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的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如何界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未迁出原居住地且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并能提供在夫方未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证明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嫁入的妇女,离婚、丧偶后不再婚,本人户口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都应该界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因结婚将户口迁移到对方户口所在地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后因离异将户口回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其身份确认需要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确定。
一、坚持成员身份确认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界定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为补充。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应严格遵照执行;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规定的,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前提下可按约定执行。
(二)坚持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成员身份确认方案和成员名单由村集体成员会议民主决定。
确认过程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既要坚持民主协商、让大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借村制定的章程或村规民约非法剥夺或损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尊重当时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客观实际,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维护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农村社会稳定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婚姻关系、财产状况等理由,剥夺或非法限制其平等享有成员身份的权利。
二、把握成员身份确认的政策界限
成员身份确认要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到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合法、准确、不遗漏,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一)成员身份的取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界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一直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2、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3、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民结婚的,原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业户口”(指农业户籍性质或由原农业户籍改革过来的居民,下同)公民,依法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未迁出原居住地且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并能提供在夫方未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证明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嫁入的妇女,离婚、丧偶后不再婚,本人户口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收养的子女,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7、男方是原本村村民,但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女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所生的子女出生后入户随成员一方的;
8、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役军人(义务兵),服兵役期间,其本人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役后直接将户口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9、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在校期间,其本人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毕业后直接将户口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10、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原农业户口人员至今仍有家庭承包责任田,户口从小城镇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其本人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其本人户口从小城镇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后所生的子女,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1、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有关规定的。
(二)成员身份的保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服刑、强制戒毒期间,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其刑满释放、解除强制戒毒后,直接将户口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恢复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身份的,自报到之日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
因取消录用、辞职、辞退或者开除等原因(退休除外)不再保留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身份,如果户口仍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愿意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经本人申请,原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恢复其成员身份。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把户口迁至小城镇,仍有家庭承包经营集体土地的,应当保留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4、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特殊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处理。
1、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因结婚将户口迁移到对方户口所在地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后因离异将户口回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确定。
2、非因生活需要,而是出于其他原因,将户口挂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不拥有生产资料(林地、耕地、自留地等)的,此类空挂户人员不能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人员,不能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4、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凡户口保留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国务工、求学的,均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5、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曾经承包过集体责任田的,户口从小城镇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允许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通过带资入社的形式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带资入社金额标准建议按前三年平均分红5-10倍为准,低于此标准的,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有关规定的为准。
(四)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人员,能否成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确定。
(五)成员身份的丧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自死亡或宣告死亡之日起丧失;
2、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自取得之日起丧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
4、因户口迁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成员身份规定的,自迁出之日起丧失;
5、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应保留或本人以书面形式放弃成员身份的。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未迁出原居住地且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并能提供在夫方未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证明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嫁入的妇女,离婚、丧偶后不再婚,本人户口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都应该界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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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的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方法是看外嫁女的户口是否迁走,如果外嫁女的户口还在本村的,那么该外嫁女就属于是本村集体组织的一员,但是如果外嫁女的户口已经迁出的,就不再是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了,此时关于村委会的选举以及村内的其他事务都与其无关了。
