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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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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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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审批事项

1、 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必须经过批准后,交党政办主任登记。请假1天的,由部门分管领导签字批准;请假2天以上(含2天)先经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再由党委书记或主任批准;党政领导请假一律由党委书记或主任批准。

2、 机关工作人员休假(丧假除外)必须先本人书面报告,分管领导同意后,再经人事部门审核,报书记或主任批准后并交党政办主任登记方可休假。

休假完毕后,必须及时销假。

3、 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急性病及丧假除外)均得事先请假,不得事后补假,否则以旷工论处。

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父母的待遇。

2、 探亲假期。

(1) 职工探望配偶,一年一次,假期30天。

(2)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一年一次,假期20天。

⑶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四年一次,假期20天。

3、 探亲假待遇。按正常出勤对待。

(三) 产假办法及待遇

1、 产假假期

(1)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15一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15天;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

(2) 怀孕流、引产假期。经医疗部门证明,女职工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满3个月引产的。给予30天产假。

2、 假期待遇

(1) 休假期间扣除其下乡补助和交通费。

(2) 有岗位津贴的扣除休假期间的岗位津贴。

⑶ 其他任何待遇按正常出勤对待。

(四) 婚、丧假办法及待遇

1、 婚、丧假假期

(1) 婚假。在职工作人员结婚可休假3天,如本人已达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结婚者增加婚假12天。

(2) 丧假。在职工作人员及配偶父母亲病故,可休丧假3天。处理丧事可请3~5天事假料理。

2、 假期待遇

(1) 休假期间扣除其下乡补助和交通费。

(2) 其他任何待遇按正常出勤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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