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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高开发票非法占有单位财务犯职务侵占罪获得辩护人争取到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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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高开发票非法占有单位财务犯职务侵占罪获得辩护人争取到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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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原系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服务部客户主管,因本案于2020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同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2 1年9月2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牟思宏,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8年5月至2020年5月在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服务部担任客户副总监。期间,利用其在全国联络客户可向公司报销招待费用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开发票、高开发票、重复使用付款凭证等手法向公司虚假报销542, 164. 94元并占为已有。

  被告人李某于2018年5月至2020年3月在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服务部担任客户管理高级经理期间,利用其在全国联络客户可向公司报销招待费用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开发票、伪造付款凭证等手法向公司虚假报销427,032. 87元并占为已有。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王某、李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到案后,两名被告人对上述犯罪事实均能如实供述,并已各自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50万元并且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李某对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绪。

  以上事实,被告人王某、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害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报案书、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职务证明、虚假报销的情况说明、金额汇总表格、虚假报销凭证、发票照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流水电子数据,经确认的虚假报销凭证及清单,被害单位出具的收条、刑事谅解书,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被告人王某、李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李某退出各自违法所得,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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