按政策规定,资格认定的条件如下:(一)具有本村常住农业户口的人口。不含以转非为目的和投靠亲属等原因迁入并不享有本村村民待遇的空挂户;(二)户口在本村,因征占地按规定农转非的人员及其子女和本区内在原籍村占地农转非后嫁入本村的外村女及其子女,且没有稳定非农职业或稳定收入来源的(指没在国有企事业、行政单位就业和未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下同);(三)户口在本村,按特殊政策农转非(如,纳税大户、引进人才、获荣
在现实中有不少人将户籍从城市迁入农村,等在农村的房屋被拆迁或土地被征用时以便获得补偿。那么当一个人的户籍从城市迁入农村后,在遇到拆迁或征地时是否当然能获得补偿呢?司法实践中的判断标准主要是看将户口迁入农村的人是否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被接纳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当事人以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起诉要求对其进行补偿安置,当事人虽然户口迁入案涉村集体,但未提交该村
《实施意见》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一般来说就是当地的村民,他们所生子女,自出生后自动取得该集体成员资格,也有通过婚姻、收养关系或者移民迁入本集体依法取得成员资格。通常以在册户籍为主要依据。成员资格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理由,剥夺和非法限制成员平等的资格。 关于如何确认农村集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建设,农村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收,土地被征收自然就需要给予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等。 由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所以土地补偿费一般是发放给村委会的,再由村委会分配给被征地农民,这里的被征地农民指的是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 那么,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呢?所谓的农村集体经济
可以享受。村规民约是否合法,鉴于两个原则:一是必须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必须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政府备案。如果符合这两个原则,村规民约应该是合法有效的。外嫁女及子女是否能参加村里的的集体分红,同样关系到两点:一是外嫁女及子女是否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是有否在村规民约中明确。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二)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三)依法开展家庭承包经营;(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合作社章程如果没有具体规定本社社员应履行什么义务,镇政府在行政处理的过程中应明确要求合作社就社员是否履行了法律法规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作出说明并提供证据,如果合作社并
应该按照以下办法规范认定流程:1、凡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应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凡曾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如果愿意恢复成为成员,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应同意其为成员。3、对政策性迁入集体经济组织的居民,应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4、以上居民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法定血亲及其配偶,应该认定或者可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物权法》关于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的规定,是一次巨大的理论创新。该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规定,突出强调了本集体的每一位对该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都享有共同支配、共同管理和共同收益的权利。 该条第2款明确规定,重大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集体成员决定”,这实际上是对共同管理权,民主管理权的规定。农村集体成员有两个特
《实施意见》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一般来说就是当地的村民,他们所生子女,自出生后自动取得该集体成员资格,也有通过婚姻、收养关系或者移民迁入本集体依法取得成员资格。通常以在册户籍为主要依据。成员资格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理由,剥夺和非法限制成员平等的资格。 关于如何确认农村集
应该按照以下办法规范认定流程:1、凡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应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凡曾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如果愿意恢复成为成员,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应同意其为成员。3、对政策性迁入集体经济组织的居民,应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4、以上居民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法定血亲及其配偶,应该认定或者可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应该按照以下办法规范认定流程:1、凡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应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凡曾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如果愿意恢复成为成员,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应同意其为成员。3、对政策性迁入集体经济组织的居民,应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4、以上居民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法定血亲及其配偶,应该认定或者可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物权法》关于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的规定,是一次巨大的理论创新。该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规定,突出强调了本集体的每一位对该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都享有共同支配、共同管理和共同收益的权利。 该条第2款明确规定,重大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集体成员决定”,这实际上是对共同管理权,民主管理权的规定。农村集体成员有两个特征:一
应该按照以下办法规范认定流程:1、凡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应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凡曾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如果愿意恢复成为成员,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应同意其为成员。3、对政策性迁入集体经济组织的居民,应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4、以上居民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法定血亲及其配偶,应该认定或者可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外嫁女如果在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时候,具有征收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主张征收补偿款是给予支持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应当由当地的征收管理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要结合拆迁政策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征收待遇。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外嫁女的户口已经迁出,但是在新的居住地没有取得土地承包权,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外嫁女仍可参加分配原村的征地补偿款。《中华人民共和国
上学之前本来就是集体组织的成员,上学带户口到学校所在地是通常的规定,毕业了自然回再返回原籍,这个本来就没有什么问题的,但是有些地方因村民之间的矛盾等原因,认为的制造这些麻烦,我个人认为,学生在上学之前是集体组织成员,毕业回乡以后仍然还是,应该享受村民的全部待遇,目前国家法律还没有对这些具体的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定.
应该按照以下办法规范认定流程:1、凡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应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凡曾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如果愿意恢复成为成员,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应同意其为成员。3、对政策性迁入集体经济组织的居民,应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4、以上居民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法定血亲及其配偶,应该认定或者可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外嫁女户口没有迁出可以享受村里分红。但不是所有的福利待遇都能享受的,只有符合条件的福利待遇才可以享受
但凡涉及到集体土地拆迁,便往往涉及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非集体组织成员的区分,两者的补偿标准也往往大相径庭。原因就在于,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只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农村(城中村)的土地往往属于集体所有,而拆迁的本质便是将集体土地转换为国有建设用地,农民将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故而土地补偿款也成了补偿的大头,但给谁不给谁,便是利益焦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为(如因婚姻迁入)而取得。 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