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乡镇政府侵害村民自治权的情形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借以实现村民自治的机关,实践中,村民(代表)会议制定或通过的决定、村规民约、自治章程很可能存在侵犯村民基本权利的情况,主要表现形式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
侵犯村民财产权利,如决定通过了一个明显不符合市场价格的搬迁补偿方案等;侵犯村民民主权利,这种情况更多是通过规定剥夺村民的选举资格等。
村委会作为村内常设机构,在未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情况下可谓是村务管理核心,实践中,村委会侵犯村民自治权的情形主要分两种:
一是对村民自治民主权利的侵害。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机构,实践中可能存在以乡镇政府为领导,而不是以村民利益和意见为主导的情况,事实上成为行政管理的附庸,阻碍了村民自治的实现。
此外,拒绝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讨论、拒不执行村民会议通过的议案、侵犯村务知情和村务公开监督权均属对村民自治民主权利的侵害。
二是对村民人身、财产权利的侵害。农村土地纠纷中,这种侵害多体现为村委会操纵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收回、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村民对此毫不知情。
此外还存在如,村委会假借村民(代表)会议剥夺某个向上级举报村内问题的村民户籍,或面对村内财政审计管理,怠于行使自己职责,也会构成对村民人身、财产的权利侵害。
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权的侵害主要有干预村委会换届选举、行政命令干预自治事项及行政不作为三种情形。
干预村委会换届选举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抵制选举、操纵选举、消极选举三种类型。抵制选举是乡镇政府无法定事由在法律规定的村委会换届期限内,不组织村委会选举或以行政命令禁止举行选举。
操纵选举是乡镇政府超越权力范围,在选举各个流程中对村民选举施加影响,以实现满足自己意图的选举结果。消极选举是乡镇政府对于法律规定的职责不作为,对于选举过程中发生的事毫不关心,在群众举报的情况下也不及时采取措施。
行政命令干预自治事项,实践中主要体现为乡镇政府通过人事干预、资源诱导、基层党组织的领导甚至是直接的行政命令方式使得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指导与协助关系变成事实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因而村民事务中一些应交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的事项变为乡镇政府决定,结果剥夺了村民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
行政不作为主要指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以及他们的工作人员在某些情形下的作为义务,这些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在客观上能够行使职责,但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为。
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基层政府在村民自治过程中的指导、监督义务,当村民的自治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村务公开监督权受到来自村委会或其他个人侵害时,基层政府有责任调查处理。
实践中,存在基层政府对这些诉求回应不积极的情况,从而导致村民的权利虚置,且大大损害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效能感和积极性。
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程序是:1、宣布开会。会议主持人(村委会主任)报告本次会议人数,宣布符合法律规定,本次会议召开有效;2、报告上次会议所作决定的执行情况;3、提出本次会议的议题;4、讨论和审议;5、表决与通过。
一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2修订)【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的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村民会议和村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需要判断争议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即是否按照《土地管理法》、《村民组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对外发包土地时,是否存在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如果未经此程序则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分配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裁判要旨】分配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
《村民组织法》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严格说非特殊情况是不符合召开代表会条件的,应当过是三分二以上(也就是16人)可以召开,15人是不足23个代表的三分之二的,所以不具备召开的法定条件。但特殊情况下是可以召开的,比如:自然灾害或战争动员等紧急情况,或者村里明确存在派系关系,另一派系正好是这八个人而固盟拒绝,而村里又涉及重大事项要决策,则可以召开,因为相差0.33人不足半个人头,也可以请示上级人大等机关作出裁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
《村民组织法》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经常有人咨询村委会有没有权征收村里的土地,有没有权截留土地补偿款等问题,本文将给大家讲讲征收中,村委会常见的一些违法情形,一旦遇到征收的事情,好让大家做到心中有数。 一、擅自征收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村委会和镇政府无权直接征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村民委员会员成员,由全体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参加人数过半数的,选举有效。村民代表是否到场,法律没有限制。也就是说,村民委员会选举时,只要参加村民数量符合法定条件,村民代表是否到场,到场人数多少,都不影响选举的进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
村民代表会议应如何召开?有哪些职权?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口流动已十分频繁,为村民会议的召开带来了一定难度,在人数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设立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会议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村民自治权,是村民自治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对村民会议制度的有益补充。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其中村民委员会成员包括村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
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分配方案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可申请撤销【裁判要旨】分配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
你可以追究代你投票的人的责任。但是这个决议是否有效。不是你一个人说了算,投票要通过一定的投票比例,确定是否有效。就是说你只有一票,但是投票员人很多,你的这一票并不能否定整个投票的结果。
《村民组织法》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
政府采购法,罚款的情形有哪些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府采购法,罚款的情形包括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
村委会、乡镇政府要征收耕地、房屋需要出示什么文件村委会、乡镇政府无权征收耕地房屋。按照土地性质的划分,农村的耕地以及农村房屋下面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搞项目建设,进行征收拆迁,首先要把农村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征收共分为
一般情况下,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无法协商一致的,可采取诉讼或仲裁的形式来解决
这种案件可能法院是要求镇政府进行行政处理后不服再行处理,这种案件是有这样的程序要求的。这个案件不算你败诉,这个实体权利还没有丧失的。还有继续维权的基础,愿您维权成功。以上意见,供参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导 语随着社会进步,城市农村不断发展,拆迁是不可避免的。拆迁一般基于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征收两种方式。在我国乡村,大多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对于集体土地征收,现实中大多是将补偿款直接统一交给村委会,村委会再对该笔款项进行统一分配。如果村委会怠于履行分配补偿款的职责,乡镇政府则有进行监督的义务。但一般情况下,村民向乡镇政府提出要求履行监督义务的申请后,很难得到答复,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如何救济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