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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律说法 | 买卖合同违约金上限:LPR的4倍?LPR的1.9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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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律说法 | 买卖合同违约金上限:LPR的4倍?LPR的1.9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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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2019)最高法民再380号王聪浩与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成立钢材买卖合同关系,约定迟延支付钢材款的违约金为月利率3%或日利率5‰。

在双方诉讼过程中,违约方B公司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01

一审法院认为因迟延支付货款所造成的损失为利息损失、双方约定月息30‰以及日5‰过高,予以调整,欠款利息均按24%计算。

02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一审采用民间借贷利率计算违约金适当,予以支持03

最高院再审认为二审法院直接采用法律支持的民间借贷年利率的上限24%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未综合考虑本案合同性质及合同履行等情况,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最高院再审认为:本院结合王聪浩在二审法院询问中自认其出售的钢材价款高于市场价以及宝鼎公司未及时支付钢材款长期占用王聪浩资金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即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以后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王聪浩的损失,并在该计算标准基础上再加算30%即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以后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1.5×1.3=1.95)计算违约金。

实践中的参差 本案改判结果体现出了实践中对于此类情况典型的不同判法——有的法院判决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来认定违约金过高的标准,也有法院判决直接参照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年利率上限24%(现在是LPR的四倍)进行调整。

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调整方式看似合理,实则不宜,2019年12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对此作出了明确指示。

事实上,即便在《九民纪要》印发之前,对于买卖合同违约金过高如何判断问题,法律、司法解释也早有明确规定,应当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作出判断,不宜直接以是否超过民间借贷利率上限LPR四倍来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

 违约金三步走第一步,界定损失。以欠付合同价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1.5倍利息计算资金被占用的损失。

第二步,损失加算30%。违约金应适用填平原则而非惩罚原则,即违约金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30%的,应予以适当调减。

1.5倍利息基础上再加算30%即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95倍作为违约金的认定标准,超过部分视为过高,不予支持。

第三步,调整原则。以上是常见的违约金基数,1.5倍LPR、1.95倍(≈2)LPR、4倍LPR,掌握了违约金基数的法律依据,代理案件中才能得心应手。

作为原告,可以按照民间借贷利率LPR4倍主张违约金,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能支持最好,也能留下协商空间。作为被告,可以提出《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法〔2021〕94号)的相关规定,主张不能以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应当调整到LPR的1.5倍为宜。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一、《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为限。

四、《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法〔2021〕94号)

11.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损失范围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

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相对人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五、《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

50.【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

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

注:1、该条规定中的《合同法》(已废止)第113条现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2、《九民纪要》并非就新的问题确立新的裁判规则,而是对如何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解读。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80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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