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养老保险人员领取养老金需要什么条件
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领取养老金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我省正常退休年龄男55周岁、女50周岁;病退男50周岁、女45周岁)并已办理退休手续。
(二)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
(三)缴费年限至少满15年(含视同)。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退休条件后,办理退休手续流程有哪些
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并按以下流程办理退休:
①养老保险一科或养老保险二科出具单位不欠费通知
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处审批退休
③返回养老保险一科或养老保险二科维护基础信息
④养老保险一科或养老保险二科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
⑤离退休职工服务管理科计发退休养老待遇
⑥计划财务科发放本人存折
三、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条件如何办理退休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条件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持本人养老保险手册、公证书、身份证到民主街5号2楼,由社保事务所代为办理。
四、企业退休人员不慎将退休证丢失,如何补办
企业退休人员如不慎将《退休证丢失要及时到《西宁晚报或《西海都市报等报社登报声明,并持登报声明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办。
五、企业退休人员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养老金证明需要什么手续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情况属个人信息,企业退休人员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养老金证明的,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持本人身份证、退休证复印件来社保局开具养老金证明。
本人不能来社保经办机构,需委托他人开具养老金证明的,要出具委托书由受托人持本人身份证明、退休人员退休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进行办理。
六、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支付标准是什么
1、根据《关于调整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0]060号)规定: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标准计发。
2、若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个人部分金额在养老待遇支付中还有余额的退还其余额部分。
七、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领取丧葬费需办理什么手续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由单位经办人员或遗属出具该人员的医学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如无以上证明的需出具社区死亡证明及公安销户证明)复印件及其家属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领取人提供领取人开户行全称和账号,填报退休人员减少花名册(2份),经离退休职工服务管理科审批后报局计划财务科支付。
八、企业离休人员去世后遗属无生活来源,可享受什么待遇
根据《青海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发放丧葬补助费和遗属抚恤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社险字[2006]49号)规定: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丧葬补助费及遗属抚恤金标准(2006年4月20日开始执行)为:
1、企业离休干部在2006年4月20日后去世的,丧葬补助费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丧葬补助费标准执行,即1200元,不再执行青劳社厅发[2000]06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
2、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抚恤金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抚恤金标准执行,即一次性发给本人生前20个月养老金。不再执行青劳人险字[1993]286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1000元的标准。
抚恤金计发基数中不包括:交通费、护理费、洗理费、水电补助费、书报费。按规定不享受定额生活补助费的离休人员,抚恤金计发基数中也不包括定额生活补助费。
九、离休干部遗属领取抚恤金要办理那些手续
由管理单位或代管各区老干部局填写《离休人员去世后抚恤金丧葬费审批表,并提供离休人员医学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领取人开户银行账号复印件各2份,报省、市老干部局审批,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
十、无生活来源的企业离休人员遗属享受生活补助需办理什么手续
从企业离休干部死亡的下月起无生活来源的遗属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并办理以下手续:
1、由管理单位或各区老干部局提供其供养遗属所在社区开具的离休遗属无生活来源证明。
2、企业离休遗属的身份证复印件。
3、由管理单位或各区老干部局填写《调整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批表及《调整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花名册并报省、市老干部局审批。
将以上材料送交市社保局退管科,经审核后支付其生活费。
十一、异地居住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如何领取
企业离退休人员凭户口迁出本市的户籍证明或夫妻一方在外地购房的房产证复印件及夫妻关系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填写《异地安置申请表,由市社保局通过西宁市邮政储汇局发放其养老金。
办理了此手续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及离休干部遗属可在国内通兑邮局领取养老金及生活费,异地手续费由社保经办机构承担。
十二、为什么要对企业离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进行资格认证,是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防止虚报冒领养老金、堵塞基金流失的一项重要措施。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进行核查。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社会保险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家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3)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家属应当及时向社保部门申报,对发现虚报冒领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全额追回并追究冒领者的相关责任。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冒领者的法律责任。
十三、异地企业退休人员如何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按照《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和<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青劳社厅办发[2004]15号)规定: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进行协助认证,是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它即是防止冒领养老金的一项有效措施,同时也是掌握异地居住的企业退休人员情况,将其纳入所居住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需要。
一般应包括以下程序:
1、确定认证时间。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具体时间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发出认证通知。
3、办理认证手续。退休人员持退休证、身份证到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认证。
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前来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退休人员,要当面核对其身份证和退休证。
经审核认定后,在协助认证表上加盖协助认证机构印章并签署经办人和负责人姓名。协助认证表一份存档备查,一份交退休人员本人寄回管理单位或直接交寄发放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
4、认证结果处理。若在限定期限内社保经办机构没有收到退休人员的协助认证表,应暂停发放其养老金。退休人员发生死亡、下落不明、被判刑收监等情形,或经催办反馈了认证信息并被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的有关规定,分别做出停发、暂时停发、补发并恢复发放养老金的处理。
十四、企业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如何支付
根据<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的通知>(青劳社厅函[2001]14号)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出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出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十五、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一)基础养老金月计发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其中:“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方法是,缴费满12个月为一年,缴费不满12个月的,按缴费月数占全年12个月比重折算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例如:某职工退休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为30年8个月,折算后为30.67年。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其中:“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方法按国务院《决定规定执行。比如,某职工50周岁退休,对应计发月数为195;55周岁退休,对应计发月数为170;60周岁退休,对应计发月数为139。
若45周岁提前退休,对应计发月数为216。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计发标准=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2]*1997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4%。
(四)调节金月计发标准:2006年统一为150元,以后每年递减15元,直至取消。
十六、2006年至2010年过渡期内企业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是如何计算的
2006年至2010年企业退休的人员,按第十五条办法(简称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后,还要和青劳社厅发[2002]23号文件规定办法(简称老办法)进行对比计算。
首先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然后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再计算新、老办法基本养老金的差额。
