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的不断发展,诈骗行为的表现方式亦不断翻新,想必很多人都听过“套路贷”,但你也许还没有听过“套路嫖”,虽然公众的防骗意识在不断提高,但犯罪分子的诈骗手段也层出不穷,让人防不胜防。
网络招嫖是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惯用伎俩之一,其实就是利用人心的“欲望”,被骗后不敢说的心理,骗取了大量钱财,最终导致受害人花钱购买了一次高价按摩。
“套路嫖”即是新型网络诈骗活动的表现形式之一。但其并非规范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是基于频发类似行为抽象而出、业已受到司法文书确认的概括性称谓。
一般表现为:受害人基于加害人的线上诱导,误以为能够获取色情服务并前往其营业场所,而加害方仅提供正常按摩等无性服务,同时诱使被害人进一步大额储值,致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案件。
例如,在王某某等人诈骗案中,被告人王某某等为谋取不法利益,通过在网站购买词条、贴广告等手段宣传提供高端男士私密SPA会所,吸引男士点开网页宣传链接,通过网页内嵌的聊天软件将男士引入客服部门与客服人员聊天,客服人员使用固定话术宣传提供私密服务,暗示会所有性服务,吸引男士到会所门店进行消费。
到店后,会所门店安排技师对男士提供无性服务的按摩、踩背等,由技师或店长实施安抚,伺机通过暗示继续充值会员升级等才能享受性服务的方式诱使男士继续充值,涉案数额特别巨大。
此类“套路嫖”行为虽普遍具有欺骗性,却因欺骗性的实践把控、欺骗行为危害程度对刑民界分的影响以及涉案数额的认定等问题而备受争议。
如此行为的精准法律适用,既在理论上涉及诈骗罪的疑难争议焦点,又在现实中事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因此,有必要搞清类似行为性质并准确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
一、把握诈骗的行为构造,排除正常商业活动
诈骗行为涉及民刑事法律。民事欺诈意指实施欺骗,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刑事诈骗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加害人取得财产—受害人受到财产损失”。
可见,不论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均以欺骗行为作为成立的前置性要件。面对“套路嫖”嫌疑行为,应重点考量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欺骗性,即是否足以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
对于未实施欺骗,仅是由于顾客不甚满意而被举报的营业活动,要坚决避免以诈骗论处,从而将不具有欺骗性的行为排除在司法程序之外。
在案件办理中,可从服务提供者的宣传资料及聊天记录入手,审查是否具有区别于其服务内容的性诱导色彩。对于同样的正规按摩服务提供者,若服务提供方的宣传图片、文字与聊天记录具有性色彩,则可能被认定为诈骗行为,如在程某等人诈骗一案中,行为人以坐大腿、抚摸、勾肩搭背等肢体接触暗示顾客店内有色情服务,骗取财物累计上千万元;
与之相对,合法的按摩业者一般注重从环境、饮食等方面提升服务综合质量,并不会以露骨暗示作为吸引顾客的途径。 二、结合犯罪特征,准确界分民事欺诈与诈骗罪
在对欺骗行为予以框定后,便需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行为性质。具言之,二者在结果上均可表现为对被害人的财产的侵犯,行为方式均可表现为一定程度的欺骗,主观意图均可表现为一定的非法占有目的。
但究其实质,二者在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与是否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具有本质不同。与可能存在某种危害的民事案件或行政违法不同,犯罪行为必须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此类案件中,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严重与否,也即经营者行为对被害人意志违背程度的严重与否决定着行为应由前置法还是刑法处理。
民事欺诈中,虽然行为人也受到某种程度的欺骗,但财产的处分并不全然违背行为人的意志。例如,将普通猪肉假冒绿色猪肉出售,抑或隐瞒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的事实而将车辆按正常价格出售的行为。
换言之,民事欺诈下的交易虽具一定瑕疵,但交易对象的总体功能符合被害人的需要。与之相对,刑事诈骗中,行为人所付出的对价较之民事欺诈而言尤为欠缺,从而导致被害人的交易目的完全无法实现。
例如,受害者听信假冒医学专家而购买治病“偏方”,导致医疗目的无法实现,财产受到损失。
与上述案例不同,“套路嫖”为兼具服务性与欺骗性。服务提供方的投资和经营使其不同于未提供任何对价的传统诈骗犯罪,而正规按摩与明示或暗示性服务的巨大落差又使得将案件简单定性为民事欺诈有失偏颇。
因此,在这类案件办理中,就财产处分是否全然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作出“非黑即白”式价值判断的理论探讨过于理想化,无法契合司法实践的需要。
因此,需结合个案进行审慎考察。“主观见之于客观”,行为人提供的正规按摩服务是否完全背离被害人的交易目标需结合涉案证据准确认定,可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一是交易事项是否明确约定。现如今,互联网渠道是按摩等服务业经营者进行产品宣传的主要手段。由于网络审查等因素,经营者的宣传资料往往不会挑明性服务的提供,而是在消费者有所疑惑的情形下通过社交软件等平台与其线上沟通。
在此情况下,若聊天记录等涉案材料表明被害人与服务提供方事先仅对交易时间、地点等基本信息进行沟通,便尚不足以说明其获取色情服务主观意图的唯一性。
相反,若双方事先就性服务进行明确约定,则表明正规按摩服务完全背离被害人的主观意愿,从而使服务提供方成立诈骗罪。 二是交易习惯是否符合常理。
按摩服务所蕴含的价值尚处第三产业中等水平,倘若消费者的服务预期与“套路嫖”案件所提供的正常服务大致相当,则不会进行畸高数额的充值;
反之,则往往会进行动辄数万元的大额储值。针对同样的普通按摩,若涉案进账记录表明顾客进行了合乎市场平均按摩价格的单次消费或储值,则说明受害者并未对行为人的服务作出过多不合常理的期待。
