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凡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工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月支付退休(退职)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
(2)凡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进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按月支付其养老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
(3)由于企业破产、濒临破产、租赁、承包、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安置富余人员及经济性裁员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费。
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重新就业后达到退休年龄时,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人员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支付其养老金。
(4)凡不符合上述规定,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办法,必须立即纠正。
劳动部关于不得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5-06-20 颁布日期:1995-06-20 文号:劳部发[1995]26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1、企业不能一次性结算离退休人员退休金。已经结算的要立即予以纠正。2、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工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月支付退休退职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
破产企业职工退休政策:退休金和医疗费由养老、医疗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的企业,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支付;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支付。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各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在实施企业破产中,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首先妥善
民发[2007]64号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
为了保障好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丧葬费及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丧葬费标准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二、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企业职工和退休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苏人社发[2012]102号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近几年各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等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3月1日起,调整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含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标准统一调整为6000元。二、各市(含所
1.按照规定,离退休人员病故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2.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
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1、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2、其他统筹外费用为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3、退休后留用职工工资、福利待遇。《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 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
豫劳社养老〔2007〕36号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遗属津贴制度,现就调整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
死亡职工需符合的三个申报条件: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在职职工;2.于2011年7月1日以后去世;3.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办理申领手续需提供的材料1.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火化凭证,棺葬的必须提供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国家规定可以不实行火化的,须提供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2.在职死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申领人身份证复印件;3.《安庆市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审核
不能对离退休人员进行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劳务派遣人员是属于劳动者,而退休人员不再是劳动者,所以不能对退休人员进行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
【法律意见】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并支付其遗属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未到退休年龄因病死亡有丧葬费。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也是职工参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一部分。1、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值得注意的是,该计算
[案例描述]沈某系某制鞋厂职工,1996年3月达到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该鞋厂一次性为其结算了退休金17000余元。沈某不愿接受,提出退休金应在其退休后按月领取。该鞋厂仍以沈某工作年限不超过15年为由,坚持让其一次性结清退休金。为此,双方发生争议,沈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该鞋厂按月发放退休金。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调查了解,沈某申诉的情况属实。经调解,该鞋厂取消了一次性结算退
中共国务院国资委纪委关于对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能否进行经济处罚的答复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执行日期:2004-06-17 颁布日期:2004-06-17 文号:国资纪委函[2004]43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当我们对于对方的债务还没履行的时候,我们可以留置对方的财务等等。那么对哪些人员不得采取留置措施?留置的时间是多长?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对哪些人员不得采取留置措施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
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执行日期:1992-05-15 颁布日期:1992-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一、申请条件离休(建前老工人)退休人员:①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的二、办理材料:离退休人员:1、离退休人员档案;2、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火化证或民政部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遗属本人身份证、户口及居委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企业离退休人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及遗属抚恤金审
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办理方法(1)针对新退休人员,在领取养老金卡(折)时进行首次资格审查,建立新增退休(遗属)数码映像数据库。(2)、对以单位(或社区)为管理主体的退休人员和遗属人员,由单位(或社区)负责收集年审资料(身份证或者户口薄、本人近期数码映像或指纹等其他相关资料)按计划安排上报年审资料及报告(请退休人员与单位负责部门取得联系,及时掌握每年的年审时间)。(3)无单位管理的退休人
各市州社保局(处):4月2日和3日,我局组织召开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研讨会,会上对《湖南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相关工作进行了讨论。为落实会议要求,做好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现将上报试行办法反馈意见及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请各市州按会议要求,对试行办法进行认真讨论,并将修改意见,按要求上报。二、为便于工作联系,加强各市州的认证