若新办法比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即在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基础上,再加上差额部分。
若新办法比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在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基础上,再加上高出部门的一定比例。即: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10%;2007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2008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50%;2009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10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
2011年以后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实际计算的标准发放。
过渡期内,按老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时,使用的职工平均工资为16553元/年。
十七、新计发办法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如何计算的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从1996年1月1日建立个人账户至退休当年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参保人员当年缴费工资指数为本人当年缴费基数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工资平均工资的比值。
即:
当年缴费工资指数=Xi/Ci-1,其中,Xi指当年本人缴费基数,Ci-1指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X1/C0+X2/C1+…Xn/Cn-1)/N
X1X2……Xn为职工退休当年、前一年……前n年当年本人缴费基数;
C0C1……Cn-1为职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n-1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N为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十八、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是否可以继续缴费延长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允许其自愿延长缴费时间至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
不愿延长缴费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网址:www.qhxn.si.gov.cn
上述内容来源于小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律师。
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执行日期:1992-05-15 颁布日期:1992-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办理方法(1)针对新退休人员,在领取养老金卡(折)时进行首次资格审查,建立新增退休(遗属)数码映像数据库。(2)、对以单位(或社区)为管理主体的退休人员和遗属人员,由单位(或社区)负责收集年审资料(身份证或者户口薄、本人近期数码映像或指纹等其他相关资料)按计划安排上报年审资料及报告(请退休人员与单位负责部门取得联系,及时掌握每年的年审时间)。(3)无单位管理的退休人
各市州社保局(处):4月2日和3日,我局组织召开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研讨会,会上对《湖南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相关工作进行了讨论。为落实会议要求,做好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现将上报试行办法反馈意见及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请各市州按会议要求,对试行办法进行认真讨论,并将修改意见,按要求上报。二、为便于工作联系,加强各市州的认证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老干部)的各项待遇,从政治上尊重、思想上关心、生活上照顾、精神上关怀老干部,建立健康、温馨、有序的养老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办发〔___〕3号)《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工发〔___〕44号),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老干部工作的
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执行日期:1993-01-01 颁布日期:1994-02-22 文号:国发[1994]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共国务院国资委纪委关于对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能否进行经济处罚的答复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执行日期:2004-06-17 颁布日期:2004-06-17 文号:国资纪委函[2004]43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退休职工死亡时,依靠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5.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
劳动部关于不得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5-06-20 颁布日期:1995-06-20 文号:劳部发[1995]26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一、企业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项目1.城镇户口的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在续存劳动关系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以及退休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一次性救济费。2.农村户口的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在续存劳动关系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以享受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3.
一、认证范围至4月份由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二、认证时间4月1日至6月20日。三、认证办法(一)异地认证。广东省境内居住、居住地与养老金发放机构属不同地区的离退休人员,可选择到居住地附近的社会保险机构或省社保局授权邮储网点,凭居民二代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复印件)办理认证。(二)省直离退休人员认证1.网上申报认证。除异地居住人员按上述办法外,由单位或社区退管办管理的,统一
一、办理条件:参保单位退休人员二、办理材料:社会化管理服务手册、异地居住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身份证。三、办理流程1、在石家庄市参保退休后居住在本市的企业退休人员,每年分两次进行认证,认证时本人持《社会化管理服务手册和身份证到登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认证,各级按规定汇总上报;2、异地居住的企业退休人员每年一次,本人持《异地居住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和身份证或通过人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及形式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1、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2、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3、跟踪了
为了保障好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丧葬费及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丧葬费标准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二、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企业职工和退休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苏人社发[2012]102号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近几年各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等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3月1日起,调整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含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标准统一调整为6000元。二、各市(含所
【法律意见】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并支付其遗属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未到退休年龄因病死亡有丧葬费。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也是职工参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一部分。1、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值得注意的是,该计算
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1、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2、其他统筹外费用为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3、退休后留用职工工资、福利待遇。《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 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
一、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有哪些基本形式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相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相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一)退休人
豫劳社养老〔2007〕36号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遗属津贴制度,现就调整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
(l)凡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工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月支付退休(退职)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2)凡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进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办理条件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抚恤金计发所需材料已经人事行政部门审批通过的《宜昌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抚恤金审批表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地址社保分中心地址:宜昌市环城北路40号上述内容来源于小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