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教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教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教职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教职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教职员工享有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单位负有支付教职员工劳动报酬、保护教职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教职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第5条招用教职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十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招用教职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教职员工。第7条教职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教职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教职员工,不收取教职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教职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单位特别重视教职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教职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教职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单位对新录用的教职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3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第10条单位招用教职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教职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1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教职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受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12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教职员工,能够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3条单位与教职员工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双方协商一致能够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第14条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背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3) 严重渎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被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的;
(5) 被劳动教养的;
(6) 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能够辞退的;
(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能够不支付教职员工经济补偿金。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早30天书面通知教职员工,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 教职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 教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 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教职员工经济补偿金第16条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根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能够根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 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 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17条单位与教职员工能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背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教职员工违背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单位下列损失:
(1) 单位录用教职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 单位为教职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 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第18条非单位过错,教职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早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
知悉单位商业机密的教职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早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教职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教职员工自动离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 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 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 教职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 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劳动合同,单位能够不支付教职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十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0条教职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1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早30天通知教职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教职员工,向教职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2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教职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23条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第24条教职员工天天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根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第25条教职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我市所有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制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三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在程序上必须事先征求工会和职工意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讨论通过(三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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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本职工作、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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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库房重地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库房内,不得在库房吸烟。二、需到库房领货的人员不得进入库房,应在门外等候。三、对物料的保管和收发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各档口领料单领料,严格控制数量。四、库房员工应坚守自己的工作岗位,必须遵纪守法,严格遵守酒店店的各项规章制度,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完成本职工作。五、保持库房的清洁和整齐,对物品分类码放,保证快捷及时的发放。六、把好质量关,对劣质商品、过期食品拒绝收货,
工伤与公伤的区别是: 主体及相互间关系不同。工伤发生在劳动关系中,也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公伤发生在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之间,这种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带有行政属性。 确定待遇的依据不同。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行政法规确定。公伤待遇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能否参加工伤保险待遇不同。工伤可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伤
为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公司员工考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一、员工正常工作时间按国家及公司规定执行。二、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需向本部门负责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三、公司及各部门都要指定专人进行员工考勤。每月月底考勤登记人员“考勤登记表”核实汇总后报统计,作为员工工资发放的依据之一。四、考勤人员必须据实记录员工出勤情况,不得虚报、漏报
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是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由国家在社区建立的一支新的劳动保障专业化服务队伍。他们工作在最基层的社区,通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和服务窗口,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各项劳动保障服务。针对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的工作特点,要求这个队伍的成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知识和业务水平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在岗期间,享受政府支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1、岗位补贴标准为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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