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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律说法|烂尾楼的无奈选择,停贷还是解除贷款合同?风险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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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律说法|烂尾楼的无奈选择,停贷还是解除贷款合同?风险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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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一年里经历了水灾和反复疫情的郑州,停工一年以上的楼盘多了起来。交房遥遥无期,房贷却得一直还。不管在放贷时,有没有对开发商的资金能力进行调查,也不管有没有对监管账户进行守护,哪怕开发商已经躺平了,银行的还贷通知,还是会风雨无阻发到购房者手里。

知乎上一篇文章《一对年轻夫妻眼里的光是这样消失的——记郑州一双年轻人从恋爱到结婚,到省吃俭用买房,到房子烂尾的悲伤故事!》传遍互联网在广大业主们开始讨论要不要鱼死网破,以被银行系统终身拉黑的代价,与开发商及银行对峙。

景德镇恒大珑庭的业主打响第一枪后,已经有九十多个项目发出停贷告知书,名单不断在增加。关于烂尾楼事件,业主们除了发布停供声明以外,也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解除房屋按揭贷款合同。

本文就法律风险,讲讲停贷和解除贷款合同的利弊。停贷的利弊:目前关于商品房预售有关联的一些法律规定,严格执行起来确实对购房人不利。

那是因为在这个预售制度的框架内就注定业主是处于极端弱势的地位,房地产里的参与主体:(土地供应者)、银行(融资方)、开发商(建设方)、施工方、业主。

应该明确一点,在这个循环中,最无辜的就是业主,业主主动要求强制停供,也是走投无路,其本心还是希望问题得到解决,能够早日成为真正的业主。

停贷产生的合同违约:停贷函,就是向银行明示不继续履行合同,当你发函署名的时候,按照与银行签订的的贷款合同,业主已经违约了。

按照贷款合同,银行可以让业主一次性归还本金利息,还要业主承担律师费和违约金。违约了之后,银行会告你么?答案是会的。

在判决书的大数据库里,用“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做关键字,得到了如下大数据。按照现在的裁判文书上网率,实际的数字会远大于这个。

停贷的后续处理:房产复工之后,银行肯定会要求业主把停贷期间的本息补上,那么有两种形式。第一种,银行同意停一年,还款期限从25年变成26年,所以要多一年利息第二种,银行同意停一年,还款期限还是25年,但是停的这一年的本金利息分摊到后续期限中,每月还款金额上涨所以就算很努力,冒了很大风险,争取到的停贷,可能你会发现并没有想的那么美,要么还款的压力变大了,要么利息变多了。

解除贷款合同的利弊: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21条第2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如果开发商楼盘烂尾,无法交付,已经构成实质性违约的话,业主们可以起诉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解除房屋贷款合同。

解除完之后,开发商应该把业主已经支付的首付款,归还业主,并把已经拿到的银行贷款,还给银行。这样的话,业主就从烂尾楼借款中解脱出来了。

不然的话,不但房子拿不到,还得月月还房贷,不还就要上失信名单,征信有污点,甚至成为法律上的老赖。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开发商已经破产倒闭,则业主的首付款有可能执行不回来。

这个风险,需要在起诉前自己做好判断。很多法律公众号都提到最高法院的一个判例,案号是(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但这个案例不如想想中美丽群体性案件不能什么事都完全讲法律,如果一切都完全按照法律来,这些房子可能也不至于烂尾。

法律的作用是调整和平衡社会矛盾,当一方把另一方逼得太狠了,或多或少都应该回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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