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有哪些改革
2015年1月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有以下内容:
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统筹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城乡、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形成人员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灵活机制;有利于逐步化解机关事业和企业同类人员之间养老待遇差距大的矛盾,更好体现制度公平和规则公平;有利于全面体现机关事业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进一步增强激励性。
改革的目标是,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出发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逐步建立起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改革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原则。
改革的主要政策有9项:
(一)关于改革范围。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这样规定,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经费保障制度是相适应的。
(二)关于缴费比例。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基数,低于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即“300%封顶、60%托底”。
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统一计息。这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保持一致,以利于实现制度衔接。
(三)关于基本养老金待遇确定机制。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1年计发1个百分点,即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历年个人缴费的本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即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
这样规定,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相一致。
(四)关于改革前后待遇的衔接政策。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将来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的工作年限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同此设定一定期限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保低限高”。这样,基本可以保证原有的合规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关于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机制。改革后,统筹考虑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待遇调整问题。这有利于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原则,避免因待遇调整机制不同而导致相互攀比。
(六)关于基金管理和监督。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可以从改革一开始就实行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并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向省级统筹过渡。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安全。
(七)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保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同一统筹范围转移,只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统筹基金;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转移,或者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转移的,转移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同时,转移部分统筹基金。
无论哪种转移方式,工作人员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八)关于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的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两部分资金构成的职业年金基金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
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这有利于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优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结构。
(九)关于经办服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保机构支付,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门管理,京外单位的由所在地区管理。这有利于事权财权相统一,也有利于经办服务和信息安全。
各地区可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的经办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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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1.现行退休年龄是,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2.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3.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4.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5.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
1、带薪年休假时间:工作人员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人员工作年限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工作人员工作年限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从达到规定年限的下月起享受) 。2、其中,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聘用)的有工作经历的人员、调入的人员以及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转业(复原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怎样交养老保险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1、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工资?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2、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养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能否继承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金是能继承的。如果该工作人员参加了社保,在其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被继承。但是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除非具有出国定居等情形。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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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比如,我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计发月数是139个月,按照60周岁退休计算,职工领自己的钱要到71、5岁才能领完,在此之前死亡的,个人账户里的余额都可继承。【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在编和非在编两种,在编的人员不能经商,否则会受到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政策有哪些住房补贴的含义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标准因之前在职的岗位和企业不同,则补贴也是有所不同。住房补贴的相关政策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
一、范围对象1、凡在萧山区范围内,单项享受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按新政策办理参保缴费手续。2、如在异地享受其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列为参保缴费对象。3、同时享受供养、精减生活补助等待遇的人员,须办理原待遇终止手续,方可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二、缴费标准1、养老保险:按照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办法一次性补缴15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缴费比例为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