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卖口罩,我帮他介绍客户,并约定事成后给我15%的利润作为介绍费,但是他们成交后并没有告知我,我也没有拿到介绍费。
后来客户跟我联系,说他付款后一直没有收到货,现在已经报警。那么,我朋友的行为如果构成诈骗罪,我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共同犯罪需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各个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正在同其他共同犯罪人一同在实施该种犯罪,且都在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同时,各共同犯罪人实施犯罪是自由选择的结果,且对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因此,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构成诈骗罪的共犯一般以主观上是否“明知”为前提,所谓明知主要表现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他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与其共同策划,或者对实施诈骗行为提供帮助的行为。
如果介绍人对诈骗行为事前并不知情,只是起到介绍和联系作用,则介绍人一般不构成诈骗罪的共犯,但收取的提成等费用应当返还。
如果介绍人事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卖方有诈骗的意图,则介绍人可能会涉嫌诈骗罪的共犯,但是否构成共犯还应当符合法定的其他要件,如诈骗金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等。
对于你的问题,因你只是帮他介绍客户,意图是赚取介绍费,但是他们成交后并没有告知你,也没有拿到介绍费。因此,你在主观上对诈骗行为并不知情,一般不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若你在明知朋友在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然参与,则有可能构成共犯。
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人退赔责任承担方式的认定 【裁判要旨】共同犯罪中的各共犯人是按各自实际分得的违法所得数额承担按份退赔责任,还是按共同犯罪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所得总额承担连带退赔责任,是理论及实务界长期争论的话题。根据共犯理论及借鉴民事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的做法,各共犯人可按违法所得总额承担连带退赔责任。因共同犯罪先后出现数份判决时,法律技术层面的操作可在不致影响连带退赔责任承担的同时要便于判决的执
2008年1月10日,被告人彭某分别与受害人彭某某、彭枫某以经营铲车的名义签订了承包固定分红合同,由彭某某、彭枫某各出资51000元,每月固定分红2600元;以经营铲车的名义向受害人彭某祥出具借条,取得彭某祥资金51000元,约定每月分红1500元;2008年1月20日,彭某与彭某某、彭枫某签订了一份合伙购买**水泥厂废铁的协议,由彭某某、彭枫某各出资55000元,约定彭某在2008年5月20日一
一、帮信犯罪中支付结算怎么认定《刑法》条文中并没有对支付结算金额的明确定义,通俗的解释就是行为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进行支付结算的银行卡或支付账户的交易流水,交易流水的计算司法实践中是按照涉案账户的流入资金来计算的。因此,入账金额就是支付结算金额。帮信罪的常见情形:1、明知他人违法进行赌博游戏,仍为其提供玩家充值通道和支付结算业务,并按比例收取手续费的行为。2、行为人明知他人开办的银行卡可能用于实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2年7月21日第6版。作者: 许浩,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在司法实践中,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认定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 有观点认为,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认定应予以限制,只有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承包人、驾驶人以及其他对机动车负有安全管理和安全驾驶义务的人员,明知他人饮酒,仍将机动车交由其驾驶的情形,才构成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比
优案评析:共同犯罪中违法所得的认定与追缴裁判要旨:共同犯罪中,犯罪分子之间对追缴、责令退赔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应区分是否存在被害人,如违法所得来源于犯罪分子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侵犯,则犯罪分子之间应承担连带责任;如违法所得并非来源于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侵犯,则犯罪分子分别就其实际取得的违法所得独立承担责任。认定违法所得数额不应当扣除犯罪成本,经营成本的认定和扣除应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基本案情:
犯罪中的哺乳期如何认定(一)我国刑事法有关孕妇、哺乳期妇女的规定孕妇,哺乳期妇女均属于特殊法律主体,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习惯称之为“两怀妇女”。哺乳期是自婴儿出后之日起算1年。涉嫌刑事犯罪时,由于身份特殊,刑事法对其给予了特殊关照。其中,有关孕妇的规定较为明确,但关于哺乳期妇女,刑事法上并未采用这一概念,与之相关的,是有关“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