而若客户单次消费动辄数千元或储值金额动辄上万元,则足以受害人意欲获取非法服务的主观心态与普通服务提供方诱导储值的严重欺骗性,从而使得普通服务的提供方成立诈骗罪。
三是交易投诉是否明显较多。“套路嫖”案件的诈骗属性决定了加害方在得手后不可能轻易将款项退还给受害人。相反,在欺骗性被察觉后,加害人往往进一步运用话术使受害人误以为进行更多储值就能获取性服务,亦或以赠送储值金额回避受害人的退款请求。
此时,以实际退款数额衡量被害人对服务的心理落差即行为对被害人意志的违背程度不具备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而电子交易时代,消费者若对交易不满,可随时对支付平台的任何一笔交易进行投诉。
故司法实践中,案件办理机关应及时对接支付平台,对账面流水投诉情况行细致审查,若付款投诉比例明显偏高,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所提供的服务严重背离其宣传下的被害人预期,从而成立诈骗罪。
三、结合经营者行为定性,准确认定犯罪数额
“套路嫖”案件中,加害方在将受害者诱导至营业场所后,通过在提供合法服务时运用话术,诱使受害者进一步进行大额储值以获取被害人财产。
在此情况下,犯罪数额的认定便成为案件办理的难点。司法实践中,对立两造往往基于自身立场而对数额的认定“眉毛胡子一把抓”:如全国首例“套路嫖”案件中,公诉方认为加害方并非获取高额报酬的正常经营,故而基于其行为的欺骗属性将全部金额认定为诈骗数额;
辩护人以消费与储值金额的差值入手,认为储值卡本身并非债权而仅为债权凭证,主张犯罪数额仅指受害人已消费的数额。事实上,即使在同一案件中,不论将所涉受害人的全部储值金额抑或实际消费金额认定为犯罪数额,均因未明晰数额所对应的具体行为属性而存在方法论上的误区。
刑事诈骗属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此部分数额需追缴或责令退赔;而基于民事欺诈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只是由于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具有效力瑕疵而可撤销,行为本身合法有效。
故基于上文定性思路,若行为属于民事欺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一百四十九、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受欺诈方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欺诈一年内自行向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使撤销权;
而最终的犯罪数额应基于对同一案件中不同数额对应行为的审慎考量,扣除民事欺诈部分所涉数额。
裁判要旨 1、危险驾驶罪是故意抽象危险犯,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为故意而非过失,故行为人可在该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2、驾驶者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是危险驾驶罪的入罪要件之一,但80mg/100ml是罪量要件,其虽是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却是客观的超过要素,不要求行为人对此有具体认识,只要各共同犯罪人对此有概括的、推定的认识就可成立本罪。 3、正犯和共犯的区分应以构成要件为标准,客观上该当构成
曾几何时,“打假”是对消费者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肯定;但“职业打假”的出现,显然使得“打假”不再那么正面,甚至相继有人因为“打假”而使自己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作为侵犯财产型犯罪的一类,其主要特征在于行为人系以威胁、胁迫或者恐
在于涉黑即黑社会组织,是在法律上有明确界定的概念,不满足法律界定的这些条件的恶势力团伙的就放到涉恶里面了。法律上有明确界定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在我国《刑法》第294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得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
符合下列要件的认定构成诈骗罪: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诈骗金额达到较大的标准,至于较大的标准,司法解释
什么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认定条件有哪些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
一、经过多长时间再犯罪的认定为特别累犯对特别累犯的认定是没有时间限制的,犯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释放后再犯上述罪行的,就会构成特别累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二、累犯能取保候审的条件是怎
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的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参加实施犯
黑恶犯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1、农村地区把持和操纵基层政权、侵吞农村集体财产的‘黑村官’及幕后推手;横行乡里或利用家族、宗族、宗族势力称霸一方的“村霸乡霸”;采取贿赂、暴力、欺骗、威胁等手段干扰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的黑恶势力,以各种名义在征地租地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2、强占各类农贸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聚众滋事,侵害群众利益的各类“菜霸”“行霸”“市霸”等黑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非法经营犯罪,反映出当前网络犯罪的非法牟利特征突出,组织链条明显。《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七条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犯罪的行为方式和数额标准等问题。1、“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解释》第七条规定的认定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的依据,主要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国务院《互联网信
