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2、放射工作人员需定期参加市卫生监督部门或市环保局组织的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
3、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4、放射工作人员需参加市卫生监督部门的统一培训及考核,并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人员证中。第二篇:
1、从事放射源设备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放射源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
2、相关部门对放射源从业人员,每年至少应该组织一次对放射源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提高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3、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确保放射源设备操作人员在使用辐射设备前熟悉设备性能,正确合理地使用辐射设备。
4、培训任务主要由经验丰富的放射从业人员担任,使更多的人了解放射源的基本原理和使用原理。
5、根据当地及市级、省级环保部门的要求,定期到环保部门组织的辐射防护培训班进行培训。
6、对新加入放射工作人员,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第三篇:放射人员培训制度放射人员培训制度
一、所有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和辐射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上岗,必须参加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卫生系统每两年培训一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天,环保系统每四年培训一次,培训时间不少于四天。
三、在培训中不得无故不参加,不得找人替代个旷课,若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或他人替代和旷课者,由医院或科室劝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
四、对初次参加放射诊疗工作的人员、放射实习生实习前必须进行相应的培训,培训方式和内容由医院或科室统一安排,并将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和考核成绩报医院放射防护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从事放射类工作。
五、对所有接受培训放射诊疗人员要求:
1、了解本岗位工作中的辐射安全问题和潜在危险,并对其树立正确的态度;
2、了解有关安全法规及与本岗位有关的辐射安全规程;
3、了解和掌握减少受照剂量的原理和方法,以及有关防护器具、衣具的正确使用方法;
4、提高工作人员操作技术熟练程度,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5、了解与掌握操作中避免或减少事故后果的原理和方法,懂得有关事故应急的必须对策。
六、对每个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要建立档案,该档案至少保存到该培训人员脱离辐射工作十年以后。第四篇:放射科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培训制度放射法律法规与防护培训制度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二、放射工作人员需定期参加市卫生监督部门或市环保局组织的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
三、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四、放射工作人员需参加市卫生监督部门的统一培训及考核,并将
五、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人员证中。第五篇:放射工作人员工作制度放射工作人员工作制度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1、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2、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
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3、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4、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5、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_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6、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_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应当尽量以胸部_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7、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_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8、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9、对近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专用工具拿取放射源,不得徒手操作;对接受敷贴治疗的患者采取安全护理,防止放射源被患者带走或丢失;
10、治疗过程中,治疗现场至少应有2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并密切注视治疗装置的显示及病人情况,及时解决治疗中出现的问题;
严禁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治疗场所;
11、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放射治疗操作规范、规程实施照射;不得擅自修改治疗计划;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验证治疗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偏离计划现象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负责人或者本机构负责医疗质量控制的部门报告。
放射工作人员体检制度一、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二、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三、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四、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
一、凡在我院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进行放射诊疗操作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参加个人剂量监测。二、进入放射诊疗区域必须佩带个人剂量监测牌,对进入放射治疗场所的工作人员还要携带个人剂量报警仪(放疗区)。三、要按规定将个人剂量监测牌佩戴在左胸前铅防护衣内侧,并妥善保管计量牌,严禁随意打开或敲打,若造成丢失,需赔偿经济损失200元。四、外放设个人剂量检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一年四
律师解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的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者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放射工作者是否属于“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根据《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可否把X射线工作列为有害身体健康工作问题的复函》,可以暂时把从事X射线的工作列为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所以,放射工作人员的退休,可以适用男年满五
1、放射工作人员退休规定是: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从事放射工作满10年的,可以退休。放射工作人员因职业放射操作致残者,其退休后工资和医疗卫生津贴照发。因患放射疾病治疗无效死亡者,按因公牺牲处理。2、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
厂人员培训制度一、培训目的:通过培训提高全体工作员工对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加强环保意识和自身防护意识,从而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危险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所产生的危害,进一步保障人类健康。二、培训对象:1、危险废物管理的专(兼)职人员;2、企业分管领导、环保主管、危废管理工作人员3、新上岗职工、实习生等。三、主要培训内容:1、危险废物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2、国家相关法规及危险废物管理规定;3、危险废
严格服从幼儿园管理,听从园领导的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二、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把好食品采购的卫生关和数量关,按食谱要求采购必备的新鲜的原材料,及时供应食堂需物品;采购物品如数交专人验收入库。三、不用腐烂变质的原料加工食品;餐具用具定时消毒,并做好记录;生熟食品妥善存放,生熟用具严格分开,杜绝食品中毒事故。四、食物中毒事故时,必须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保留造成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达到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金最低年龄: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具体的退休手续可以跟企业单位咨询,或者可以到当地社保中心咨询了解以获得更加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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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为了规范公司食堂管理工作,提高食堂员工为一线员工的服务意识,加强对食堂工作人员的行为约束,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用餐环境。二、适用范围:公司食堂工作的所有员工。三、管理规定:1.食堂员工的工作要服从班长的合理调配。不得相互推诿,消极怠工。2.工作中要坚守岗位,有事离开岗位要向班长请假。不准干私活,不准炒小炒、开小灶。3.开饭前半小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各就各位,售饭时要文明售饭,说话和气,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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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餐饮服务工作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2、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以及食品加工操作技能培训。 3、餐饮服务食品人员的培训对象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分别不少于20、50、15课时。 4、新参加工作人员包括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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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针对教育和培训层次和工作性质分别进行,管理人员的重点是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操作者的重点是遵章守纪、自我保护和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1、 组织辖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简称“三类人员”)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三类人员”持证上岗。a)、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的强制教育培训,树立安全生产观念、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主动落实企业
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审批事项 1、 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必须经过批准后,交党政办主任登记。请假1天的,由部门分管领导签字批准;请假2天以上(含2天)先经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再由党委书记或主任批准;党政领导请假一律由党委书记或主任批准。 2、 机关工作人员休假(丧假除外)必须先本人书面报告,分管领导同意后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公司特种作业工种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安徽XX公司所有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第三条公司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六)中所列时间均包括外部培训和内部培训。第四条公司新进场的职工,必须接受公司的安全培训教育,方能上岗。(1)班组长及带班人员的安全培
根据国务院第514号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年休假,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机关事业单位带薪休假制度中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一、电焊工、金属焊接切割、通风、提升运输、采掘等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或安全工作资格证后,才能上岗作业。二、安全培训中心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培训组织落实工作,负责对作业人员参培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保管工作。三、安全培训中心根据外培计划,结合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根据年
安全生产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三级安全教育、复工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知识专门教育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1、 对新进厂员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培训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安全教育(即指公司、车间或部门、班组岗位三级安全教育)。公司安全教育由生产部负责,技术部协助,学习内容为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指示、规定和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其它有关安全的规定;车间部门级安全教育由车间或部门负责人负责,主要
一、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二、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以后关主管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 三、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事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
1、 上班(含局组织的各类会议、学习、比赛、劳动及其他集体活动,下同)迟到或早退一小时以内(含一小时),每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50元;超过一小时以上者视为旷工半天,每旷工半天对当事人罚款200元;三次及三次以上者予以待岗(待岗时间、工资标准按市局文件规定执行,下同)。 2、 擅自离岗(缺席),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150元;三次及三次以上者予以待岗。 3、 经领导批准的事假和病假工资标准按上级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