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从法律依据层面看—口头利息约定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的规定为民间借贷中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从日常司法实践中,需区别情形认定借款口头利息是否有法律效力。
1、借贷双方对于口头约定的利息均予认可,并对于口头约定的利率无争议。
此种情形下,法院裁判往往认定口头利息约定有效,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判决借款利息的支付,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2、借贷双方中的一方承认有口头约定的利息,另一方予以否认。
此种情形下,又可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关键是双方能否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主张有利息约定的一方能提供证据,则应当认为双方是有利息约定的,如果对于利率约定难以查清,视为“利息约定不明”,如果双方均为自然人的,利息约定不明时,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仅有一方是自然人或者双方均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结合借款合同内容、并根据当地或当事人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如果主张无利息一方能够提供无利息约定的证据或主张有利息一方不能提供有力证据,则债权人要承担不利后果,视为“未约定利息”。
3、借贷双方对于有利息约定事实予以承认,但在利率高低上存在分歧。
如果对于利率约定难以查清,视为“利息约定不明”,如果双方均为自然人的,利息约定不明时,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仅有一方是自然人或者双方均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结合借款合同内容、并根据当地或当事人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如果主张无利息一方能够提供无利息约定的证据或主张有利息一方不能提供有力证据,则债权人要承担不利后果,视为“未约定利息”。
综上所述,自然人从事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即使碍不开亲戚朋友的情面,在未订立书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的情形下,也应当对口头约定的事实进行一些证据保存(如录音录像、事后还款计划确认等),否则,很难保障借款人的权益。
您好,一般是有效的。如果婚后买房只是登记为两个人,没有约定份额的话,则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以后离婚,法院会综合出资情况、结婚时间长短、是否存在婚姻过错等情况综合处理,不一定会出资多的就分得一定多。或者夫妻二人签定婚内财产约定,明确约定房屋份额,并按照约定份额进行登记。
农村互换土地只有口头约定有效吗?反悔了还能换回来吗?农村里,宅基地与耕地往往相距较远,为了方便耕种等,同村农民之间经常互换土地,而由于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同村邻里间的情谊关系,双方互换土地时大多只是口头约定一下,并未形成书面上的协议。那么,这种口头约定有效吗?如果一方反悔了,是不是还能换回来呢?下面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进行分析。一、案情简介甲和乙是同村的村民,甲承包了一块10亩的土地,乙承包了一块
一般来说,车位产权20年到期之后,是可以继续使用的,但是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才行。也就是说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使用年限,如不发生战争依然可以继续使用。但是部分法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出售和转让人防工程的产权和使用权,转让人防工程车位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买受人利益,即使双方签订了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也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
法律分析:可以,但是已经三年了,就超过诉讼时效(两年)。如果对方提出超过诉讼时效将会对其不利。有证据证明在这三年之间不断催促还款,则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对方就不能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合同到期双方虽然书面上甚至口头上都没有续约,但是如果实际中继续互相履行合同,双方认可的视为又达成新的合同,继续履行是有效的,但为了保险起见,建议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因为如果发生纠纷,就会比较麻烦
房屋买卖合同一般不因合同当事人有违约情形而导致无效,买方违约会产生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因此当事人在判断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时候,应当参照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你好, 具体什么原因造成的
口头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但一定要有证据证明才可生效,比如证人和录音等等,相关法律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二、口头协议是协议的一种,但有其非常明显的局限性,它是指不用书面的形式,通过口头达成的协议,这种协议一般是有法律效应的。口头协议与
离婚协议约定不付抚养费有效吗?
提出问题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可以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条款有效吗?相关案例案例一:杨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杨某(乙方)在采购部岗位,从事管理工作。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杨某在“管理”岗位,从事“管理”工作。公司《处罚条例》中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动者,扣减3分,并记过。”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发布《杨某部门调整公告》,将原采购部主管(管理岗)的杨某调入品质经营部(管理岗)。公告发布后
张静律师解答:有效是有效,但协议内容必须约定清楚,退出股东的股权是由公司受让还是其他股东受让,若是由公司受让,且公司要支付转让款,则公司必须履行减资程序。如下面这个案件,虽然协议约定了一方违约就1元回购股权,但因未约定清楚是由其他股东受让还是由公司回购,最终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书节选:关于启华公司是否有权回购谢某股权。蔡某、谢某签订的合伙协议约定,若违反协议约定,“劝阻不听者直接除名公司股东权利”,
【法律意见】租户在出租房内因意外事故死亡,按照事故责任认定承担责任。根据法律相关规定:1、出租人负全部责任。出租人对其出租的房屋和设施负有维护、修缮、管理使其适于居住使用的责任,未尽义务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承租人负全部责任。如果房主提供的出租房屋安全合格,已经尽到了提醒其注意安全使用的义务,而承租人不听劝阻导致事故发生的,由承租人承担责任。3、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租
张静律师解答:有效的。股东之间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一方保另一方不赔钱,属于双方之间的合意,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侵犯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是有效的。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股东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是有效的。判决书节选:本院认为:本案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审查奥某公司主张合同无效的事由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奥某公司与粤某公司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书》《项目合作补充协议》,现奥某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伤残自理的条款有效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这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劳动部劳部字[1992]27号文件也规定: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中关于“伤、残、亡由个人负责”的条款不具有合法性。因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即使在合同中订立了“伤残自理”的条款,企业同样要承担责任,按照有关工伤规定处理。
基本案情2016年12月底,雷某向钱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借条上,除雷某的签名和日期外,仅载明以下内容:雷某向钱某借款9万元。钱某当日将9万元打入雷某银行账户。之后,自2017年1月开始,雷某每月向钱某还款900元。2022年1月1日,雷某一次性支付6900元后,便停止向钱某支付钱款。钱某多次催要,雷某均拒绝还款。2022年4月,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雷某偿还借款84000元及利息1800元,后续利
【案情回顾】 蒋某是某外资企业区域经理,大部分时间都在出差,对家庭疏于照顾,其妻潘某常有抱怨。2018年8月,蒋某发现潘某与第三者陈某长期存在不正当关系,于是蒋某遂提出离婚。在协商离婚协议时,蒋某提出夫妻共同财产暂不分割,潘某必须答应离婚后五年内不能与陈某结婚,否则无权分得财产。双方为此吵来吵去,后来潘某实在厌倦了,就在离婚协议上签了字。那么离婚协议中限制潘某五年内不能和陈某结婚,否则就无权分割共
老人去世口头遗嘱财产分割,是有效的,但是必须有合法的见证人。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遗产继承的相关情况,如果是老人去世的口头遗嘱无效的情况下,还可以按照法定的继承人顺位顺序来进行继承,可以由相关继承人进行协商认定。
通常出现逾期不还款的情况,我们的主要维权方式有:1.积极与对方协商,催促其履行债务;2.凭证据和对方信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3,凭证据和对方信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更多复杂的自然人间借贷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1、建设部2001年8月15日修改后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厨房、厕所以及院路、上下水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第七条规定:“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部位时,应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并签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本案中,妻子小周与丈夫小王由于婚姻期间没有共同房产而面临离婚后无处可住的困境,此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居住权是否有效?法官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方可以暂住在涉诉房屋内,且设定了期限,因此,女方“离婚不离家”,仍然可居住。市民张女士的儿子小王,与小周原系夫妻,后双方感情破裂协议离婚。考虑到多年的感情,小王为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