盗窃罪的共犯认定标准是什么在行为人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其他人在犯罪之前起到了教唆行为人盗窃或者在行为人盗窃的过程中起了提供工具、望风等作用的,都可以认定属于盗窃罪的帮助犯。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第一,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本案中,祝某等人盗割电信通信电缆线涉案金额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属于
一、诈骗犯罪的主从犯怎么认定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认定为诈骗犯罪的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从犯。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的情况分为以下几种:一、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二、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仍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三、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先杰,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捕前系江苏省无锡市天酬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9月3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逮捕。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先杰犯诈骗罪向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8月间,被告人王先杰被债权人张亚平、蔡建平、上海银行无锡分行等个人和单位以未能偿还
走私犯罪一般团伙作案居多,整个走私链条涵盖货主、通关公司、具体运输人员等,单人单案的案件极少。司法实践中,走私共犯人因地位作用不同,参与走私程度各异,对共犯人的主从犯认定问题,一直是法院裁判案件的一个重点,也是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相当多走私案件辩护重点在于“主犯还是从犯”而非“罪与非罪”。因为共犯人一旦被认定为从犯,刑期将直接降档。下面从行为主体的角度,简单梳理在走私犯罪案件中法院主从犯裁判观点。
第一,在实施诈骗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第二,在实施诈骗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第三,多人实施诈骗罪其行为属于共同犯罪,而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较快增长,营利性的民间借贷发展迅速,基于当事人趋利避害的心理状态,其为追求高额回报,刻意规避法律,特别是在利息先于扣除即俗称“砍头息”的问题上体现的尤为突出。所谓的“砍头息”是指出借人借给借款人10万元,但在给付借款人款项时直接把利息2万元扣除,给了借款人8万元,而借款人则给出借人出具了10万元借据的情形,即借据记载的数额大于实际借款的数额。虽然关于“砍头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一般都会在施工合同中对工程的开工时间作明确约定,除此之外,还有开工报告上的开工日期、开工令中的开工日期、施工许可证中的开工日期、竣工报告上的开工日期等等,但由于种种原因总会导致实际开工时间与约定的开工时间不一致,这就会直接引发工程款的结算、工期计算、违约等问题。因此,对开工时间的认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开工时间的认定,学者们观点不一。有的学者认为开工时间应按
一、对“明知”是伪劣商品而生产销售的认定1.买卖双方的成交价格。如果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就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2.进货渠道是否正当,卖方有无正当合法手续。如果进货渠道、购买手段都不正当,行为人就应当预见到购进的可能是伪劣产品。如果依然购进并予以销售,就可认定行为人“明知”。3.产品有无质量合格标记。如果产品没有相应的应当具备的质量合格标记,就可以确定行为人明知销售的是伪劣产品。4.买卖、
(一)、必须有正犯的实行行为。 共犯从属性说和共犯独立性说对于从犯的本质有着截然不同的理解。共犯从属性认为,从犯的犯罪性以及可罚性来自于对于正犯的犯罪性和可罚性的借用。正如贝林格在其早期著作《犯罪论》中所说,“所谓从属的共犯,如果缺乏正犯,就完全难于构成。只是对一个犯罪能够作为共犯而加功,对不是犯罪的行为,是不能作为共犯而加功的”。德国学者麦耶从论证共犯从属的程度出发,提出了四种不同的共犯从属形式
一、共同犯罪中一人无罪共犯也无罪吗1、共同犯罪中,一个被认定无罪的,并不是等于其他人员也无罪。2、例如从犯认定无罪,主犯一般会构成刑事犯罪。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2)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
案例一,受票方不起诉,介绍人定性虚开,且介绍多家企业虚开,就受票方不起诉金额未从判决认定数额中扣除陈某注册成立A公司(注册地位于江西),从多名自然人处收购废钢铁并销售至铸造厂,由于无法从自然人小商贩处取得进项增值税发票,经介绍人介绍,联系B公司(注册地位于天津),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抵扣税额2808044元。资金由A公司向B公司汇款后,B公司扣除7.8%左右的手续费,将余款返还给陈某个人
符合下列要件的认定构成诈骗罪: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诈骗金额达到较大的标准,至于较大的标准,司法解释
【法律规定】《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