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分配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
【裁判要旨】分配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征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收益分配办法,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从以上规定可知,被告作为经济合作社,应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和使用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裁判简述】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被告发放征地补偿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
针对该问题,本院从以下方面加以认定:
一、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36名原告为被告的社员,原告认为被告违反法律规定发放征地补偿款,要求法院予以撤销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对象为村民委员会,而被告作为经济合作社,不应适用该规定。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被告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分配已收到的征地补偿费,如被告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分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申请撤销符合法律规定。
故本案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二、被告确定的分配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征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收益分配办法,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从以上规定可知,被告作为经济合作社,应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和使用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及《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XX经济合作社作出的征地款项进行分配的方案。
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分配方案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可申请撤销【裁判要旨】分配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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