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依法处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事关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公民认为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通过自治程序作出的决定侵犯这种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可以请求乡镇政府责令改正,乡镇政府亦有权责令改正。
本案中,被上诉人认为村民小组和村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上诉人X镇政府提出行政处理申请,上诉人X镇政府有权依法进行处理,其认为无权就被上诉人李国平的申请进行处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责令上诉人X镇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六十日内对申请作出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X镇政府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2020)粤04行终42号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该怎么办根据法律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一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2修订)【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的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村民会议和村
1、外村人不能购买其它村集体的宅基地,也就不能进行房屋确权。2、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不能进行买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3、《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
集体土地未经村民同意变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需受到法律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安徽省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三)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四)刑满释放后户口
已不是村集体成员,回村翻建祖宅会怎么样?最近分享了很多关于农村宅基地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比如说“回村定居的退休人员能不能翻建祖宅”“户籍迁出后,宅基地使用权因宅基地上房屋灭失而丧失”“户籍迁出后,宅基地使用权因宅基地上房屋灭失而丧失”等推文,引起了大家的广泛讨论,有一些人已把户口迁出,不在村里生活居住了,但是还是想翻建自家祖宅,那翻建了会怎么样呢?翻建房屋是需要取得审批手续,首先需要你有用地手续,
外嫁女的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如何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未迁出原居住地且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并能提供在夫方未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证明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嫁入的妇女,离婚、丧偶后不再婚,本人户口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都应该界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因结婚将户口迁移到对方户口所在地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后因离异将户
《实施意见》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一般来说就是当地的村民,他们所生子女,自出生后自动取得该集体成员资格,也有通过婚姻、收养关系或者移民迁入本集体依法取得成员资格。通常以在册户籍为主要依据。成员资格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理由,剥夺和非法限制成员平等的资格。 关于如何确认农村集
作者:严毅龙律师18721533058 一、基本案情1999年12月8日,N公司(甲方)与B公司(乙方)共同签订《Y厂资产转让合同》,其中约定甲方将所属企业Y厂资产以500万元有偿转让给乙方,转让款于该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支付。为支付上述合同项下的资产转让款,2001年5月,B公司向Q村村民委员会借款200万元。B公司是B村村委会的集体经济组织,该公司属B村的村委会和村支部委员会领导和管理。2010
房屋倒塌或被拆除,村集体就能当然地收回宅基地吗?我国的法律中规定了村集体收回宅基地等条件,主要是为了能够合理地使用宅基地。但是不是只要宅基地有空闲了或者宅基地上的房屋倒塌了,村集体就可以收回该土地使用权。沈律师今天通过最高法的一则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这个问题。刘先生在某村集体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上面建有一幢房屋,但是刘先生常年不在村集体,房屋因为没有人修理,所以成了危房。之后刘先生的妻子王女
外嫁女的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方法是看外嫁女的户口是否迁走,如果外嫁女的户口还在本村的,那么该外嫁女就属于是本村集体组织的一员,但是如果外嫁女的户口已经迁出的,就不再是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了,此时关于村委会的选举以及村内的其他事务都与其无关了。
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分配方案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可申请撤销【裁判要旨】分配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
你好,村民都有权在平等自愿情况下,建立承包关系,如果牵涉到集体财产承包,本村村民有同等的竞争权利。
村集体成立公司流程为首先进行公司名称核准;确定公司办公地点;选定法定代表人;确定经营范围;制定公司章程;确定公司组织形式;到工商行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完成注册登记后,领取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开立公司公户。
村集体收回个人开荒地如下:个人开荒的土地,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未取得集体同意的,开荒人不享有土地使用权,集体有权收回。未经集体同意的开荒是侵害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不能获得土承包经营权。
村集体的行为/决议损害村民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民事诉讼途径 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第二百六十五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农村
村集体资金使用规定:村集体资金可以用于产业设施建设,机械设备购置,生产费用周转,投资入股经营以及用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相关的其他合理支出,不得用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以外的项目配套、偿还村庄债务、修建楼堂馆所、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发放个人补贴。
村集体有权可以收回村民自留地。不过收回村民自留地需要符合自留地连续2年抛荒弃耕,或者是自留地使用者进城落户等条件,如果不符合条件被强制收回,自留地使用者可以去举报。 一、村集体是否可以收回村民自留地 村集体可以收回村民自留地。提醒您,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村集体是不能收回自留地的,除非是自留地出现了某些情况,村集体有权利收回。比如自留地连续2年抛荒弃耕、自留地使用者家庭进城落户、自留地使用者家
集体建设用地一般不可以转让或出售。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一、村集体用地与宅基地的区别 1、定义不同 集体用地又称为集体建设用地,它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宅基地是家庭户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的土地,主要指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因此宅基地是包括在集体用地里的。 2、用途不同 集体用地的用途可分为以下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