终结,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从营业税“2改5”政策的调整可以看出,国家主要是抑制房价过快上涨,打击短期炒房投机行为。普通住宅的营业税不满5年的按差额征收,对居民购买自住用房和改善住房增加的成本并不是很大。然而,一些“精明”的当事人仍企图想出一些“对策”来避税。业内人士提醒,这些花招都是有风险的,并不可取。 二手房转让中的陷阱一:先公证,后更名 这是一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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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入账借:实收资本——原股东贷:实收资本——新股东2.通过公司账户新股东交款时: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贷:其他应付款——代收股权转让款支付原股东:借:其他应付款——代收股权转让款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3.股权转让,没有发生溢价,不交个人所得税。4.公司发生股权转让,要修改公司章程,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入账会计分录:借:实收资本—原股东贷:实收资本—新股东
在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时,除了5000起征点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允许额外扣除的项目,如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等六项费用。在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中,可以选择扣除比例,例如,里面的夫妻平均扣除就是指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照扣除标准的50扣除,平均分配子女教育所需的费用。而另一项就是选择由父母其中一方负担费用,按照标准的100比例扣除,而且
公安冻结银行卡一般是六个月,若是六个月之后没有解冻的话,说明涉及的案件还没有结束。
档案的这7个问题一定要弄清!关乎你的升职、退休大家都知道劳动合同很重要,工资条很重要……但是今天,法宝要说的是大家都不怎么提到的档案。 我们在职场中的转正定级、职称申报、办理养老保险等,都需要档案“说话”,档案具有重要的“凭证价值”和“参考价值”。如果没有档案,会对你的升职、退休等产生很多影响。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选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收入-本金(原值)-合理费用)×20%。《个人所得税》第六条第五款规定,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是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第十九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财产原值,对于有价证券
编者按:在公司类诉讼中,股权转让是比较常见的案由之一。由于商业的复杂性,股权转让的背景和条件时常变动,致使合同出现异常情况。基于此,一方提出的合同解除主张是否能够被法院支持往往成为诉讼的核心争点。本文通过汇总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决的裁判说理,结合个案情况对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请求能否被支持进行初步判断,归纳整理相关裁判要点供读者参考。要点一「前期合同」和「补充合同」对股权转让合同的不同影响司法观点 1
一、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二、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
股权转让后的实缴义务应该由谁承担 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尚未到期时,股东对股权受让人隐瞒上述情况后转让该股权的,股权受让人作为新股东应当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然后向股东追究违约责任。 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将股权转让给受让人的,且受让人知晓的,股东和受让人应当承担连带出资义务。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