认定构成此种醉酒危险驾驶罪的共犯时,要综合考虑共犯人与驾驶人员的特定关系后,区分不同情形予以综合认定。具体理由如下:(一)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可以构成共同故意犯罪由于危险驾驶罪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之后,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有错误观点认为危险驾驶罪是交通肇事罪的子法条,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因此,危险驾驶罪也是过失犯罪,然而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危险驾驶罪虽在刑法条文中规
作者:金 懿,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一级检察官。近年来,涉保健品诈骗案件频发,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益,还对公民身体健康造成威胁。2005年,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已失效)第2条将保健食品定义为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
2022职务犯罪的认定及量刑标准是什么 职务犯罪,根据不同罪名,分别有不同的量刑标准。 例如:贪污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枉法仲裁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等。这些都是职务犯罪,因为罪名不同,量刑标准各不相同。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
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形式
一、怎样认定伪造证据罪1、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又触犯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属牵连犯罪,对之,应当择重罪即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从重处罚。2、伪造证据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的界限(1)主体不同伪造证据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而后者为特殊主体,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才能构成其罪
关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认定刑法关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法律规定:刑法第294条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单位犯罪的认定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案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0115刑初542号一、基本案情2015年3月1日,乡某乙在被告人乡某甲的指派下与他人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租用位于广州市南沙区甲镇某某大道XXX号(厂房1)二楼之一,3月12日进行工商登记在上述地址成立广州A制衣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乡某丙,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四、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一)三人以上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犯罪集团中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依法从严惩处。对犯罪集团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特别是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协助抓获主犯、积极协助追赃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2、组织淫秽表演罪是1992年《全国人民方代表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新规定的罪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方代表表大会常务委
一、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1、必须二人以上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能成为单独共同行为的主体,同样也不能成为共同犯罪的主体。因此,具备主体资格的人同一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人“共同犯罪”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其刑事责任由具备主体资格的人承担。一个具备主体资格的人唆使一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共同行为的,也不认为是共同犯罪,其刑事责任由具备主体资格的人承担。对这种情况
《解释》第一条对入罪标准进行了规定。具体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