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几何时,“打假”是对消费者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肯定;但“职业打假”的出现,显然使得“打假”不再那么正面,甚至相继有人因为“打假”而使自己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作为侵犯财产型犯罪的一类,其主要特征在于行为人系以威胁、胁迫或者恐吓等方式实施。
”职业打假“型敲诈勒索案件基本针对超市实行,行为人专门去挑拣超市中可能过期的食品或者未贴食品有效期的食品去购买,而后在付款时要求超市予以高额赔偿。
例如,笔者曾参与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多次在超市购买过期食品,购买原价也就不到10元,每次要求超市赔偿1800元至3000元不等。
显然这一索赔数额已经超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的法定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虽认可打假者“知假打假”,但超出上述法律规定赔偿标准的行为,实践中倾向于认定为涉嫌”敲诈勒索“罪的关键就在于超出法定标准的同时,行为人也表达过“如不赔偿即予曝光或举报”等要挟超市赔偿。
但实践中较为争议的是该类犯罪的金额的认定,关键即在于是否应予扣除法律规定的合法的赔偿数额的问题。从笔者查找的已决案例中,基本全额认定,不予扣除。
但实践中目前的状况也不应阻挡律师继续为之努力争取。
正如上述法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构罪可以是金额标准,也可以是以次数认定。“职业打假”型敲诈勒索罪往往金额都不高,但次数基本都能达3次以上,主要也在于这类打假人员本就喜欢在某一地区内集中作案。
至于这类案件的量刑来说,结合自己之前在体制内的办案经验,对于多次作案的案件,办案人员倾向于认定“情节严重”,在有期徒刑以上范围内确定起点刑。
此外,行为人家属是否能积极协助退赃退赔并获得谅解也成为这类案件从轻处罚的重要因素。而谅解书如何出具以及与办案人员协商量刑等问题,就是律师的基本工作了。
但笔者要指出的是,即便目前大多案件倾向认定有罪以及不予扣除合法赔偿数额等,但是敲诈勒索罪毕竟要求行为中有“要挟、胁迫”方式,而这一方式应造成对方确切的感知到受到要挟、胁迫,同时合法的赔偿范围不属于“非法占有”,因此,律师工作,任重道远,吾辈继续努力!
裁判要旨 1、危险驾驶罪是故意抽象危险犯,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为故意而非过失,故行为人可在该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2、驾驶者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是危险驾驶罪的入罪要件之一,但80mg/100ml是罪量要件,其虽是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却是客观的超过要素,不要求行为人对此有具体认识,只要各共同犯罪人对此有概括的、推定的认识就可成立本罪。 3、正犯和共犯的区分应以构成要件为标准,客观上该当构成
职业打假人如果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索赔是不构成敲诈的。“打假”顾名思义就是打击制假贩假、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打假有政府打假,也有企业打假和消费者打假,甚至还出现了职业打假人。但不管何种形式的打假都要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特别是民间打假。现在出现了一种恶意的打假行为,不同与职业打假,是一种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采取将销售者的产品掉包、自带假货等非法手段,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来达到敲诈勒索
通常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我们的维权方式有:1.保留证据,与商家协商赔偿和解;2.拨打全国统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31”,或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热线,向消协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食品安全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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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于涉黑即黑社会组织,是在法律上有明确界定的概念,不满足法律界定的这些条件的恶势力团伙的就放到涉恶里面了。法律上有明确界定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在我国《刑法》第294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得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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